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義市某石粉廠在爆破作業中,因某爆破公司作業人員專業技能欠缺,導致爆炸發生,並有 1 名工人在事故中身亡,2 人受傷。事故發生後,石粉廠認為爆破公司應承擔相應責任,但爆破公司拒賠。今年 1 月,經法院判決,爆破公司支付瞭 50 萬元的賠償。
據介紹,2013 年 5 月,位於遵義市紅花崗區長征鎮的某石粉廠,與遵義某爆破公司簽訂《爆破工程合同書》,將石粉廠相關爆破業務交給該公司負責,合同對爆破相關事項進行瞭約定。
當年 9 月,該石粉廠料場發生爆炸事故,造成在該炮眼附近的工人曾某軍死亡,另有陳某發、羅某江兩名工人受傷。
2013 年 10 月,經相關部門組成事故調查組調查,認定導致事故發生的原因有:炮眼內添加含有爆炸性質的硝酸銨和硝酸鉀成份物品、木粉等混合物,改變瞭炸藥敏感度,是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作業人員專業技能欠缺和安全意識淡薄等是事故發生的間接原因。
事故發生後,遵義某石粉廠對事故死傷人員予以瞭賠償。石粉廠認為,根據合同約定和相關部門的調查結論,爆破公司也應承擔相應賠償,但石粉廠的這一要求,被爆破公司拒絕。
今年 1 月,經多次追索未果,某石粉廠向紅花崗區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審理後認為,雙方簽訂的《爆破工程合同書》為有效合同,雙方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爆炸事故,該事故有相關部門的《處理報告》和事故認定的文件為據,可以認定雙方均在本次事故中承擔連帶責任。
法院結合《處理報告》對事故原因分析,確認因此次爆炸事故導致的人員傷亡損失,由原告某石粉廠承擔 70% 的事故責任,被告某爆破公司承擔 30% 的事故責任,連帶責任人的責任份額,根據各自責任大小確定。
據此,法院判決支持瞭石粉廠的追償權,判決某爆破公司支付補助款 50 萬元。
簡露蕓 貴陽晚報全媒體記者 黃寶華
責編 段筠
編審 李楓
簽發 蒲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