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十分向往漢中的秀麗風光,30 多歲的王某跟隨好友張某赴漢中探親,卻不幸突發腦溢血,二人因賠償問題鬧上瞭法庭。據華商報 8 日報道,近日,西安市鄠邑區法院判決張某對此次意外承擔 30% 的補償責任。
相關法律人士解釋說,補償責任和賠償責任不同,補償一般是法律基於公平原則而做的填補性規定,目的是填補受害人的損失,對承擔補償責任的個體並不進行否定性評價,通俗點說就是你沒做錯,但是為瞭公平,多少給人傢受害人補償點。
過度疲勞誘發高血壓,造成腦溢血
2015 年冬,張某計劃赴漢中看望老丈人,因好友王某多次要求張某去漢中時叫上他,就順便邀請瞭王某。本想帶著好朋友在漢中好好玩兩天,沒想到卻發生瞭意外,二人剛到漢中,王某就因過度疲勞誘發高血壓造成腦溢血,最終導致七級傷殘,花費巨額醫療費。
意外發生後,兩傢人因醫療費賠償問題協商無果,最終起訴到鄠邑區法院。
王某稱,張某是叫他幫忙到漢中接妻子回傢,二人半夜出發,在途中相互替換駕駛車輛,夜間經過幾小時長途行駛,加之天氣寒冷致他疲勞過度。次日上午 10 時許,他突發腦溢血,後輾轉住院治療長達 3 個多月,造成 7 級傷殘。
王某認為,他是給張某義務幫工,幫助張某奔赴漢中接其妻回傢,在幫工過程中發生意外,遂要求張某賠償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等共計 26 萬餘元。
張某則認為,因王某主動要求要一同前往,他才在去看望嶽父時好意叫上他,並沒有打算要王某幫忙接妻子回傢,且在赴漢中途中,王某僅開車 40 分鐘左右,雙方不存在幫工與被幫工的關系,堅決不同意賠償。
義務幫工關系不予確認,酌情承擔 30% 的補償責任
辦案法官綜合雙方提交的證據及司法鑒定結果,經審理認為,王某在本案中沒有提供充足的證據證明其與被告張某出行系幫工行為,根據 " 誰主張,誰舉證 " 的原則,王某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西安市鄠邑區法院對雙方義務幫工關系不予確認。
因原告在出行前經過一天勞作及原告途中駕駛車輛時間較短的事實,再結合被告對原告身體狀況缺乏考慮的情況,酌情確定被告張某對原告的損害結果承擔 30% 的補償責任,向王某補償醫療費等 1.3 萬元。判決生效後,張某已及時履行瞭判決確定的義務。
相關法律人士解釋瞭補償責任和賠償責任的區別,補償一般是法律基於公平原則而做的填補性規定,目的是填補受害人的損失,對承擔補償責任的個體並不進行否定性評價,通俗點說就是你沒做錯,但是為瞭公平,多少給人傢受害人補償點。
而賠償則是法律為瞭懲罰責任人而進行的懲罰性規定,目的不僅是填補受害人損失,更側重懲罰責任人,對承擔賠償責任的個體進行否定性評價。通俗點講,就是你的行為是違法的,法律通過要求你賠償,讓你以後不敢再犯。
(記者 寧軍 通訊員 彭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