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快評 | 少年騎車喪命,誰是幕後“幫兇”

09-11

現代快報 /ZAKER 南京 首席評論員 胡雪言

今年 3 月 26 日,上海一名 11 歲的少年在騎行 ofo 共享單車時逆行與客車相撞身亡。傢屬將 ofo 及肇事司機、車輛所屬的汽車租賃公司以及保險公司告上法庭,並索賠 866 萬元。

9 月 8 日上午,該案件在上海靜安法院進行瞭庭前證據交換,ofo 公司表示,不接受原告提出的所有訴訟請求。

△街頭經常能見到兒童騎共享單車 CFP 供圖

就官司本身,老胡不想糾纏於誰是誰非,有專業的法官和律師在那兒呢。

更何況,此案尚有諸多不明晰之處,目前就公開報道的內容看,仍是一筆糊塗賬。

老胡想探討的是,不幸身亡的孩子,為什麼置 12 歲以下不得騎行自行車的禁令於不顧,為什麼會騎行在機動車道上,又為什麼要逆行。

從並不周詳的相關報道看,遇難的孩子智力沒有問題。那麼,到底哪裡出瞭問題?

早在 1988 年我國發佈的《道路安全管理條例》中就明確規定," 未滿十二歲的兒童,不準在道路上騎自行車、三輪車 "。在 2004 年發佈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也提到 " 駕駛自行車、三輪車必須年滿 12 周歲 "。

而在悲劇發生 3 天前的 3 月 23 日,上海市剛剛出臺瞭《共享自行車服務規范》、《共享自行車技術條件第 1 部分:自行車》兩個團體標準征求意見,明確規定 12 歲以下兒童嚴禁騎共享單車。

這些法規,12 歲以下的孩子也許並不知道去主動學習。

可是,學校有沒有盡到宣傳教育的義務?在質疑 ofo 沒有盡到告知義務時,作為第一監護人的父母是否該捫心自問,自己有沒有盡到告知和教育責任?

放眼如今的街頭,非機動車橫行無忌,逆行者有之,與機動車搶道者有之,闖信號者有之。出瞭事故,不管誰對誰錯,往往判定機動車負主要責任甚至全責,因為——機動車 " 有保險 "。

孩子從小耳濡目染,得到的都是不必遵守交規的言傳身教。

甚至,他們根本就不知道應該遵守怎樣的規則。

如果該案中的孩子,明白自己不夠騎車的法定年齡而不去冒險嘗試,懂得即使騎車也應該在慢車道上行駛,而且無論如何都不能逆行,死亡悲劇也許就不會發生。

可惜,沒有 " 如果 "。

正如網友所言:你若偷開汽車出瞭車禍,難道該由車主賠償?你若用菜刀殺人,難道該責怪菜刀上沒刻 " 此刀可致人死傷,請勿亂砍 " 的警示語?你若誤喝農藥送瞭性命,難道要歸罪瓶蓋設計不合理太容易擰開?

養不教,父之過。教不嚴,師之惰。

每個為人父母者,都應該好好想想:自己對孩子有沒有盡到監護的責任。

每個為人師長者,也應該好好想想:自己對學生有沒有盡到安全教育法規教育的責任。

如果,你對自己孩子的生命安全都懶得負責,又憑什麼要求別人、要求社會負責呢?

孩子的死令人痛惜。除瞭探索真相分清法律責任,我們也該時刻告誡自己,千萬不要成為殺死孩子的隱形幫兇。

(編輯 高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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