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記得今年 " 全國兩會 " 的外長記者會後,國務委員兼外長王毅痛斥 " 精日 " 分子的一幕嗎 ? 他說出瞭無數國人的心聲,被網友大量點贊。
那麼,在法律上,到底什麼樣的行為算 " 精日 "? 長安街知事註意到,最近出臺的這個條例,給出瞭明確答案。
10 月 31 日,南京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表決通過瞭《南京市國傢公祭保障條例》,待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批準後實施。
該《條例》在促進國傢公祭活動保障工作規范化、法治化方面填補瞭立法空白。當中對如何做好公祭活動保障和公祭設施的日常管理,如何劃定政府職責和公眾義務,如何關愛南京大屠殺幸存者,如何對 " 精日 " 行為劃定 " 法律紅線 " 等方面,都進行瞭詳細規定。
該《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歪曲、否認南京大屠殺史實,侮辱、誹謗南京大屠殺死難者、幸存者,編造、傳播含有上述內容的有損國傢和民族尊嚴、傷害人民感情的言論或者信息。
第二十九條:禁止在國傢公祭設施、抗戰遺址和抗戰紀念館等地使用具有日本軍國主義象征意義的軍服、旗幟、圖標或者相關道具,拍照、錄制視頻或者通過網絡對上述行為公開傳播。
第三十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侵害南京大屠殺死難者、幸存者的姓名、肖像、名譽等合法權益。
對違反《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規定,侮辱、誹謗他人,尋釁滋事、擾亂公共秩序,宣揚、美化侵略戰爭和侵略行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第三十條規定,侵害南京大屠殺死難者、幸存者的姓名、肖像、名譽等合法權益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條例》還明確,南京大屠殺死難者的近親屬、南京大屠殺幸存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南京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無償提供法律服務。
從 2014 年開始,每年 12 月 13 日,南京大屠殺死難者國傢公祭儀式都在侵華日軍南京大屠殺遇難同胞紀念館舉行。公祭儀式上,南京上空警報長鳴一分鐘。
此次制定的《條例》提出,舉行國傢公祭儀式鳴放警報時,除瞭正在執行緊急任務的特種車輛、正在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以外,機動車、火車、船舶和其他人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在主城區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停駛鳴笛致哀一分鐘,火車、船舶同時鳴笛致哀。
2、道路上的行人、公共場所的所有人員就地默哀一分鐘。
3、機關、企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工作人員、在校師生就地默哀一分鐘。
南京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員姚正陸說,南京大屠殺是不能忘卻的慘痛歷史,人民群眾應當用恰當的方式、端正的態度去對待國傢公祭。
歷史是最好的教科書,也是最好的清醒劑。《條例》特設瞭 " 宣傳教育 " 專章,提出瞭構建全面、完整的國傢公祭宣傳教育體系,深入開展愛國主義教育,弘揚愛國主義精神。
其中明確,南京市人民政府應當通過南京大屠殺史實的國際學術交流、史料巡回展覽、民間交流活動等方式,做好對外宣傳工作,推動國際和平城市建設,提升南京大屠殺史實的國際影響力。
南京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以青少年學生為重點,普及南京大屠殺史實,加強愛國主義教育,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銘記歷史,居安思危,讓我們為這項條例點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