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些可開!青島公安亮“清單” 消除奇葩證明

07-12

     青島新聞網 7 月 12 日訊 ( 記者 陳志偉)今天,青島新聞網從市公安局獲悉,市公安局會同 14 部門印發《關於改進和規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證明工作的意見》,規范細化瞭公安派出所出具證明 " 清單 ",其中取消的 14 類,應該開的 9 類,部門之間核查不需群眾跑腿的 9 類,為群眾辦事提供便捷規范的服務,讓數據多 " 跑路 "、讓群眾少 " 跑腿 ",辦事更方便、創業更順暢。

     派出所不再出具的證明

     1、身份證、戶口簿、護照可以證明的信息,派出所不再開具證明的有:

     姓名、曾用名、性別、身份號碼(含 15 位升 18 位證明)、民族成份、出生日期、出生地、籍貫、戶籍所在地住址。

     解讀:身份證、戶口簿、護照完全可以證明以上信息,相關證明不再開具。比如王小明,戶口簿上 " 曾用名 " 一欄寫有 " 王小剛 ",戶口簿本身就可以證明其曾用名是 " 王小剛 ",無需另外開具證明。

     2、戶口簿上隻要註明瞭以下情況的,派出所不再開相關證明:

     戶口遷移情況、住址變動情況、戶口登記項目變更和更正情況、註銷戶口情況、同戶人員與戶主間的親屬關系。

     解讀:比如,甲的 " 與戶主關系 " 一欄寫的是 " 長子 ",那麼戶口簿就可以證明甲與戶主是親子關系,不需額外開具證明。但如果後來甲外出上學、工作,遷入瞭集體戶或者自立戶,跟父母戶口沒有登記在同一個戶口簿上,戶口簿就無法證明親子關系,需要開具親屬關系證明。

     3、有 9 種證明已經在部門之間捋順關系,派出所不再出具相關證明:

     <1> 證明婚姻狀況

     <2> 證明文化程度

     <3> 證明當事人死亡或者經醫療衛生機構救治的非正常死亡

     <4> 領取養老金資格認證

     <5> 因填寫、錄入差錯導致登記信息與法定身份證件信息不一致,需證明是同一人。

     <6> 證明未登記戶口

     <7> 辦理不動產登記、住房公積金業務,需核實由公安機關編制的門牌號變更情況

     <8> 核實退休人員戶籍轉移情況;核實下鄉知青回城時間

     <9> 因審核社會救助資格,核實戶口遷移

     解讀:這 9 項證明明確後,隻需要到一個部門即可辦理,不需要跑 2 個甚至多個部門進行核實。其中婚姻狀況和文化程度憑相關證件就可以證明,沒有相關證件的到相關單位辦理證明,派出所不再開具相關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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