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公佈醫藥廣告違法案例 “神醫”劉洪濱在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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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網 7 月 17 日電據國傢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網站消息,近期,有關媒體報道“醫藥廣告表演者”事件後,引發社會關註,為回應社會關切,國傢工商總局公佈 13 個前一段時期全國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查處的涉及“醫藥廣告表演者”事件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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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廣播電視臺發佈違法廣告案。當事人發佈“天山雪蓮”“明目二十五味丸”等廣告。廣告利用“劉洪濱”“高振宗”扮演的專傢作推薦證明,含有疾病預防和治療功能的內容,使用醫療用語,含有易與藥品相混淆的內容,未經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審查批準,違反瞭《廣告法》第十八條、第四十六條等規定。2016 年 5 月和 2017 年 4 月,天津市和平區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局分別作出行政處罰,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發佈違法廣告,分別罰款 20 萬元和 1 萬元。

河北省魏縣廣播電視臺發佈違法廣告案。當事人發佈“唐通 5.0 ”“康谷丹舒筋活絡丸”等廣告。廣告利用“劉洪濱”“李熾明”扮演的專傢作推薦證明,含有表示功效的斷言保證等違法內容,違反瞭《廣告法》第十六條等規定。2017 年 5 月,河北省魏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行政處罰,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發佈違法廣告,罰款 2 萬元。

河北省秦皇島市電視臺發佈違法廣告案。當事人發佈“明目二十五味丸”廣告。廣告利用“高振宗”扮演專傢作推薦證明,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違反瞭《廣告法》第十六條等規定。2016 年 11 月,秦皇島市食品和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行政處罰,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發佈違法廣告,罰款 6.2 萬元。

內蒙古庫倫蒙藥有限公司發佈違法廣告案。當事人通過遼寧廣播電視臺影視劇頻道發佈“明目二十五味丸”廣告。廣告利用“高振宗”扮演的專傢作推薦證明,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的內容,違反瞭《廣告法》第十六條等規定。2016 年 11 月,遼寧省工商局作出行政處罰,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發佈違法廣告,罰款 1.44 萬元。

遼寧省北鎮市廣播電視臺發佈違法廣告案。當事人發佈“唐通 5.0 ”廣告。廣告利用“劉洪濱”扮演的專傢作推薦證明,使用醫療用語,含有易與藥品相混淆的內容,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違反瞭《廣告法》第十七條等規定。2017 年 4 月,遼寧省北鎮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行政處罰,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發佈違法廣告,罰款 3 萬元。

吉林省電視臺發佈違法廣告案。當事人發佈“明目二十五味丸”廣告。廣告利用“高振宗”扮演的專傢作推薦證明,未經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審查批準,違反瞭《廣告法》第四十六條等規定。2017 年 2 月,吉林省工商局作出行政處罰,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發佈違法廣告,罰款 4.6 萬元。

山東省蘭陵縣廣播電視臺發佈違法廣告案。當事人發佈“唐通 5.0 ”等廣告。廣告利用“劉洪濱”扮演的專傢作推薦證明,含有表示功效的斷言或保證等內容,未經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審查批準,違反瞭《廣告法》第十六條等規定。2017 年 5 月,蘭陵縣工商局作出行政處罰,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發佈違法廣告,罰款 4 萬元。

山東省泰安市岱嶽區廣播電視臺發佈違法廣告案。當事人發佈“神佗定喘藥”等廣告。廣告利用“李熾明”扮演的專傢作推薦證明,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說明治愈率、有效率等內容,違反瞭《廣告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等規定。2017 年 2 月,泰安市泰山區工商局作出行政處罰,罰款 14 萬元。

河南省宜陽縣易通信息傳媒有限公司發佈違法廣告案。當事人委托宜陽縣電視臺發佈“康谷丹舒筋活絡丸”等廣告。廣告利用“李熾明”扮演的專傢作推薦證明,含有表示功效的斷言保證、說明治愈率有效率等違法內容,違反瞭《廣告法》第十六條等規定。2017 年 6 月,河南省宜陽縣工商局作出行政處罰,責令當事人停止發佈違法廣告行為,罰款 6.1 萬元。

湖南省衡南縣廣播電視臺發佈違法廣告案。當事人發佈“唐通 5.0 ”等廣告。廣告利用“劉洪濱”扮演的專傢作推薦證明,未經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審查批準,違反瞭《廣告法》第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等規定。2016 年 5 月,衡南縣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局作出行政處罰,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發佈違法廣告,罰款 20.4 萬元。

貴州省貴視華廣傳媒有限公司發佈違法廣告案。當事人通過貴州廣播電視臺發佈“巴西綠蜂膠”廣告。廣告利用“劉洪濱”扮演的專傢作推薦證明,涉及疾病治療功能,使用醫療用語,含有易與藥品相混淆的內容,違反瞭《廣告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等規定。2017 年 3 月,貴陽市南明區市場監管局作出行政處罰,罰款 8000 元。

甘肅省廣播電影電視總臺(集團)發佈違法廣告案。當事人在甘肅文化影視頻道發佈“巴西綠蜂膠”廣告。廣告利用“劉洪濱”扮演的專傢作推薦證明,涉及疾病治療功能,使用醫療用語,含有易與藥品相混淆的內容,利用患者作證明,違反瞭《廣告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等規定。2017 年 4 月,甘肅省工商局作出行政處罰,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發佈違法廣告,罰款 2.45 萬元。

寧夏廣播電視臺發佈違法廣告案。當事人發佈“老院長祛斑方”“龍舒泰地龍膠囊”等廣告。廣告利用“劉洪濱”“李熾明”扮演的專傢作推薦證明,廣告內容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斷言或保證,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違反瞭《廣告法》第十八條等規定。2017 年 5 月,寧夏回族自治區工商局作出行政處罰,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發佈違法廣告,罰款 2.4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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