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還記得起那些年,不用錢談的戀愛嗎?
受法律保護的婚姻契約一旦崩塌,夫妻雙方必須為瞭割裂共同生活而付出金錢和物質。然而眼下,一場戀愛無果,男男女女們有時候也需要為此買單?支付 " 分手費 " 到底給自己的感情帶來瞭什麼呢?歡迎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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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 先生:
她陪我來美國讀書,分手後我給她 70 萬
大概都是四年前的事瞭吧。我那時候畢業一年多,一直想去美國讀 MBA,於是就邊工作邊準備托福。期間認識瞭一個女孩兒,在銀行上班,但她貌似不是很喜歡自己的工作,覺得瑣碎又無聊,我聽她抱怨過好幾次。
我們在一起幾個月後,她知道我想去美國讀書的計劃後蠢蠢欲動,說也想去美國讀個自己喜歡的專業,回來也許能轉個行。她父母也挺支持,表示傢裡願意幫她出學費,讓我們兩個一起走。
後來她托福分數不大理想,而我已經申請好學校瞭。當時我們商量好她可以陪我先一起過去讀語言班,拿到好分數之後再申請學校。
事實證明我們都把國外的生活想得太簡單瞭。而且當時兩個人感情基礎並不深吧,出國前就已經吵過一兩次架。到瞭美國今天為租房子的事情吵架、後天為買車的事情吵架,大後天為吃晚飯吵架。我課要比她的課多,她就埋怨我老是丟下她一個人。我們兩個住在一起半年多就分手瞭。
一開始是冷戰,然後她找到我說如果分手的話,我需要負擔她在美國的所有學費和生活費,加上 20 萬補償,共 70 萬左右。她說來美國陪我讀書結果現在分手瞭,她爸爸氣得生病瞭,如果我們傢不出這個錢,她們傢就要上我們傢評理。後來這筆錢我們給瞭,我父母怕真起瞭沖突面子上很難看,經不起她鬧啊,哎。
B 先生:
我劈腿瞭,所以我給瞭她一輛車
我和前女友在一起 8 年瞭,最後是異地 3 年,我調到北京,她留在上海。我們從大學的時候一直在一起,各自有穩定的工作,說沒有感情是假的,但是激情是肯定沒有瞭。每天發些微信,我大概一個月回 1-2 次上海過個周末,在一起的時候挺開心的,不在好像也沒有那麼想念。其實我原本也以為我們是要結婚的,雙方父母都準備要見面瞭。大概就在那次見面前 2 個月左右,我去瞭一個朋友的酒局,認識瞭一個很風情的女孩兒,我們就在一起瞭。
當時我還瞞瞭她一陣子,後來是她察覺到瞭。我們也沒吵架。都是我的責任,我沒什麼能補償給她的,就把上海的車(大概 20 多萬)連牌照一起過戶給她。她一開始沒有要,但我堅持要給。她接受瞭之後,我們就自此斷瞭聯系。
L 先生:
分手後,我給瞭她一張 10 萬的銀行卡
我和前女友在一起的時候她 20 歲,我 26 歲。我們在一起 4 年。可以說她最好的時光都和我在一起。最後分手也有各種因素吧,傢庭也有、性格也有,主要是我們兩個的狀態可能最後不能組成一個傢庭。於是分手的時候我就把自己的銀行卡給她瞭,裡面大概有 10 萬。我覺得挺正常的呀,沒什麼值得說道的。當初我們在一起的時候也很單純,所以我想向她做些補償。
學生的時候做過很多傻事,我有個哥們兒更瞎。他有次想約女朋友看球,因為是歐洲聯賽要通宵,於是就提出開個房間一起看。這當然也是另有所圖,看球隻不過是個幌子。但是那天晚上他們什麼事也沒發生,女生沒讓他得逞。於是我那朋友生氣得不得瞭,說要跟女方分手,而且要求女方把自己的遊戲機和那天晚上的開房錢還給他。你說可笑不可笑?
D 小姐:
分手後,我要求他付三個月房租
我和前男友在一起一年後,我搬到他租的公寓裡一起生活。我沒有全職工作,但是每個月會接一些私活,月收入也有過萬。前男友是新西蘭國籍的,在上海開瞭貿易公司,收入還不錯。平時我在傢打理傢務、做飯,房租和生活上的基本開銷都是由他負責。就這樣在一起過瞭快三年。
我們兩個都是海歸,生活背景、教育什麼都差不多,所以我一直以為他就是我要嫁的那個人。但是問題出在我們準備談婚論嫁之後。盡管以後可能會跟他一起生活國外,但小姑娘出嫁,男方總是要準備套房子吧?而且那時候正好是上海房子漲得很快的時候,就算是投資我覺得也應該買一套。我知道他從小在國外生活長大,沒有一定要買房結婚的概念,但其實隻要他願意我們是可以負擔得起一套房子的。這件事情一直沒有個結果,他就是各種推脫。
然後我們也見瞭雙方父母,他還曾經在一次傢庭聚餐時,趁我去洗手間間隙問我爸爸我想要什麼樣的婚禮。當時我爸告訴我的時候我覺得還是很幸福的。但那期間我們一直陸陸續續吵架,原因都是些很瑣碎的生活問題,我看不慣他他也看不慣我。有一天深夜,他喝得酩酊大醉回來跟我說我們分手吧,抱著我哭瞭一通。
我當時提的要求就是讓他從房子裡搬出去,然後承擔 3 個月房租(當時我們的兩室一廳房租大概是 9000 多一個月)。畢竟我們已經準備要結婚瞭,他這樣子突然要結束,對我和我的傢人來說,都是很大的打擊。而且我這段時間一直照顧他,現在他和我分手,我也需要一段時間重新找工作、調整自己什麼的。我提出來以後,他同意瞭房租的事情,還說可以給我一些錢讓我去國外旅遊一下,恢復下心情。但他一開始不想從自己的房子裡搬出去,因為和自己朋友住得近。但誰提分手誰搬走啊,國際慣例。
T 小姐:
分手後,我把他送我禮物的錢都還給他
我和前男友本來到談婚論嫁瞭。我個人是反對婚前性行為的,一開始我就告訴瞭他。所以我們在一起兩年,他沒有對此提出過異議或者嘗試更進一步。這一點一直讓我覺得他很為我著想。
談到後期因為見過傢長瞭,他就開始陸續送我一些貴重的東西,包括衣服、名牌包包等。但是因為他後來升職做瞭負責人之後工作壓力很大,我們兩個在一起時間變得很少,就算見面他都情緒很緊張,不怎麼說話。我是個很沒有安全感的人,這種狀態讓我非常恐慌和不舒服,但又不想離開他。所以一連好幾次我就問他我們什麼時候結婚,結果他開始躲我,躲瞭一整子以後我就接到他電話說我們分手吧,現在時機不對。
我平時一直都是一個理性至上的人,情緒起伏也不算太多。但他說分手我還是心理上很久都過不去,覺得內疚,自己沒有處理好這段關系。確定分手之後不久他出現過一次,問我既然分手瞭,他剛從意大利給我買的那隻 2 萬的包(原本是要送給我的)就不算送給我瞭,問我能不能把錢打給他。
我覺得這也無可厚非,最後我把後半期他送我的那些貴重的東西都拿出來,包括那隻新包,折算瞭一筆錢打給他,大概 5、6 萬。給瞭錢就覺得這段關系真的結束瞭,我們誰也不欠誰的。(受訪對象皆為化名)
你覺得
分手費合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