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隔 14 年,《農村土地承包法》迎來大修。
這並不是一件小事,它關乎中國 6 億人口的生存問題。
10 月 31 日上午,《農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稱,《草案》)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初審。
" 三權分置 "、耕地承包期屆滿後再延長三十年、經營權入股,等熱門話題再次被提及。
中國農業大學土地資源管理系主任朱道林表示,《草案》把一些問題通過法律的方式進一步細化和明確,很重要,也是一件好事。
北京房地產法學會副會長兼秘書長、首都經濟貿易大學教授趙秀池認為,《草案》能夠使農民的利益得到進一步保護,也使農民的權利更清晰。
耕地承包期屆滿後再延長三十年
《草案》規定,國傢依法保護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穩定長久不變。為瞭給予農民穩定的土地承包經營預期,耕地承包期屆滿後再延長三十年。
周長平 攝
在此之前,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保持土地承包關系穩定並長久不變,第二輪土地承包到期後再延長三十年。
農業部部長韓長賦認為,這一政策安排讓農民既可以沉下心來搞生產,又可以放心流轉土地經營權,還可以安心進城務工。
同時,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預期也更穩定,可以放心投入、擴大生產,改善農田設施條件,有利於形成多種形式的適度規模經營,推進中國特色農業現代化。
朱道林同意這一觀點,他認為再延長三十年,是指承包制度不變,過程中經營權可以流轉。
三權分置農地用途不變
三權分置是繼傢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後農村改革又一重大制度創新 , 是指土地 " 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 ",三權分立。
周長平 攝
改革開放之初,農村實行傢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土地所有權和承包經營權分設,所有權歸集體,承包經營權歸農戶。
隨著農業現代化步伐加快,順應農民保留土地承包權、流轉土地經營權的意願,國傢推行土地三權分置,重點放活土地經營權。?
應該說,三權分置是規范土地經營和激活土地活力的重要一環。
《草案》規定,以傢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在流轉中分為土地承包權和土地經營權。
土地承包權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依法享有的承包土地的權利。
土地經營權指一定期限內占用承包地、自主組織生產耕作和處置產品,取得相應收益的權利。
目前,農村已有 30% 以上的承包農戶在流轉承包地,流轉面積 4.79 億畝。
在土地經營權流轉後,為瞭加強對土地承包權的保護,《草案》規定,承包土地的經營權流轉後,承包方與發包方的承包關系不變,承包方的土地承包權不變。
中國房地產業協會副會長張力威告訴中新社國是直通車,三權分置,對城鎮化的推動是非常有利的。
他認為,中國已經到瞭實現農業現代化的時機,但聯產承包阻礙瞭這一發展,土地經營權流轉可以把農民從土地中解放出來,幫助實現農業規模化經營。
" 土地經營權流轉獲得穩定收入,再進城做點兒小生意,農民生活水平可以進一步提高。" 張力威說。
經營權入股並非唯一方式
《草案》增加瞭土地經營權可以入股從事農業產業化經營的規定。
周長平 攝
鑒於土地經營權入股發展農業產業化經營尚處於探索階段,實踐中的做法也不盡相同,為此,草案隻作出原則性規定,具體可依實踐發展需要再由行政法規規范。
朱道林告訴中新社國是直通車,入股是一種方式,但並不唯一,國傢應鼓勵多種交易方式,並從法律的角度把每種交易方式解釋清楚。
比如,租賃十年,是一次性付租金還是按年付租金,這是兩種不同的方式。" 鼓勵長約年租制,可以為農民提供一定的生活來源。" 朱道林說。
朱道林還特別強調,土地流轉過程中不存在 " 一次性買斷 " 這種說法。因為,經營權流轉的前提是承包權,如果部分農戶的承包權不存在瞭,相應的經營權自然不存在。
全國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劉振偉在作草案說明時說,承包方連續兩年以上棄耕拋荒承包地的,發包方可以收取一定費用,用於土地耕作;連續三年以上棄耕拋荒承包地的,發包方可以依法定程序收回承包地,重新發包。
同樣,土地經營權流轉後第三方擅自改變承包地農業用途、棄耕拋荒兩年以上、給承包地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嚴重破壞承包地生態環境的,發包方或承包方有權要求終止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收回土地經營權。
朱道林還指出,盡管通過立法手段確保瞭農民的權益,但後續還需監管上加大力度。因為在土地利用過程中涉及利益主體的利益取向,做什麼最掙錢,他們肯定有選擇。" 但可以明確的是,農業用地用於搞建設,肯定是不行的。"
至於在土地流轉過程中,采取哪種交易方式,朱道林認為,應該交給市場,交給相關的產權主體來決定,要相信市場本身的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