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和縣市民陳某某花9000 元,從當地一超市購買 6 瓶飛天茅臺,後經鑒定為假酒,遂將超市訴至法院。
(網絡配圖)
一審法院判決超市賠償 90000 元,超市不服判決提起上訴。近日,阜陽中院二審作出判決,維持原判。
一審法院審理查明,2017 年 8 月 1 日,陳某某在太和縣墳臺鎮某超市購買貴州茅臺酒 ( 飛天 53 度 ) 6 瓶,每瓶 1500 元。陳某某飲用後懷疑是假酒,遂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舉報。太和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封瞭涉案產品,並委托貴州茅臺酒股份有限公司鑒定,後經鑒定為假貨。
(網絡配圖)
超市負責人在一審庭審中辯稱,其主觀上沒有欺詐,涉案茅臺酒是從正規渠道批發,且已盡到進貨的審查義務,不存在過錯。但法院審查其提供的進貨單並不能證明與涉案茅臺酒存在關聯性,故對該辯稱予以駁回,寧認定涉案茅臺酒系陳某某購買。
法院認為,陳某某在該超市購買假酒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根據法律規定判決超市給付陳某某 10 倍賠償金共計 90000 元。超市不服一審判決,隨後提起上訴。
近日,阜陽市中級二審認為,超市二審期間未提出新的事實和理由,也沒有新證據佐證自己的主張,故對其上訴請求不予支持。依法駁回其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