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12 傢私募機構涉嫌非法集資等問題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常德鵬 8 日表示,證監會通報 2017 年私募基金專項檢查執法情況,為排查金融風險隱患,促進私募基金行業規范發展,對 328 傢私募機構開展專項檢查,包括 20 傢私募債券基金,跨區域私募股權基金 88 傢,其他私募證券和股權等各類基金 220 傢,共涉及基金 2651 隻,管理規模 1.27 萬億元,占行業規模 14.8%。
常德鵬指出,從檢查結果來看,12 傢私募機構涉嫌非法集資、挪用基金財產、向非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利用未公開信息獲利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83 傢私募機構存在公開宣傳推介、未對投資者進行風險評估、承諾保本保收益、證券類機構化基金不符合杠桿率要求等違規問題,190 傢機構存在登記備案信息不準確、更新不及時,公司管理制度和合規風控制度不健全或為有效執行等問題。
證監會調整可轉債、可交換債發行方式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常德鵬 8 日表示,證監會完善可轉債、可交換債發行方式,將現行的資金申購改為信用申購,以解決可轉債和可交換債發行過程中產生的較大規模資金凍結問題,根據規定,網下發行不再按申購金額的固定比例收取定金,而是直接收取不超過 50 萬元的定金;網上發行不再預繳定金。為配合調整而進行的證券交易結算系統也已經完成,自今日起按照新規實行。
證監會通報 3 宗案件 華林證券員工違法買賣股票被罰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常德鵬 8 日表示,證監會通報 3 宗行政處罰案件,涉及 1 宗內幕交易案,1 宗證券從業人員買賣股票案,涉及華林證券員工;1 宗私募基金違法違規案。
證監會就券商投行業務內控指引征求意見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常德鵬 8 日表示,證監會就證券公司投行類業務內控指引征求意見。由於現行規定制定時間較早,對投行要求制定規則較為分散,特別是近年來投行類業務快速發展,執業良莠不齊,出現內部控制與業務脫節的現象,因此證監會在征求行業意見的基礎上制定瞭指引。
常德鵬指出,指引有四方面要求,一是聚焦投行類業務的主要矛盾,健全業務制度體系,著力解決業務管控不足、過度激勵等問題;二是突出投行類業務內部標準的統一,建立底稿管理等全行業統一的管理要求,避免存在差異;三是完善項目組和業務部門合規風控的防線,明確各內控部門職責范圍,引導項目組加強一線執業,督促各方歸位盡責;四是強調投行內控的有效性,加強對投行類業務立項、質量控制等執行層面的規范和指導。
證監會:將持續加強私募監管力度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常德鵬 8 日表示,下一步證監會將持續加強私募基金監管力度,堅決整治行業亂象和嚴重幹擾市場秩序的行為,強化私募機構防范風險主體責任,同時,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及違反誠信原則的私募機構及人員加大責任追究力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證監會對多傢私募機構采取行政監管措施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常德鵬 8 日表示,證監會通報 2017 年私募基金專項檢查執法情況,針對專項檢查情況,證監會采取三項處理措施,一是相關證監局對 83 傢存在公開宣傳推介、承諾保本保收益、未按合同約定進行信披問題的私募機構采取行政監管措施;二是相關證監局對 6 傢存在挪用基金財產等嚴重違規問題的私募機構立案稽查,並對其中 4 傢私募機構采取行政監管措施;三是對涉嫌違法犯罪的 8 傢私募違法違規線索通報地方政府或移送公安部門,並對其中 6 傢機構采取行政監管措施或立案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