關於這個問題,我們來看一個判例。
17/18 賽季 CBA 常規賽揭幕戰,山東主場對山西的比賽第三節,詹寧斯帶球突破到籃下時球脫手,然後他拿到球並將球傳出,此時裁判鳴哨宣判兩次運球違例。
此球宣判是否正確?
實際上,在詹寧斯突破收球準備攻擊籃筐時,勞森在側面伸手試圖切球,從視頻回放來看,此球似乎是勞森切掉的。
如果是這樣,根據規則:
24.2 隊員第一次運球結束後不得再次運球,除非在 2 次運球之間由於下述原因他已在場上已失去瞭控制活球:球被對方隊員觸及。
顯然,兩次運球就不成立瞭。
然而,如果勞森並沒有切到球,這球是詹寧斯自己在收球的時候沒有拿穩,那麼兩次運球是否成立呢?
我們看到,規則中還提及:
24.1.3 隊員意外地失掉並隨後在場上恢復控制活球,被認為是漏接球。
24.1.4 下列情況不是運球:一次運球的開始或結束時漏接球。
也就是說,當球員在運球開始或結束的時候意外的沒有接住球,例如手一滑球掉瞭,然後再拿住球,這並不是規則定義的一次運球。
即使此前已經運過球,也不構成兩次運球違例。而如果之前沒有運球,那麼球員仍然可以選擇開始運球。
所以即便勞森沒有切到球,這球判定為一次合法的漏接也是合適的,因為從比賽視頻來看,我個人認為詹寧斯這球的確沒有再運球的意圖,就是一個意外失落再恢復控制而已。
自然,是不是 " 意外地失掉 " 一個活球,這是基於裁判員的主觀判定的。然而我們再仔細看這個判例,兩次運球違例發生在底線梯形區域內,是前導裁判負責的區域,並且前導裁判位置很近,同時擁有良好的開角。
在詹寧斯接到球的第一時間,前導已經舉起大拇指示意合法,比賽繼續。
我們說,無論從臨場或者從規則出發,前導都做出瞭一個好的判斷,畢竟此時比賽並沒有停止,這個意外失落也並沒有置進攻方於有利。
然而追蹤裁判並沒有註意到同伴的判斷,在一個相對較差的觀察距離和觀察角度選擇瞭鳴哨中斷比賽。
所以盡管我們不能說這個球百分之百是誤判——如前所述,是不是漏接這是裁判員的主觀認定——但是要我說,這個兩次運球的判罰是過於嚴苛瞭,也不利於基層裁判學習漏接情況的判定,所以是值得商榷的。
所以,你怎麼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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