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卡 5 天被盜刷 27 萬 銀行被判賠償 21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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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見過這樣的銀行卡盜刷嗎 ? 第一步 , 偽造受害人身份證在銀行的異地支行以受害人名義開設新銀行卡並修改受害人預留的手機號碼 ; 第二步 , 利用變更後的手機號碼將受害人舊銀行卡內的資金轉入第三方交易平臺 ; 第三步 , 將第三方交易平臺資金轉入其控制的新卡並通過各種方式將資金取出 , 完成盜刷。

近日 , 成都高新法院審結一起新型銀行卡 " 盜刷 " 案件 , 跟常見的利用 " 復制卡 " 完成的銀行卡盜刷案件不同 , 承辦法官表示 , 該案盜刷模式非常新穎。受害人向公安機關報案後 , 又將其舊卡開戶行——某銀行成都南華北路支行告上法庭 , 認為銀行未能盡到合同義務 , 應當賠償其全部經濟損失。2017 年 7 月 , 高新法院判決被告銀行賠償原告損失約 21 萬及利息。被告不服判決 , 向成都中院提起上訴 , 成都中院經審理後駁回上訴 , 維持原判。

案情 / 5 天被轉出 27 萬

2015 年 11 月 20 日 , 原告呂某在被告銀行辦理瞭銀行卡一張 , 預留瞭手機號碼 , 並開通瞭電子銀行和餘額變動提醒等服務。開卡後 , 呂某一直正常使用。不料在 2016 年 12 月 4 日 , 呂某持舊卡刷卡消費時 , 發現銀行卡因出現異常而被凍結。

呂某馬上進行瞭電話掛失 , 第二天到銀行查詢時 , 發現舊卡遭遇盜刷並發現案外人在位於河南省的某銀行鹿邑支行以自己名義辦理瞭一張新卡。隨後 , 呂某向公安機關報案稱被通訊詐騙 , 銀行卡資金遭到盜刷。2017 年 2 月 , 呂某將舊卡開戶行告上法庭。

一審高新法院經審理查明 ,2016 年 11 月 29 日 , 案外人 ( 具體身份仍未查明 ) 持原告身份證到河南省某銀行鹿邑支行以原告本人的名義辦理瞭一張新的銀行卡 , 並修改瞭原告個人基本信息 , 包括預留的手機號碼和預留的地址。經查詢該支行的監控視頻發現 , 該支行工作人員在辦理業務過程中 , 並未嚴格核對身份證與業務辦理人本人是否一致 , 未能辨認出該開戶人並非原告本人 , 僅通過身份證公安聯網核查系統反饋結果確認公民身份證號碼、姓名、照片、簽發機關一致後 , 便辦理瞭上述業務。

自 2016 年 11 月 30 日開始 , 隨後 5 天時間裡 , 原告的舊卡及新卡被進行瞭頻繁的支出和收入資金的交易 , 除瞭原告在 2016 年 12 月 1 日通過 ATM 機轉款 8000 元並產生手續費 4.5 元以外 , 其餘支出交易均非原告所為 , 原告也不知情。經查 , 這些交易行為系案外人利用其在鹿邑支行辦理的新卡以及更改的驗證手機號碼 , 通過電子銀行進行的盜刷行為 , 沒有在具體商戶處的刷卡行為。值得註意的是 , 原告在開戶行被告處開 ( 舊 ) 卡時預留的 181 手機號在 2016 年 11 月 29 日被人掛失 , 原告第二天發現後向電信公司致電詢問原因並解除掛失 , 但電信公司並未告知具體掛失原因 , 原告也未深究。同時 , 原告通過 ATM 轉款時並沒註意其並未收到餘額變動的短信 , 甚至在 2016 年 12 月 3 日收到案外人轉款 20 餘萬元時 , 原告仍未留心是否收到相應餘額變動短信。

原告發現銀行卡被盜刷後 , 從第三方交易平臺追回部分轉出資金 , 實際被盜刷走的資金為新卡所支出的 277035.83 元。目前 , 公安機關已控制並詢問瞭該案的其中一名犯罪嫌疑人黃某 , 其餘環節的犯罪嫌疑人尚未控制 , 該案尚在偵查中。

焦點 / 責任如何分擔

法院認為銀行應當承擔主要責任 , 原告應當承擔次要責任。首先 , 在本案盜刷過程中 , 銀行未履行嚴格審查義務 , 系導致後續盜刷發生的前提性原因。其次 , 原告對於損失的擴大存在一定過失。同時 , 考慮到發生盜刷的周期相對較短 , 而且原告發現銀行卡被盜刷後及時采取瞭措施並追回瞭部分資金 , 使卡內尚餘的幾十萬元資金未被繼續盜刷。因此需要結合原告的及時止損行為、主觀態度以及過失行為合理確定與過失程度相適應的責任比例。

最後 , 考慮幾個時間節點和金額 , 對於擴大的損失 205221.83 元 , 法院綜合考慮 , 酌情確定原告自行承擔 30% 責任 , 被告應當賠償原告 215469.28 元及相應存款利息損失。

判決 / 駁回上訴 , 賠償 21 萬

一審法院判決被告某銀行成都南華北路支行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呂某支付 215469.28 元及利息。被告不服 , 向成都中院提起上訴。成都中院經審理認為 , 原審被告系呂某銀行卡的開戶經辦機構 , 其作為某銀行的分支機構 , 其財產隸屬於該銀行 , 本身不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 即使其作為訴訟主體承擔瞭民事責任 , 最終也是由該銀行承擔。其次 , 本案系借記卡糾紛 , 呂某選擇基於儲蓄存款合同法律關系起訴原審被告 , 一審法院並未混淆儲蓄存款合同法律關系與侵權責任法律關系 , 即使某銀行鹿邑支行存在需要承擔侵權責任的情形 , 也不屬於本案的審理范圍。最終 , 成都中院駁回上訴 , 維持原判。

建議 /

餘額變動未通知

應高度重視

本案一審承辦法官羅良華告訴成都商報記者 , 本起銀行卡盜刷案的盜刷模式非常新穎 , 跟常見的利用 " 復制卡 " 完成的銀行卡盜刷案件不同 ," 首先手機號在盜刷發生當天被掛失過 , 而後犯罪嫌疑人利用偽造身份證辦理瞭一張新卡並變更瞭預留手機號。整個過程中 , 犯罪嫌疑人都是利用第三方平臺和辦理的新卡為媒介完成盜刷 , 而且受害人在被盜刷期間未註意卡內餘額變動亦未註意未收到短信提醒。"

羅良華表示 , 作為持卡人本身 , 應妥善保管銀行卡及密碼 , 提高警惕 , 當出現手機號 ( 尤其是在銀行預留的手機號 ) 被掛失、餘額變動後未收到短信或收到非本人操作餘額變動的短信提示等情況時一定要引起高度重視 , 及時查詢卡內資金情況 , 並進行必要取證操作 ( 如立即取現並保留憑證等 ) , 掛失銀行卡並報警 , 以防止損失的擴大。

(編輯 魏如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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