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拋物危害到底有多大?安溪法院審結的一起案件告訴大傢,裝有東西的衣服,從 18 樓扔下砸到人,也可能造成嚴重後果。日前,經該院一審判決,拋物的蘇某得賠償受害者 1 萬多元。
案情 18 樓扔衣物 砸傷清潔員
去年 5 月 19 日,蘇某雇傭龔某為她打掃衛生。蘇某住在安溪縣君悅華庭小區 18 層的套房,打掃完畢後,龔某下樓,因她將衣物遺落在蘇某傢中,便請求對方將她的衣物自陽臺丟下。
蘇某答應瞭龔某,將衣物扔下樓,卻意外砸到正在打掃小區衛生的葉某,因衣服內裝有硬物,導致葉某的頭部、腰部等處受傷。事發後,葉某被送到安溪縣中醫院搶救,其在安溪縣中醫院住院治療 13 天後,又到廈門大學附屬中山醫院治療。出院後,醫生囑咐她休息三個月。住院期間,蘇某支付葉某醫藥費 2000 元。
出院後,葉某多次與蘇某、龔某協商賠償事宜未果,遂向安溪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蘇某、龔某賠償各項損失計 4.4 萬餘元。
開庭 庭審搬到小區 百餘人旁聽
" 高空拋物危害大,為瞭起到警醒教育意義,法院精心安排瞭開庭。" 安溪法院相關負責人介紹,去年 9 月 26 日上午,該院城關法庭法官來到該小區,采取巡回審判的形式公審此案。這是安溪法院首次采取巡回審判的方式到小區審理建築物拋擲物品致人損害責任糾紛。城廂鎮茗城社區幹部、小區物業工作人員和小區業主等 100 餘人前來旁聽。
" 葉某的傷害是由二被告造成的,請求法院判決二被告共同賠償原告的損失。" 原告葉某要求。
" 對於原告的損失,答辯人隻應根據自己過錯的大小承擔相應的責任,而非連帶責任。" 被告蘇某答辯稱,龔某的衣服應由她自己上樓拿,自己並無義務為她拿衣物,且自己扔衣服的行為是以龔某確認樓下無人為前提,若無龔某的疏忽大意就不會發生該起事故。
龔某辯稱,蘇某應當承擔主要賠償責任," 葉某要求賠償的數額也偏高。"
庭審現場,合議庭圍繞雙方爭議焦點,引導雙方進行舉證、質證,開展法庭辯論,查清案件事實。但是由於爭議焦點較多,案情較為復雜,經過 1 個多小時的庭審,審判長宣佈休庭。
一審 承擔主要責任 拋物者賠萬元
日前,該案有瞭一審結果。經查實,葉某因傷造成的各項損失為 15899 餘元。
法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應受法律保護。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蘇某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應當預見到高空拋擲物品的嚴重性和危險性,在龔某要求其拋擲衣物時,不僅未嚴詞拒絕,反而按照龔的要求將衣物從 18 層的陽臺中拋下,其疏忽大意的拋擲行為是造成葉某受傷的主要原因,應當承擔主要責任,即確定賠償總額的百分之八十之責。龔某遺落衣物,不積極上樓自取,而要求蘇某直接拋擲,是導致葉某受傷的誘因,應承擔次要責任,即承擔確定賠償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之責。
據此,法院一審判決蘇某賠償葉某 12715.55 元,扣除已給付 2000 元,尚需支付 10715.55 元;龔某應賠償葉某 3178.89 元。
目前,該案已經判決生效,在法官的工作下,被告方支付瞭賠償款。(記者 黃墩良 通訊員 徐志林)
庭 外
小區開庭 普法意義大
當時庭審結束後,審判長就建築物拋擲物品致人損害的法律責任及其他常見法律糾紛現場進行答疑解惑。
" 小區高空拋物時有發生,雖然我們物業采取瞭一定的措施,但效果不甚理想。法院到我們小區巡回審判,對其他業主也起到瞭很好的警示作用。" 該小區物業公司葉經理表示。
旁聽的業主也紛紛表示:" 案件雖然沒有當庭宣判,但通過旁聽庭審,認識到瞭建築物拋擲物品的嚴重性和危害性,以後一定文明居住,避免此類事件再次發生。"
案件判決後,法官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我國《侵權責任法》中對高空拋擲物品致人損害的侵權責任進行瞭詳細的規定,有效的預防相關損害的發生。但是要杜絕高空拋擲物品致人損害,更需要每個業主培養良好習慣,提高責任意識。 (墩良)
典型案例
高空拋物致人死亡 81 戶業主被判賠償
2016 年 10 月 4 日上午,受害人卜英貴駕駛電動自行車行駛至安徽蕪湖市鏡湖區綠地伊頓公館 28 幢 1 單元某私房菜館門口人行道,被高空墜落的紅磚砸中頭部,當場死亡。
2017 年 12 月 29 日," 安徽省蕪湖高空墜落致人死亡案 " 最終宣判結果:法院判決 81 戶共 133 名被告,在 10 日內按戶各付給原告補償款四千多元、物業公司 15.2 萬元,共計 508671 元。排除 15 戶不承擔責任。
1、誰來擔責?
(1)侵權行為發生時建築物的實際使用人,包括建築物所有人、承租人、借用人、其他使用建築物的人;
(2)高空拋物行為的實施人;
(3)無法舉證排除自己是侵權人的建築物使用人。
2、高樓拋擲致人損害責任的免責事由
(1)能夠證明自己不是加害人免責;
(2)能夠確定具體侵權人的,其他人免責。
3、如何證明自己不是加害人?
(1)發生損害時,自己並不在建築物中;
(2)證明自己根本沒有占有造成損害發生之物;
(3)證明自己所處的位置客觀上不具有造成拋擲物致人損害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