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錢江晚報》2 月 27 日報道,浙江江山人周某遇到瞭一件 " 倒黴事 " ——他將電瓶車停在公交站旁邊的非機動車道上,馬路中間發生一場車禍,車禍中彈起的人撞到他電動車上死瞭,他被死者傢屬告上瞭法庭,索賠 16 萬元。
周某在法庭上申辯:" 想不通,如果當時不是電瓶車停在那裡,而是我站在那裡,被他砸中,他死瞭,我也有責任?"
日前,衢州市衢江區法院做出調解:由周某支付死者傢屬交通事故經濟損失賠償款 2 萬元。
辦案法官黃甘富認為,根據相關民事法律規定,非機動車應當在規定地點停放,未設停放地點的,非機動車停放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在非機動車道內停放電瓶車的周某具有一定的違法性,應當作出相應賠償。
摩托與三輪車相碰
" 飛人 " 又發生二次碰撞
2016 年 7 月 19 日下午 6 點,周某照例騎電瓶車從衢州市區回江山。途中老鄉給他打電話,讓其在廿裡鎮楊傢突村公交車站等他,他要搭周某的電瓶車回傢。
6 點半左右,周某將電瓶車拉到公交車站旁邊的非機動車道上停好,之後走到車站等老鄉。
" 哐當!" 一聲巨響!
隻見一個男人從空中飛瞭過來,不偏不倚正好砸在瞭周某的電瓶車上,男人胸部撞擊電瓶車又反彈倒地。周某嚇壞瞭!
原來,公路的斑馬線上一輛摩托車和一輛三輪電瓶車發生瞭猛烈撞擊,兩個騎車人雙雙出事,一個倒在公路上還會動,另一個就是這飛過來的男人。
事故示意圖。姬臣 / 繪
周某上前查看,發現那個男人已經沒瞭動靜,於是趕緊撥打 110 報警。
交警核實," 飛人 " 是衢州某建設公司的粉刷工祝某。事故發生時,他騎摩托車下班回傢,撞上瞭另一輛電動三輪車。
摩托車主死亡
交警認定三方都有責
事故發生後,祝某經搶救無效死亡。
三輪電瓶車上的李某多處軟組織損傷,腰背部腫脹壓痛,住院一段時間就回傢瞭。
交警經過調查後,還原瞭事故碰撞場景:祝某從衢州市區騎二輪摩托車往江山市方向行駛,在通過楊傢突路口時,時速達到瞭 60 公裡,與正在騎三輪電瓶車(時速 14.8 公裡)過斑馬線的李某發生碰撞,之後祝某又與周某停在非機動車道內的電瓶車發生瞭碰撞。
交警最後認定,本起交通事故,李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祝某負事故的次要責任,周某負事故的次要責任——三方都有責任。
" 李某駕駛電動三輪車通過設有停車讓行標志的路口,未讓優先通行的一方先行造成交通事故;祝某駕駛普通二輪摩托車上道路行駛,超過限速標志標明的最高時速發生事故;周某將電瓶車停放在非機動車道內發生事故,違反瞭‘非機動車應當在規定地點停放,未設停放地點的,非機動車停放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之規定。"
死者傢屬索賠 16 萬元
最終賠瞭 2 萬元
李某支付瞭死者祝某傢屬 33.5 萬元,得到瞭諒解,衢江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對李某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六個月。
周某也纏上瞭官司,死者傢屬將他告上衢江法院,要求其承擔次要責任賠償損失 16 萬多元。
承辦法官黃甘富認為,根據相關民事法律規定,在非機動車道內停放電瓶車的周某具有一定的違法性,應當作出相應賠償。
"電瓶車停車時一定要按照規定地點停放,如果是因為周某在非機動車道上占道停車,導致行人和其他非機動車車輛人員受損的,那責任就會更大瞭。" 黃法官說。
最終法庭達成調解協議,即由周某支付祝某傢屬交通事故經濟損失賠償款 2 萬元。
(記者 盛偉 通訊員 錢俊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