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聚會喝酒本是件高興的事情,可若喝酒後仍駕駛車輛導致出車禍,那便是對自己的不負責任,甚至同桌喝酒的朋友們也需要承擔一定的責任,不久前安慶市迎江區人民法院就受理這樣一起案件。
2018 年 1 月 22 日晚 8 時左右,王某與焦某、餘某聚會喝酒,後章某加入聚會,但並未參與喝酒。四人聚會至第二日凌晨 3 點,焦某與餘某一同打車離開,王某和章某一同打車離開,王某先行下車後又駕駛摩托車回傢發生車禍,經搶救無效當日死亡。王某的父母痛失愛子,起訴至法院,要求焦某、餘某、章某共同賠償損失。
經法院審理認定,本案中王某與焦某、餘某共同飲酒,共同飲酒的行為並無過錯,但共同飲酒人在一起飲酒的行為構成近鄰關系 , 各飲酒人互相產生酒後安全註意義務,王某飲酒後已處於一種高於飲酒前的不利境地 , 但焦某、餘某在共同飲酒後對王某履行註意義務不完善,焦某、餘某作為共同飲酒人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另章某雖然未參與共同飲酒,但章某後加入聚會,四人之間形成瞭相互照顧及酒後安全註意義務,且聚會結束時章某與王某一同離開,雖然章某對王某駕駛摩托車的行為不具有預見性,但王某在醉酒的情況下下車,其對王某的去向未積極留意,對王某履行註意義務不完善,存在一定的過失,亦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而王某作為成年人 , 應知曉過量飲酒以及酒後駕車的危害 , 其未能夠盡到此項註意義務,醉酒駕車直接發生交通事故 , 應自行承擔主要責任。故綜合案件的具體情節,分別認定焦某、餘某、章某分別承擔 4.5%、4.5% 和 1.5% 的賠償責任。
11 月 1 日該判決書生效。
法官寄語:朋友之間飲酒,應有相互勸阻對方過量喝酒的義務 , 在有人喝醉的情況下 , 其他共同飲酒人有保障酒友人身和財產安全的義務,如果共同飲酒人違反上述合理註意義務 , 酒友人身或者財產遭受損失 , 就應該按照過錯程度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本身飲酒的人更應該對自己及朋友負責,始終牢記,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