揚州“大儀沉屍案”細節曝光 主犯一審被判無期

07-14

"19 年,我已經厭倦瞭逃跑,被抓瞭,心裡的石頭反而落地瞭 "。小夥伴們還記得,去年 " 大儀河塘沉屍案 " 主犯落網時說的這句話嗎?二十年前,儀征大儀發生瞭一起駭人聽聞的 " 沉屍案 ",一男子被人綁上 50 多公斤重的大石頭,沉入路邊一個池塘。近日,潛逃 19 年的主犯張某迎來一審判決,犯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

為索貨款挾持合夥人,途中行兇致人死亡後沉屍

張某,1969 年出生,安徽蚌埠人。1997 年間,張某與鹽城男子李某合夥經營豆粕生意,其間,張某負責在安徽蚌埠組織貨源運至江蘇鹽城,李某負責在鹽城幫忙推銷並從中提成。至案發前,張某認為李某尚欠他若幹貨款未曾給付,於是,便產生瞭挾持李某回安徽並以此向李傢人索要貨款的想法。

同年 7 月 11 日,張某再次組織一批豆粕,並乘坐朋友薑某駕駛的貨車前往鹽城銷售。同時,張某邀約堂兄老張、薑某攜同自己的外甥朱某一同前往。

同月 12 日上午 7 點左右,張某等人達到鹽城阜寧縣李某的傢中,稍作停留後,李某便隨車帶領張某等人到鹽城及其周邊鄉鎮推銷豆粕。當晚 8 點左右,一行人在路邊飯店吃完晚飯,張某趁李某不在旁邊之機,再次向老張等 3 人提出挾持李某回安徽的想法。之後,在送李某回傢途中,坐在駕駛室後排座位上的張某用臂膀勒住坐在副駕駛位置上的李某脖子,並將李某拽倒仰躺在座位上,威逼李某同去安徽,以償還欠款,李某予以反抗並呼救。這時,同車的老張、朱某分別按住李某的雙腿、用繩子捆綁李某雙手,張某用毛巾堵住李某的嘴。見李某仍然掙紮反抗,張某、老張和朱某分別用拳頭、手電筒連續毆打李某的頭部、腹部、胸部等處,直至李某停止掙紮。期間,張某指使薑某調轉車頭,繞道揚州方向回安徽。後發現李某沒有瞭生命跡象,張某將堵在李某嘴裡的毛巾拿開。

為防止罪行暴露,張某等人商量如何拋屍。途經一個工地時,張某和朱某把一個混凝土塊抬上貨車備用。當日夜間,貨車行駛至儀征市大儀鎮青墩村一個水塘邊時,張某指使薑某停車,後與老張、朱某合力,把李某的屍體從車上抬到水塘邊,把混凝土塊捆紮在屍體上,將屍體拋入水塘內。

3 名同夥已獲釋,主犯潛逃 19 年歸案自首

同月 13 日上午,當地群眾發現水塘內的屍體並報案。儀征警方通過屍體衣服口袋內的一張名片,並通過傢屬辨認,確定死者系李某,歿年 39 歲。經法醫鑒定,李某系被他人捂口扼頸致機械性窒息死亡。

案發後,儀征警方經偵查,鎖定張某等 4 人有重大作案嫌疑。1999 年 6 月,張某被上網追逃,同年 8 月,朱某被儀征警方抓獲,後薑某主動投案,2001 年 10 月,老張被抓獲。因犯故意殺人罪,3 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 13 年至 5 年不等。然而,張某卻仿佛 " 人間蒸發 "。

直至去年 9 月 7 日,張某在安徽淮南因非法攜帶管制器具,被當地民警在巡邏過程中查獲,並因此被行政拘留 5 天。其間,張某一直使用假名字,且拒不交代自己的真實身份。同月 12 日,行政拘留期滿,經當地公安機關政策教育,張某供述瞭自己真實身份以及夥同他人致李某死亡並拋屍的情況。

歸案後,張某懊悔不已,他交代,在逃亡期間,他每天都擔驚受怕,不敢使用真實姓名,隻能冒用昔日工友的名字做苦力維持生活,一旦老板要他提供身份證,他就立即辭職,另找工作。如今,同案的老張等 3 人均已刑滿釋放,開始瞭新的生活,而張某所要受的刑罰才剛開始。

獲得死者傢屬諒解主犯一審被判無期

今年 3 月 1 日,揚州市檢察院以故意殺人罪,對張某提起公訴。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此案。庭審中,張某辯稱,自己隻是想要回貨款,並沒有想過要殺死李某。其辯護人則提出,張某的行為是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等辯護意見。

在該案審理期間,張某的親屬代其賠償瞭被害人傢屬的經濟損失,被害人傢屬對其表示諒解,並建議給張某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

近日,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後,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法院認為,張某的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依法判處其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以案說法

構成故意殺人罪,屬於間接故意

法院為何沒采納張某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在審理這樁陳年舊案時,法院是如何量刑的?

法院認為,事發之初,張某主觀上是想將被害人挾制至安徽以達到索要貨款的目的,但在制服被害人過程中,張某等人對被害人先扼頸後用毛巾堵口,並長時間毆打被害人直至停止反抗,當發現被害人沒有生命跡象時才拿開堵嘴的毛巾,且被害人的死因就是遭捂口扼頸致機械性窒息死亡。從行為過程來看,張某作為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應當知道用毛巾堵嘴、扼頸並長時間毆打被害人可能造成的後果,其主觀上具有放任危害後果發生的概括性故意,實際亦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嚴重後果,放任行為明顯超出瞭故意傷害的范疇,應以故意殺人罪定性,但屬於間接故意。

由於張某的犯罪行為發生在 1997 年 7 月 12 日夜間至次日凌晨,根據從舊兼從輕的原則,應當按照當時的法律追究刑事責任,即適用 1979 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追究張某故意殺人刑事責任。而 1979 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法院認為,張某等人共同致死李某後拋屍水塘,後長期潛逃,情節惡劣,後果嚴重,依法應予以嚴懲。綜合考慮張某的殺人行為屬於間接故意,且其具有自首情節,能夠賠償並取得被害人傢屬的諒解等情節,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編輯 蔣翠翠)

精彩圖片
文章評論 相關閱讀
© 2016 看看新聞 http://www.kankannews.c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