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陜西安康法院網 11 月 15 日發佈的一則執行動態顯示,金融機構有協助執行的義務。財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財付通公司)收到法院要求其劃撥 " 老賴 " 存款的協助執行通知後,默然置之。11 月 14 日,陜西省嵐皋縣人民法院依法對財付通公司拒不履行協助執行義務的行為罰款 40 萬元。
不久前,嵐皋縣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發起查詢,系統顯示,3 名被執行人孫某、陳某、王某在 " 財付通 " 賬戶分別有存款 2492 元、1962 元、875 元,這三筆存款總額為 5329 元。由於該存款隨時面臨被轉移的風險,嵐皋縣人民法院立即通過網上執行指揮中心委托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向財付通公司送達執行裁定書及協助劃撥存款通知書,要求該公司立即劃撥案款至嵐皋縣人民法院涉案賬戶。9 月 28 日至 30 日,南山區人民法院相繼完成委托送達事項。
10 月 27 日,嵐皋縣人民法院發起二次查詢,發現該三人的上述存款仍未扣劃,且公司未采取任何控制措施。被執行人王某的帳戶餘額反而增長至 3110 元。嵐皋縣人民法院隨即進行二次委托送達。11 月 2 日,南山區人民法院完成二次委托送達事項。11 月 8 日,嵐皋縣人民法院發起三次查詢,系統顯示孫某、陳某、王某的帳戶餘額分別降至 0.99 元和 1860.74 元和 1568.18 元。由於財付通公司拒不及時履行協助執行義務 ,造成案款不同程度的流失,嚴重損害瞭當事人的勝訴權益。
嵐皋縣人民法院認為,財付通公司作為從事信用業務的金融機構,有協助法院查詢、凍結、扣劃被執行人銀行存款的法定義務,更應有懲戒失信、共建誠信的社會正義與擔當。該公司拒不及時履行協助義務,不僅嚴重侵害瞭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妨害司法機關辦案,更是對國傢權力的藐視,必須對違法行為予以司法制裁。該院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 114 條、第 115 條之規定作出上述處罰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