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交管局近期將出臺一項新舉措 : 酒後駕駛 " 同車、同桌 " 將要接受處罰。查獲酒駕的在依法對駕駛員進行處罰的同時 , 一律對 " 同車 " 人員進行現場教育 ; 查獲醉駕的一律將 " 同車 "、" 同桌 " 人員送 " 醉駕警示教育基地 " 進行 1 小時深度教育。
這一新規的初衷不難理解 , 對酒駕 " 同車同桌 " 處罰 , 主要是要求對駕駛行為相互約束 , 不坐酒駕的車、不跟駕車的人一起喝酒 , 從維護駕駛安全的目的出發 , 的確不乏善意 , 而且作為駕車人的親朋好友來說 , 也有相互提醒的義務。不過 , 從法律的角度來說 , 此舉卻值得商榷。
首先 , 這些做法於法無據。酒駕人的同車以及一起喝酒的同桌 , 並不是交通違法的行為人 , 特別是非同車的同桌與實施違法行為沒有關系 , 目前沒有任何法規規定此類情形可以作為執法的對象。
其次 , 這是類似株連的做法 , 損害瞭他人的權益。即便是 " 同車 " 明知駕駛者酒駕 , 還坐其車輛 , 也隻能從安全風險的角度加以教育 , 而不宜以酒駕相關行為論處。至於醉駕的 " 同桌 ", 特別是不在被抓時的車上 , 送 " 醉駕警示教育基地 " 進行深度教育 , 這是一種強制措施 , 如果被強制的對象不是具體違法人 , 這種強制就缺乏足夠的法律依據。
或許有人認為喝酒同桌擔責有法律規定 , 如喝酒致死同桌承擔賠償責任 , 但這屬於民法的侵權責任范疇 , 帶有私權相互救濟的特性 , 交通執法不宜照搬借鑒。根據立法法規定 , 涉及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 , 隻能通過制定法律來授權 , 任何部門都不能自定這些權力。
此外 , 同車同桌同罰難有操作性 , 特別是醉駕的同桌 , 如果不在車上還得興師動眾去 " 捉拿 ", 而醉駕者也未必會出賣 " 同桌 ", 並且 " 同桌 " 也有充分的理由表示他與醉駕者無關 , 如此 , 執法的阻力大、成本高。
酒駕 " 同車同桌 " 處罰當慎行。治理酒駕是長期的工作 , 不可能畢其功於一役 , 持久不懈的嚴格執法 , 才能保證懲治酒駕的威懾力。治理酒駕發揮好教育功能 , 的確是事半功倍之舉 , 但方法創新不能越過邊界 , 更不能綁架公民的權利 , 否則 , 很可能適得其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