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月 2 日,重慶公交車墜江事故原因公佈:系因乘客坐過站與司機激烈爭執並互毆,致使車輛失控墜江。
該事故相關調查結果提到 " 乘客劉某和駕駛員冉某的互毆行為與危害後果具有刑法意義上的因果關系,兩人的行為嚴重危害公共安全,已經觸犯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之規定,涉嫌犯罪。" 而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指向的正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記者檢索中國裁判文書網發現,該網共公佈瞭近年來廣州近 10 宗乘客因坐過站或其他瑣事與公交車司機起爭執甚至 " 武鬥 " 的刑事案件判決書。
這些案件中,動手 " 打贏 " 瞭的乘客,被法院判決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打贏 " 瞭的司機,情節嚴重造成後果的,被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刑。總之,都沒有好果子吃!
乘客錯過車站搶奪方向盤
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2015 年 11 月 30 日 23 時 05 分許,被告人陳某乘坐廣州市夜 48 路公交車駛離侖頭立交公交車站時,因睡覺錯過車站要求下車不被司機允許,遂沖至公交車駕駛室處與司機曾某良發生爭執,並上前搶奪方向盤及強行踩下剎車,急剎車導致車上部分乘客摔倒。
在被乘客拉開後,被告人陳某又走到公交車後門處,拿起安全錘將車窗玻璃砸碎後強行跳窗下車。隨後,被告人陳某因頭部受傷而留在現場附近等候警方處理。經鑒定,被砸碎的車窗玻璃價值人民幣 972 元。
案發後,陳某通過傢屬賠償瞭公交車公司的經濟損失並賠禮道歉,取得公交車公司及司機曾某良的諒解。
廣州市海珠區法院一審認為,被告人陳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其行為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陳某明知他人報警後而留在現場附近等候警方處理,到案後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認定為自首,依法對其減輕處罰。
另鑒於陳某已通過傢屬賠償公交車公司的經濟損失並賠禮道歉,取得公交車公司及司機的諒解,可酌情對其從輕處罰。
對於陳某的辯護人認為司機在本案中存在過錯的辯護意見,法院經查,根據車載視頻監控錄像等證據顯示,在陳某要求下車時,公交車已啟動並駛離公交車站,且旁邊不斷有車輛通過,基於安全考慮,在此情況下司機不允許陳某站外下車符合安全駕駛的一般操作要求,不存在過錯,故辯護人的該項辯護意見理據不足,法院不予采納。
法院指出,陳某為逞一時之氣,置全車司乘人員及道路上其他車輛、行人的安全於不顧,在正在行駛中的公交車上與司機爭奪方向盤及強行踩下剎車並砸碎車窗玻璃強行跳車,影響車輛正常行駛,雖未造成嚴重後果,但其行為具有較大的社會危險性,為充分發揮刑罰的懲戒和教育功能,不足以對其適用緩刑,判決被告人陳某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因下車問題與司機爭執並拉方向盤
判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013 年 12 月 16 日 15 時許,被告人李某乘坐廣州市花都某公司的公交車行至廣州市花都區獅嶺鎮培正街與西頭村八座隊路段交界處附近,因下車問題與公交司機江某某發生口角,並用手拉動行駛中的公交車方向盤,致使公交車偏離原行駛路線,與對面被害人鐘某駕駛的銳志小轎車發生碰撞,導致兩車受損(經鑒定損失價值為 19114 元),鐘某頭部受傷(經法醫鑒定其損傷程度為輕微傷)。
2014 年 1 月 8 日,被告人李某與被害人鐘某、涉案客運公司三方達成和解協議,並取得被害人諒解。同月,李某主動前往派出所投案自首。廣州市花都區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李某犯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
不按規定上車起爭執致公交車失控
緊急剎車後車與橋護欄碰撞後停下
2017 年 6 月 29 日 17 時許,被告人雷某某在廣州市番禺區市橋街工業路搭乘番 12 路公交車,因不按規定從後門上車與公交車司機何某發生爭吵,當該車行駛至番禺區市橋大橋橋面時,雷某某突然將公交車上的塑料垃圾桶套到司機何某頭上並毆打其頭部,導致正在行駛中的公交車突然失控,何某緊急剎車,車輛與市橋大橋護欄發生碰撞後停下。隨後,何某報警,雷某某在現場等候公安人員到場處理。
案發後,雷某某的傢屬已代為賠償何某經濟損失人民幣 5000 元並取得何某諒解。
2017 年 12 月,廣州市番禺區法院一審以被告人雷某某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公交車上罵司機還動手
