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月 18 日,微信公眾平臺推出「爭議」功能。文章上方標有「以下內容存在爭議」,頁面下方有一塊區域為「權利人有話說」,展示爭議雙方的聲明。
現在,騰訊客服官網也公佈瞭《關於公眾平臺 " 爭議 " 流程相關問題說明》。騰訊表示,微信公眾平臺上存在多元觀點,也尊重用戶在合法合規的范圍內表達自己觀點的權利。當然,相關各方難免產生沖突。因此,平臺希望通過 " 爭議頁面 ",讓同一信息 / 事件中的權利主體能夠公平地對話。
關於公眾平臺 " 爭議 " 流程相關問題說明
1. 為什麼要引入 " 爭議 " 流程?微信公眾平臺怎麼定義 " 爭議 "?
微信公眾平臺上存在多元觀點,也尊重用戶在合法合規的范圍內表達自己觀點的權利。當然,相關各方難免產生沖突。因此,平臺希望通過 " 爭議頁面 ",讓同一信息 / 事件中的權利主體能夠公平地對話。
需要強調的是, 隻有文章內容中權利主體可以進入 " 爭議 " 流程,提出 " 聲明 ";同時,聲明文章應當不以任何形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不違反國傢法律法規等強制性規定及《微信公眾平臺運營規范》等協議條款。
此外," 爭議頁面 " 不代表騰訊認可、同意、否認或反對任何一方的觀點、立場或意見。
2. 微信公眾平臺是否會對發佈 " 爭議 " 的主體進行審核?微信公眾平臺如何判定申請 " 爭議 " 主體的身份?是否隻有文章中涉及的權利主體可以進行 " 爭議 "?
平臺會對發佈 " 爭議 " 的主體進行審核,主體須為文中的相關方。
相關方通過侵權投訴流程進入,如尚未達到侵權標準,平臺會通知相關方自行提交爭議說明。
3." 爭議 " 流程是否隻能通過微信公眾平臺進行?如果權利主體沒有個人微信公眾賬號,是否可由其他平臺代為提交 " 爭議 " 申請並發佈 " 聲明 "?
目前微信公眾平臺隻支持相關方使用公眾號提交爭議聲明。
4. 我怎麼樣才可以發起 " 爭議 " 流程?
如果你認為文章存在與自己有關的爭議內容,可以向微信公眾平臺發起侵權投訴。平臺初步核實你為文中的權利人後,將通過站內信通知你提交爭議聲明。
5. 如果文章構成侵權事實,權利主體是否可以在不刪除文章的情況下,進入 " 爭議 " 流程向公眾進行說明解釋?
目前,相關方必須通過侵權投訴流程進入 " 爭議 ",也就是說,首先需要提交侵權投訴,在平臺無法判斷是否侵權的情況下,方可進入 " 爭議流程 "。後續我們將視情況開放直接發起爭議的功能。
6. 除次數限制外,微信公眾平臺對 " 聲明 " 的審核標準是什麼?" 聲明 " 內容是否也按照《微信公眾平臺管理規則》進行管理?如果 " 聲明 " 內出現侵權行為,如何處置?可否對 " 聲明 " 進行 " 聲明 "?
聲明文章應當不以任何形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不違反國傢法律法規等強制性規定及《微信公眾平臺運營規范》等協議條款。
如果聲明文章出現瞭侵權行為,權利人同樣可以向平臺提交侵權投訴。
任一文章的相關方都可以對公眾平臺上存在爭議的相關內容提交爭議聲明,包括爭議頁面中的 " 聲明文章 "。
7. 用戶發表的 " 聲明 " 可否作為單獨的文章轉發給好友或朋友圈?
用戶發表的 " 聲明 " 可以作為單獨的文章轉發給好友或朋友圈。用戶轉發 " 聲明 " 的形式與轉發公眾平臺推文的方式相同。
" 爭議詳情 " 模擬圖
近年來侵權糾紛事件屢見不鮮
這類糾紛可以說屢見不鮮,每隔一段時間,都會有企業或個人以侵害名譽權為由將自媒體告上法庭。
現在,在微信文章投訴頁面有一項為 " 侵權(冒充他人、侵犯名譽等)",是企業或個人在被公眾號文章誹謗侮辱、人身權或知識產權等被侵權時的投訴通道。
爭議雙方通常各執一詞,原告的訴求無法得到迅速反饋,需要漫長的過程去發起訴訟,部分被投訴者覺得是對方故意 " 找茬 ",認為自己很無辜,而微信平臺夾在其中也陷入兩難境地。
平臺方的兩難境地
無論是真的惡意抹黑還是被 " 碰瓷 ",關於自媒體文章侵害名譽權的爭論從未停止。《人民日報》曾發表評論文章《網絡 " 黑稿 " 何時休》,也提及瞭這個問題,指出利用抹黑對手的 " 黑稿 " 進行商業詆毀,是近年來新出現的互聯網亂象之一。
除瞭涉案的雙方,作為 " 案發 " 之地的平臺自然也會被卷入其中。原告方通常會要求平臺刪除稿件,甚至會直接起訴平臺方。
一方面,微信作為平臺方,需要維護平臺健康的生態環境。被指侵權的文章發佈在公眾號上,意味著微信也承擔著一定的責任。而另一方面,在法院未作出判決之前,微信並沒有權力決定公號是否涉及侵權,是否應當刪稿。如果自行判斷,將趟入 " 渾水 ",如果置之不理,則可能承擔連帶責任,平臺方夾在中間也面臨兩難。
一場訴訟通常會耗費很長時間,在判決下來前,相關文章可能已經廣為流傳,對企業或個人造成的惡劣影響無可挽回,這也不利於平臺的良好發展。
律師怎麼說?
研究互聯網信息、電子商務相關法律的專傢吳旭華律師認為,有必要在社交軟件平臺中建立一種機制,類似於投訴—申訴—決定的電商投訴機制。而為瞭能夠體現社交軟件的公開性、透明性、參與性,采取類似於 " 網絡陪審員 " 的機制,將雙方投訴與申訴的內容在新規則約束范圍內經過篩選予以公佈,由公眾做出決定,也應該是目前的最佳選擇。
至於是否會侵犯他人的名譽權,他認為存在可能,但概率較低。
第一,投訴和被投訴人所提交的材料應當在規則范圍內,許可給瞭騰訊公司發佈;
第二,騰訊公司在發佈內容之前,也需要進行篩選,防止二次侵權公開化;
第三,即使部分當事人認為構成侵權而提起訴訟,騰訊公司也不會被牽扯進去,這才是最重要也是最為關鍵的目的和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