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用紀念幣支付遭拒 告傢樂福索賠千元

02-28

法制晚報 · 看法新聞 ( 周蔚 ) 超市購物使用紀念幣付款遭拒,李先生認為超市侵犯瞭公民使用貨幣的權利,故將傢樂福北京天通苑店訴至法院要求書面賠禮道歉並支付 1000 元精神損害賠償金。在庭審中,原告放棄瞭第二項訴訟請求。

作為被告的傢樂福超市則稱,原告的購物行為已經完成,超市不存在侵權行為,且超市不具有識別紀念幣的能力,故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本案未當庭宣判。

在傢樂福購物 使用紀念幣支付遭拒

2 月 27 日上午,北京昌平區法院東小口法庭公開審理瞭此案。

2017 年 11 月 30 日,李先生在傢樂福天通苑店購物,共計花費 62.8 元,李先生稱,當時他使用 7 枚建軍 90 周年流通紀念幣(10 元一枚)支付,被收銀員拒收。當晚,李先生在朋友圈講述瞭自己在傢樂福使用紀念幣支付遭拒的事。

2017 年 12 月 14 日,李先生再次來到傢樂福超市購物,同樣在使用紀念幣支付時遭到拒絕。李先生拍下瞭當時遭拒的過程,並在今天的庭審中出示瞭當時的錄像。

李先生稱,2000 年 2 月 3 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 280 號發佈,根據 2014 年 7 月 9 日國務院第 54 次常務會議《國務院關於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規定》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第二條明確指出:人民幣,是指中國人民銀行依法發行的貨幣,包括紙幣和硬幣。第三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定貨幣時人民幣,以人民幣支付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債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收,第六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愛護人民幣,禁止損害人民幣和妨礙人民幣流通。第十八條規定:紀念幣是具有特定主題的限量發行的人民幣,包括普通紀念幣和貴金屬紀念幣。

李先生認為,傢樂福天通苑店傢違反瞭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普通紀念幣屬於法定貨幣,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拒收,並且禁止妨礙人民幣流通。傢樂福天通苑店拒收紀念幣的行為,可以認定為妨礙人民幣流通,侵犯公民的貨幣使用權利,是違法違規的行為。要求傢樂福天通苑店賠禮道歉。

庭審中,被告傢樂福天通苑店的代理律師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答辯稱,首先,傢樂福天通苑店不是獨立的法人,因此不是本案的適格主體。其次原告提供的兩張購物小票顯示購物行為已經完成,第一張是以現金支付完畢,第二張是微信支付完畢,證據顯示傢樂福收取瞭人民幣,並沒有拒收人民幣,沒有對其造成任何妨礙和影響。關於原告陳述的其使用紀念幣的行為,沒有證據支持,被告方沒有收到錄像材料,這兩張購物小票不能證明原告使用瞭紀念幣作為支付的手段。

被告方稱,原告是以侵權來起訴的,傢樂福沒有實施任何侵權行為,也沒有造成侵權後果,也不存在任何侵權故意,所以,侵權的案件無法成立。至於原告提出的公民貨幣使用權利,我們沒有在法條中看到,原告的說法和理由不成立。

被告:超市無法識別哪些紀念幣可以流通

傢樂福超市在答辯中稱,關於原告提出的紀念幣問題作出說明:第一,並非所有的人民幣都能流通且可以支付,例如停止流通的人民幣、殘缺污損的人民幣以及大部分紀念幣,所以在人民幣管理條例裡面第三條規定並非是指不得拒收所有的人民幣,至少上述提及的三種人民幣是可以不收取的。

第二,在貨幣管理條例第 18 條裡有對紀念幣的定義,在發行的 2000 多枚中可流通的在 100 枚左右,無法識別哪些可以流通,因為種類和類別非常多。

第三,紀念幣包括普通紀念幣和貴金屬紀念幣,但是兩者也是難以區分的。普通紀念幣和貴金屬紀念幣哪些可以流通,是人民銀行通過公告來確定的。例如 2017 年建軍周年紀念幣共發行瞭 10 枚,我們瞭解僅僅隻有 1 枚可以流通,顏色是古銅色,其中得十分之一是可以流通,在超市或商店內,在顧客眾多,工作人員無法在短時間內甄別一個顧客支付的紀念幣是普通紀念幣還是貴金屬紀念幣,是否可以流通。在一傢超市或商店請顧客用普通人民幣或微信支付沒有過錯,而不存在侵權的行為。

第四,作為超市商店等經營機構不應承擔銀行甄別貨幣能力以及承擔與此相關的責任和義務。

原告:紀念幣都是可以流通的

而原告李先生稱,紀念幣包括普通紀念幣和貴金屬紀念幣,法定都可以流通,普通紀念幣是等值流通,貴金屬也可以流通。

李先生說,他在銀行兌換的時候,銀行明確表示紀念幣可以流通。紀念幣是具有流通屬性和收藏屬性,目前社會上對紀念幣的流通屬性不夠重視,不收取紀念幣具有普通遍,希望通過本案能引起超市等消費流通領域的重視。

( 原標題:使用紀念幣支付遭拒 消費者告傢樂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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