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 | 子豪
3 月 1 日,北京高院公佈瞭駁回中央黨校原教授羅志先的上訴請求的刑事裁定書。
55 歲的羅志先是安徽人,1994 年碩士畢業後來到中央黨校工作,後在此完成博士學位。期間曾經掛職擔任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黨校副校長、防城港市副市長等職務。
羅志先(資料圖)
羅志先落馬的消息首次曝光於去年 1 月的 " 中央黨校警示教育大會 " 上。中央紀委駐中組部紀檢組組長喻紅秋,中央黨校副校長、機關黨委書記趙長茂分別通報中央黨校 8 起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等典型案例。
長安街知事(微信 ID:Capitalnews)發現,因對其通報中首次出現 " 長期隱瞞個人重大事項 ",羅志先落馬曾引起瞭廣泛關註。對他的通報也十分嚴厲:政法教研部原教授、副局級幹部羅志先嚴重違反政治紀律,對抗組織調查;嚴重違反組織紀律,長期隱瞞個人重大事項;嚴重違反廉潔紀律,搞權錢交易、錢色交易,受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涉嫌犯罪問題及涉案款物已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判決書顯示,羅志先 2016 年 4 月被批捕。2017 年 7 月,北京市一中院判處羅志先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然而,對於這樣的刑罰,法學系出身的羅志先認為量刑過重,他以未從事公務,不屬於國傢工作人員等理由提起上訴。
北京高院對此不予以采納,羅志先任職的中國共產黨黨校系黨委重要部門,其作為政法教研部教授,履行對各級黨員領導幹部及後備幹部的教學、培訓等工作職責,應依法認定羅志先為國傢機關中從事公務的國傢人員。此外,對於羅的其他上訴請求,北京高院也一一駁回。
無論羅志先如何辯解,但他 " 權力尋租 " 的事實是無可爭辯的。判決書顯示,羅志先所涉案件的起因都是他主動向被請托人表明自己的身份,有能力辦成這些事情。
同時,請托人對於羅的身份和權力也都十分認可。彭某請托羅志先為其公司敗訴的案件提起再審疏通關系時,彭某覺得羅是中央黨校的教授,擔任過廣西防城港市副市長,懂法律,認識很多司法系統的人,社會地位很高,具有一定的能力能幫其辦事。
羅志先後疏通關系時找到的最高法民一庭的一位審判長,後者在出庭作證時表示,中央黨校不同於一般的大專院校更像國傢機關,中央黨校的教授有一定職權和社會地位,接近於機關幹部和政府官員。羅志先私下接觸審理案件的法官並提出請托,明顯是幹預司法的行為,影響瞭案件的正常辦理。
不過,司法公正就體現在這裡。雖然羅試圖跟審判長疏通關系,但合議庭其他成員的一致意見認為生效判決沒問題,無需提起再審,案件最終未提起再審。
除瞭幹預司法,羅志先還妄圖幹預人員調動。他曾企圖為老鄉閆某兒子考公務員疏通關系,找到瞭霍爾果斯市的領導。
該領導表示,他在電話裡應付瞭羅志先兩句,算是委婉拒絕瞭,而且羅志先的短信也未回復。羅志先的這種做法幹擾正常的組織人事工作,他沒有理由幫忙,最後羅志先老鄉的兒子閆某也未能加入公務員隊伍。
羅志先雖然收瞭請托人的錢,但把兩次事情都給辦砸瞭。一審時,他還妄圖無罪開脫,免於刑罰,如把其中的一些受賄行為轉化為購買產品等。在庭審中的無理由翻供也最終使得他認罪悔罪表現被不予采信。
黨校承擔著為領導幹部補鈣壯骨、立根固本的重要任務。用好黨校教育這個獨特優勢,能保證黨的事業興旺發達、黨的隊伍後繼有人。從嚴治黨也應該從嚴治校,讓黨校教育真正達到學以立德、學以增智、學以致用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