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歲的小王是湖北浠水人,已經生育瞭兩個女兒,2016 年初,小王再次懷孕,但一直到腹中的胎兒已經快 30 周時,小王和傢人卻打算做引產手術。
根據衛生部門規定,符合規定生育條件,非醫學需要、無緊急情況,懷孕十四周以上的已婚育齡婦女,本人要求終止妊娠的,施行手術單位應當查驗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出具的證明。也就是說,已經懷孕 30 周的小王如果想在正規的醫院終止妊娠,必須先獲得相關部門的證明。
在沒有開具任何證明的情況下,小王住進瞭這傢診所,開始進行終止妊娠的醫療項目。可就在住院後的第七天,小王突然感到身體不適。可惜為時已晚,小王和腹中的胎兒雙雙身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