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經記者 張壽林 每經編輯 賈運可
如今,掃碼支付漸成潮流。越來越多的人習慣於 " 手機一掃,商品我有 ",懷揣現金或者銀行卡出門的情況越來越少。與之相匹配,支付寶與微信二維碼也成瞭許多商戶店裡的標配。那麼,如果有一天,銀行也想跟普通商戶一樣,在自傢 " 店裡 " 貼出支付寶或者微信二維碼,顧客(商戶)掃碼支付,銀行再將自己的商品(現金)販賣給顧客,這樣是否行得通呢?
近日,蘭州銀行便作瞭這樣一個嘗試,推出 ATM 微信、支付寶掃碼取現業務。這項 " 創新 " 看似方便瞭你我他,卻殊不知已涉嫌違反監管規定,將信用等級相對較低的支付賬戶與銀行賬戶對等瞭起來,推出僅一天便被有關部門叫停。
支付機構不能做現金存取
9 月 4 日,蘭州銀行公眾號高調推出一項新業務:所屬 ATM 支持微信、支付寶掃碼取現,手續費為 0.3%。不過,據央廣網報道,該項業務推出僅一天就被叫停,蘭州銀行公眾號也撤下瞭前述公告。
中國政法大學金融創新與互聯網金融法治研究中心副秘書長趙鷂告訴《每日經濟新聞》記者," 從支付機構的角度來說,這是一項嚴重違規的業務。"
分析指出,蘭州銀行該項業務,實際上就是將支付機構的賬戶餘額直接等同於現金,這涉及現金存取業務。而央行早在 2015 年就出臺瞭《非銀行支付機構網絡支付業務管理辦法》,其中第 9 條明確規定,支付機構不得經營貨幣兌換、現金存取等業務。
趙鷂直言,支付機構不能夠做現金存取業務,這是底線,不能突破。" 據我瞭解,很早以前支付機構就已經找過一些大銀行,希望通過支付賬戶在銀行 ATM 上取現。馬上就被拒絕瞭,毫無商量餘地。"
記者註意到,早在 2015 年,央行就指出,支付賬戶與銀行賬戶有明顯區別。支付賬戶餘額的本質是預付價值,類似於預付費卡中的餘額,該餘額資金雖然所有權歸屬於客戶,卻未以客戶本人名義存放在銀行,而是支付機構以其自身名義存放在銀行,並實際由支付機構支配與控制。
同時,該餘額僅代表支付機構的企業信用,法律保障機制上遠低於《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保障下的央行貨幣與商業銀行貨幣,也不受存款保險條例保護。一旦支付機構出現經營風險或信用風險,將可能導致支付賬戶餘額無法使用,不能回提為銀行存款。
正因如此,這兩種賬戶在信用等級上有明顯不同,體現在功能上也有明顯不同。支付賬戶由支付機構為客戶開立,主要用於電子商務交易的收付款結算。銀行賬戶由銀行業金融機構為客戶開立,賬戶資金除瞭用於支付結算外,還具有保值、增值等目的。
不僅支付賬戶存在安全風險,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也存在一系列風險隱患。比如,2014 年 8 月,浙江易士企業管理服務有限公司發生挪用客戶備付金事件,涉及資金 5420.38 萬元;2014 年 9 月,廣東益民旅遊休閑服務有限公司 " 加油金 " 業務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造成資金風險敞口達 6 億元;2014 年 12 月,上海暢購企業服務有限公司發生挪用客戶備付金事件,造成資金風險敞口達 7.8 億元,涉及持卡人 5.14 萬人。
銀行面臨較大創新壓力
央行近日發佈的《2017 年第二季度支付體系運行總體情況》顯示,第二季度,非銀行支付機構處理網絡支付業務 632.90 億筆,金額 31.49 萬億元,同比分別增長 67.85% 和 34.87%。
非銀支付業務大增,對應的是銀行網上支付地位下降。第二季度,銀行業金融機構共處理電子支付業務 362.47 億筆,金額 545.58 萬億元。其中,網上支付業務 117.77 億筆,金額 473.39 萬億元,筆數同比增長 6.80%,金額同比下降 0.14%。 在非銀支付勢大的背景下,銀行面臨較大創新壓力。《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註意到,在此次推出微信、支付寶 ATM 掃碼取款之前,蘭州銀行還推出過人臉識別存取款。除蘭州銀行外,招商銀行、農業銀行和建設銀行也上線瞭 " 刷臉取款 " 功能。2016 年,招商銀行在全國近千臺 ATM 機上上線瞭刷臉取款功能;今年 7 月,農行也推出刷臉取款。不過," 刷臉取款 " 除瞭不用攜帶銀行卡的便利外,需要驗證手機、密碼、身份證號等信息,同時還需要使用對應銀行的 APP。
第三方支付在超常規崛起,但與此同時,風險隱患也在上升,央行對這一領域也在不斷加強監管。最近的一件大事就是,央行支付結算司下發通知,自 2018 年 6 月 30 日起,支付機構受理的涉及銀行賬戶的網絡支付業務全部通過網聯平臺處理。同時,各銀行和支付機構應於 2017 年 10 月 15 日前完成接入網聯平臺和業務遷移的相關準備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