被判有期徒刑三年多
2015 年 11 月 25 日中午,被告人楊某某在廣州市黃埔區中山大道東珠江村 BRT 車站,因上車時的瑣事與駕駛 B5 公交車的司機劉某發生爭執,楊某某上車後,無視劉某正在駕駛車輛,身系全車乘客人身安全的現狀,持續辱罵以及毆打劉某,致使該車無法正常行駛,被害人劉某被迫將車輛停駛在路中,並報警將被告人楊某某抓獲。
司機劉某在證言中說,當日中午 12 時許,其駕駛 B5 路公交車在廣州市珠江村公交車站停靠上下客完畢後,有一名中年男子從車頭前方向其所駕駛的 B5 路公交車跑來,其停車後那名男子來到前車門處突然停下瞭腳步,一隻腳踩在車的梯子上,另一隻腳站在站臺上停留不動,並持續瞭約 20 秒。
其見該乘客即不上車也不下車,就故意快速按前門的開關一次,造成聲響以催他上車,該名男子就一邊大聲辱罵一邊從前車門上車至後車門處的車廂中間。其關好車門駕車向前方前進,該中年男子則一直在罵其。
車廂內乘客見該名男子辱罵其就紛紛譴責他,勸他不要再罵司機,否則影響司機駕車,給全車人帶來危險。" 但他聽到後更加火大,罵我更兇,約行駛瞭約 600 米,他沖到我身邊舉起拳頭打來,我就用手擋瞭兩拳,當時我駕車的速度已達到每小時 40 公裡,正逢上坡,為瞭全車人安全,隻好雙手緊握方向盤。我有躲閃,當時造成車輛左右搖晃,後及時握住方向盤才沒讓車出事故,車上的乘客也沒因此而受傷 ……"
廣州市黃埔區法院一審認為,被告人楊某某辱罵毆打正在駕駛公交車的司機,放任危害公共安全的後果,雖尚未造成嚴重後果,但其行為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楊某某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鑒於楊某某是累犯,且另有前科,對其從重處罰,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
搖動公交車換擋桿並拳擊司機
視力障礙乘客被判處一年徒刑
2016 年 5 月 29 日 8 時許,區某乘坐番 97 路公交車期間因其證件能否免費乘車的事宜與公交車司機陳某發生爭執。當公交車行駛至廣州市番禺區石壁街都那村都那牌坊路段時,區某不顧行車安全,用手搖動公交車的換擋桿並用拳頭毆打公交車司機陳某的頭部,導致行駛中的公交車失控撞向路邊花基,嚴重危害公共安全。
廣州市番禺區法院審理認為,區某的行為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鑒於區某在公交車碰撞後報警,留在現場等候處理,並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從輕處罰;另外,區某有視力障礙,依法可以減輕處罰,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推撞司機肩膀致方向盤失控
致使 14 名乘客不同程度受傷
2015 年 7 月 11 日 7 時許,被告人陳某在廣州市天河區岑村小學公交車站,欲趕乘一輛已關閉車門正開往科學城路總站方向的 776 路公交車時,因遭該公交車駕駛員倉某某拒絕未能乘車而心生不滿,後陳某追趕該公交車至下一站並搭乘該輛車。
上車後,陳某站在駕駛位旁一直辱罵駕駛員倉某某並與其發生口角,後在公交車行駛至華觀路公交車站附近路段處時,陳某用手推撞倉某某肩膀,令倉某某手握方向盤打滑失控,致使滿載乘客正在行駛中的公交車失控撞倒道路邊人行道上的樹木和路燈柱,造成公交車、道路設施受損以及 14 名乘客不同程度受傷。
事發後,陳某明知他人報警,而在現場等候處理,後公安人員到場將其帶回調查,其歸案後如實供述上述主要事實。
廣州市天河區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陳某甲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不忍乘客挑釁捅死對方
548 路公交車司機獲刑 5 年
廣州中院查明,2013 年 6 月 24 日晚 8 時 40 分許,被害人阮某標在廣州市越秀區白雲路欲乘坐號牌為粵 A84481 的 541 路公共汽車,因嫌該車司機停車離車站太遠,上車過程中責罵該車司機鄭某某,並動手推搡鄭某某,導致雙方互相打鬥,後來被乘客勸止。
當晚 9 時 10 分許,當該車行駛到廣州市天河區員村四橫路路段時,阮某標再次走到公交車駕駛位旁邊責罵鄭某某,並掌摑鄭某某的臉部,鄭於是將公交車停靠在路邊,雙方再次打鬥,期間鄭某某持隨身攜帶的彈簧刀朝阮某標全身多個部位進行捅刺,致其死亡。鄭某某隨後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
鄭某某後在法庭上回憶,阮某標上車後問:" 坐在公交車裡面開著空調很舒服吧?" 他還當成是說笑,誰知阮某標隨後開始罵娘,認為他開車門太慢。鄭某某解釋,當日靠近公交車停靠點時,一輛的士擋在前面,他本不打算開車門,但看到跑過來的乘客越來越多,便違規開瞭車門。阮某標對此很是不滿,雙方於是起瞭爭執。
案發後,鄭某某所在單位向被害人的傢屬賠償瞭人民幣 35 萬元,被害人的傢屬對鄭某某表示諒解。
因有輕判情節,廣州中院一審以故意傷害罪對鄭某某判處有期徒刑 5 年。鄭某某表示服判,不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