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前夫收入變少,法院判決撫養費“砍”一半

10-16

現代快報訊(記者 嚴君臣 通訊員 金永南)夫妻雙方在協議離婚時,約定一方給付另一方子女撫養費,如果約定的標準過高,導致另一方不予支付而訴至法院,法院會按照原協議的標準判決嗎?日前,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審理的一起撫養費糾紛,作出瞭否定的回答,未支持子女要求按協議標準支付撫養費的請求。

現代快報記者瞭解到,小梅與小楊於 2005 年結婚,2006 年生育一女,取名青青。2015 年 3 月,小梅與小楊因脾氣性格不合,在通州區民政局登記離婚,雙方自行簽訂瞭一份離婚協議,約定青青隨母親小梅生活,父親小楊每月支付青青撫養費 1000 元。協議離婚後,小梅將青青帶回娘傢生活,小楊按協議約定每月支付 1000 元撫養費。

然而,2016 年 2 月以後,小楊以沒有收入來源為由拒絕支付女兒青青的撫養費。小梅便起訴至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小楊按 1000 元每月立即支付拖欠的撫養費 18000 元,並按 1000 元每月的標準繼續支付青青的撫養費。

審理中,小楊自述沒有收入來源,而小梅也不能舉證小楊的收入情況。

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夫妻離婚後,一方撫養子女的,另一方應當負擔必要的撫養費。被告小楊與小梅的離婚協議中,約定每月支付撫養費 1000 元,該約定應為有效,小楊應當按照約定支付拖欠的撫養費 18000 元。訴訟中,小梅未能提供小楊現在的收入情況,小楊認為現在無能力支付,本院根據原告青青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負擔能力和當地實際生活水平,對青青的撫養費酌情予以調整。最終判決小楊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青青 2016 年 3 月至 2017 年 8 月的撫養費 18000 元。自 2017 年 9 月起,小楊每月支付青青生活費人民幣 500 元,負擔原告青青教育費、醫療費的一半,至青青獨立生活時止。

法官說法:子女撫養費標準應以子女實際需要為限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幹具體意見》第7條規定,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因此,在具有子女實際生活需要增加、父母雙方負擔能力改變和當地實際生活水平調整等情形下,不排除子女一方提出增加撫養費或父母一方提出降低原過高標準的撫養費。江蘇省 2016 年度江蘇省農村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費支出為人民幣 14428 元,子女的實際生活需要標準約 1200 元每月,父母一方負擔在每月 600 元左右。而本案小梅與小楊離婚時約定每月 1000 元,超過瞭人均生活消費性支出標準。且目前原告不能舉證小楊的收入來源,故原先協議約定的撫養費標準顯得過高,法院可以在判決時根據實際情況予以酌情調整。

(編輯 夏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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