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 2017 年 11 月 1 日起,依據《監管攜帶現金和無記名可轉讓票據出入境》之規定,凡入境澳門攜帶 12 萬澳門幣(約人民幣 99330 元)以上現金或支票等無記名可轉讓票據者皆應向海關申報,否則可被科處澳門幣 1000 至 50 萬元的罰款。該項新法涵蓋所有出入境人士,不僅針對旅客,本澳居民也適用。
申報范圍並不包括黃金和其他貴重金屬及寶石,中途短暫停留澳門特區的過境旅客亦無須作出申報。申報制度的實施,不會限制、阻礙或禁止合法的資金進出澳門。
至於未成年人,攜帶 12 萬(澳門元)或以上現金或無記名票據且沒有申報時,海關會追查其父母或監護人的責任。
澳門海關表示:該制度的行政處罰不包括沒收,當發現個案後會進行行政程序的預審調查。如要罰款,則是罰超出部分的 1-5% 。例如:攜帶 112 萬元(澳門元)沒有申報,即超額攜帶 100 萬(澳門元),罰款是 100 萬的 1-5% 。
當海關發現資金可能涉及洗黑錢及恐怖主義融資時,會聯絡司法警察局跟進,有機會進行其它法例的刑事起訴。
法律生效後,出入境人士隻須遵照有關規定作出申報。因應新措施,海關將推出一系列的推廣及宣傳,讓旅客及居民充分獲取資訊,確保法律有效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