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收瞭 28 根金條,他在當市長之前被舉報)
大傢註意過喜歡收金條的官員嗎?
今年 5 月 26 日,安徽池州市委原副書記王強因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 7 年。而在一審判決書中,據政知圈統計,至少出現瞭 28 根金條,1 個金塊,50 枚銀元。
新聞中不乏廳官因受賄罪被判刑的例子,但是像王強這樣,喜歡一根根兒收金條的,應該不算多。
一審判決書中是這麼寫的:
" 王強在任安徽省安慶市委常委、桐城市委書記、池州市委副書記期間,利用職務便利,收受安徽黃梅酒業有限公司等多傢單位及個人人民幣 141.8 萬元、1.8 萬英鎊、7.5 萬美元、購物卡 1.5 萬元、價值 151.4176 萬元的黃金等貴重物品,折合共計人民幣 353.9186 萬元,以及一尊白玉老虎、五十枚銀元。並為他們謀取利益 "。
宣判後,王強表示考慮後決定是否上訴。
一萬元來緩和矛盾
這些金條、金塊,共來自 6 名行賄人(5 名公司董事長、法定代表人,1 名校長):
安徽黃梅酒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張某:8 根金條、1 個金塊,涉案金塊、金條共計 44.49 萬
安徽鴻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夏某:6 根金條。涉案金塊、金條共計價值 280290 元。
中鐵十三局董事長雷某:5 根金條。涉案黃金價值 178500 元。
北京恒信通達投資有限公司董事長詹某:3 根金條。涉案金塊、金條價值 22.52 萬元人民幣。
安徽華日建工集團董事長崔某:1 根金條。涉案金塊、金條價值 37250 元。
桐城中學副校長方某:5 根金條。涉案金塊、金條價值 174249 元。
多說一句,在法院的一審判決書中,向王強行過賄的可不止這些人,一共有 20 多名。除瞭黃金之外,王強當然也收錢。
王強收瞭錢和黃金之後,都做瞭什麼事兒?
政知圈註意到,擔任桐城市委書記期間,王強在收瞭黃梅酒業公司法定代表人張某的好處後,他曾經幫助該公司興建的文博園申報上國傢 4A 級旅遊景區、推薦張某當選為安徽省人大代表候選人(後當選)。
不止如此。2011 年,該公司小客車被查處後,在收到 1 個 300 克的金塊後,王強馬上向桐城市交通局局長打招呼,具體情況,不妨來看看當時桐城市交通局局長李玉林(後被查)的說法。
李玉林當時作為證人說:該公司小客車在無道路運輸證的情況下運輸酒類貨物,被多次查處和罰款。張某曾找他通融但他沒同意。2011 年底,王強打他電話,讓他們不要再查黃梅酒業公司的小客車,還在一次會議上直接說交通局查處黃梅酒業公司小客車運貨的事情妨礙瞭企業的發展,以後不要再這樣做瞭。之後交通局就沒有再查處過黃梅酒業的小客車。
而一些送錢的人,僅僅是為瞭 " 緩和矛盾 "。
判決書顯示,王強任桐城市市委書記期間,與桐城市雙新開發區主任在開發區建設發展方面產生矛盾。為緩和與王強的關系,該主任在 2011 年中秋節前到王強辦公室送給王強 1 萬元,錢是從單位招待費用中出。
市長人選公示期間被舉報
說到王強,北京大學畢業、秘書經歷和公示期間被舉報,應該是圍繞在他身上的熱門詞匯。
他出生於 1966 年 10 月,安徽本地人,畢業於北京大學國際政治系,曾經也算是 " 天之驕子 "。1988 年 7 月畢業後,他從安徽省黃山市政府辦公室秘書科科員開啟仕途,此後歷任副科級秘書、正科級秘書、秘書三科科長、副縣級秘書等,共有十多年的秘書履歷。
2003 年 7 月,王強開始擔任安慶副市長,2010 年 2 月任桐城市委書記,而他最後一個職務 " 池州市委副書記 ",開始於 2013 年 7 月。僅隔 2 年多,王強落馬。
落馬前,王強差一點問鼎市長。
2015 年 2 月,王強曾經被安徽省委組織部公示為池州市長提名人選,但在公示期間遭舉報。當時,安徽省紀委收到省檢察院移送的王強涉嫌收受他人賄賂問題線索,經省紀委、省委組織部共同瞭解後,省委取消瞭王強池州市長人選資格。
此前有媒體報道,提名夭折後,在池州官場,王強處境十分尷尬,政界人士多不願與其接觸,一些基層官員甚至竭力避免出面接待其調研和考察行程。
8 個月之後的 10 月 14 日中午,王強被省紀委人員帶走。
怕牽連趕忙打電話退錢
王強對自身的擔憂,應該更早。
2014 年 9 月,王強就聽說桐城有人在檢舉他,當時桐城市住建局局長張鵬等人相繼被查,他擔心自己暴露,便想把 2013 年春節前收安徽揚帆機械集團公司董事長程某的 20 萬還回去,他自己供述說," 因現金不夠,隻退給 1.5 萬美元和 7 萬元人民幣 "。
為什麼現金不夠?那段時間接到王強電話要求退錢的,可不僅僅是 1 個人。
2014 年 10 月,安徽華日建工集團董事長崔某接到瞭王強電話,要他到其辦公室退給他 8 萬元,王強後來供述," 因為心存僥幸,隻是象征性地退瞭一點,沒有全部退。"
還有其他人也相繼收到瞭王強退回的東西,王強退給安徽恒嘉集團總經理張某 3 萬元及一尊白玉老虎、一件翡翠掛件和 50 枚銀元,退給安徽鴻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夏某 6 萬元、2 萬美元。
政知圈註意到一個細節。
在一審判決書中,有這麼一段話:" 對於被告人王強及辯護人提出案發前王強因覺醒主動退還部分財物,非因他人受到查處,沒有受賄的故意,退還的財物不是受賄的辯解理由及辯護意見。經查,因王強在桐城擔任市委書記期間的有關人員被辦案機關查處,擔心牽連到自己而向個別行賄人退還瞭部分贓款,且退還時間間隔一二年之久,不屬於及時退還,不影響受賄的認定。此節辯解理由及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