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彝良 15 人盜竊耕牛獲刑 主犯被判 10 年罰 10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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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 15 人盜竊耕牛案宣判現場。樂華方攝

中新網昆明 7 月 14 日電 ( 王艷龍 樂華方 ) 記者 14 日從雲南省彝良法院獲悉,該院日前對鄧朝湘等 15 人盜竊群眾耕牛案進行公開宣判。主犯鄧朝湘因涉案多起、盜竊金額巨大被判處有期徒刑 10 年、並處罰金 10 萬。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5 年 7 月 15 日至 2016 年 6 月 6 日期間,被告人鄧朝湘、肖銀紅等人,在彝良、鎮雄、鹽津、大關 4 縣的 11 鄉鎮,作案 32 起,盜竊耕牛 40 頭、馬 7 匹、羊 9 隻、變壓器 3 臺,涉案金額 35 萬餘元。為方便運輸被盜物品,其中有 4 名被告人還籌資購買一輛微型車用於作案,並在昭陽區租畜圈將所盜竊牲口進行關押,後統一裝車銷往昆明及牲畜交易集市。2016 年 8 月 24 日,被告人楊志偉在公安人員帶其指認現場時,戴著手銬逃走,後迫於壓力,於 2016 年 9 月 3 日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鄧朝湘等人無視國法,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竊取他人財物,且盜竊數額巨大,已構成盜竊罪,部分被告人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被告人楊志偉被依法采取強制措施後在辨認現場期間脫逃,已構成脫逃罪。在共同盜竊犯罪中,被告人鄧朝湘等 4 人起主要作用,應依法懲處,其餘被告人起輔助作用,是從犯,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楊志偉犯數罪,應依法實行數罪並罰。被告人肖某永假釋期間又犯罪,依法撤銷假釋實行數罪並罰。

法院依法作出如是判決:鄧朝湘判處有期徒刑 10 年、並處罰金 10 萬;被告人楊志偉除盜竊外,因犯脫逃罪,被加刑 1 年,總和執行有期徒刑 7 年 6 個月,並處罰金 6 萬元。有 5 名被告人因自首、情節輕微,被判單處罰金。其餘被告人被判處 8 年至 1 年 2 個月不等的刑期,並處 8 萬至 3 千元的罰金。

一審宣判後,15 名被告人均表示認罪服判,不上訴。 ( 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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