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初中女生罰站時暈倒 臉上縫針牙齒脫落

07-27

上體育課時,因為打鈴後沒有及時站好隊,女體育教師邢某對女學生張某所在的班級罰站。其間張某暈倒,導致面部被縫 5 針,3 顆牙齒脫落或破損。

為此,張某將邢某和北京市燕山前進中學告上法院,要求兩名被告共同賠償其醫療費等共計 1530 元。

北京一初中生罰站暈倒 面部縫針牙齒脫落

昨天上午記者獲悉,房山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老師以強調課堂紀律為由對全體學生進行罰站有所不當,理應承擔相應的責任。但該行為屬於職務行為,因此應當由學校承擔責任,比例為 20%。

房山法院一審判決北京市燕山前進中學賠償張某各項損失共計 300 元,駁回張某的其他訴訟請求。不過,法院亦明確,原告後續治療費用可待實際且必然發生後另行主張。

案情

學生被罰站暈倒後臉上留疤起訴學校、老師

16 歲的張某是北京市燕山前進中學的女學生,邢某是該校的女體育教師。張某訴稱,2014 年 10 月 23 日,被告邢某在上體育課時體罰原告所在班級的全體學生,原告不堪體罰摔倒受傷,面部破相縫 5 針,一顆牙齒脫落或壞死,2 顆牙齒破損等。

原告訴稱,為瞭治病,傢裡先後花費醫療費、交通費等 1500 多元。目前,原告不僅面部留有 4 厘米的疤痕需要繼續整形,而且牙齒脫落壞死等也需要繼續治療。

原告認為,被告邢某違反《教師法》《未成年人保護法》體罰學生且未盡到監護保護義務致原告受傷,邢某的行為屬於體罰,且至今未付出過任何費用,故原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侵權責任法》等法律法規,向被告主張民事賠償,要求邢某和前進中學共同賠償原告醫療費、交通費等共計 1530 元;另外要求進行傷殘鑒定並由被告賠償傷殘賠償金;還要求訴訟費和鑒定費等其他費用由被告承擔。

開庭

老師辯稱罰站是正常教學活動不構成體罰

被告邢某辯稱,對原告所稱的 " 罰站 " 的說法有異議,因為事發時是她在對學生進行正常教育,是正常的教學活動。關於原告要求賠償的各項費用,原告要求的後續醫療費沒有發生。另外,她認為上課是職務行為,包括事後的整形等一系列事項都不應該由她承擔責任,而應由學校承擔。

被告前進中學則稱,體育課是體育老師根據體育教學教材的內容進行設置的,當時是按照課程安排進行常規教學,原告的受傷是因為其自身原因,是意外發生的。原告摔傷之後,老師、學校都履行瞭相應義務,所以學校不存在過錯行為。依據法律規定,學校不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查明,原告張某系前進中學的學生。2014 年 10 月 23 日上午第三節體育課時,該班學生因上課鈴響後沒有及時站好隊,體育教師邢某要求全體學生呈站立狀態。持續站立過程中張某暈倒受傷。

隨後,張某所在班級的班主任、校醫將其送至北京某醫院進行治療。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書載明:" 暈厥原因待查。低血糖?" 張某的傷情為:" 頦部軟組織挫裂傷、劈裂牙。" 後張某到北京某醫院進行後續治療,診斷為:"6 ┼ 5 冠根折、4 ┼ 冠折 ",再次後續治療需成年後才能進行。

關於張某在體育課站立過程中暈倒致傷,原告認為體育課上邢某對全體學生罰站 20 分鐘構成體罰。邢某認為因為學生課堂紀律不好要求全體學生站著反思這一事實屬實,但站立時間不到 20 分鐘,大概 12 分鐘左右,並且該行為系正常的教學管理活動,不認為構成體罰,但邢某稱張某在當天的體育課上課堂紀律較好。

判決

學校承擔二成責任賠被告經濟損失 300 元

法院認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

本案中,張某作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前進中學上體育課被罰站期間暈倒導致面部受傷,根據診斷證明書的記載不能排除系自身原因所致。同時邢某在體育課上以強調課堂紀律為由對全體學生進行罰站亦有一定的不當之處,理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另外,邢某系前進中學的一名教師,事故發生在其履行職務期間,故應由前進中學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綜合考慮案件具體情況,酌定被告前進中學承擔責任的比例為 20%。原告後續治療費用可待實際且必然發生後另行主張。

房山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北京市燕山前進中學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賠償原告張某各項經濟損失 300 元,駁回張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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