抱著孩子懟警察,在美國會被擊斃嗎?

09-02

今天,上海交警執法“絆摔”抱娃女士事件刷屏。

據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官方微博通報,9 月 1 日松江公安分局交警支隊民警帶領輔警在九杜路淶坊路附近開展違法停車整治時,遭一名違停女性車主暴力阻撓,民警在控制該女子過程中未顧及其手中懷抱兒童的安全,致使女子與兒童倒地。目前,警方已將該女子與兒童送醫檢查。此事發生後,松江警方高度重視,涉事民警當即被停止執行職務並接受警務督察部門調查。

上海一名警察執法時孩子被摔,涉事民警已被停止執行職務。

《新京報》評論認為:公安部此前發佈的《公安機關規范執法視頻演示片》曾經清晰地提到,在查處路面交通違法時,遇有違法者帶有隨行兒童的,民警要先對兒童進行安撫。在這一事件中,涉事民警(或輔警)不僅沒有安撫好兒童,相反還直接順帶把兒童也摔倒在地, 已經涉嫌違規。

建議你安靜看完下面這個美國警察執法視頻,面對被盤查人員的不配合,這位警察不僅不敢打人,還認真道歉瞭。

看看美國警察面對被盤查人員不配合作出的態度 / 一定要看到最後噢!

再看看松江公安分局交警支隊民警的執法手段

“說女子襲警,在美國會被槍斃的,你們是覺得中國的警察都特別嬌貴嗎?”媒體人鄒超評論認為,襲警是指用暴力手段對正在執行警務的人民警察進行突然人身攻擊。從視頻中看,女的隻是推搡瞭幾下,警方根本沒有使用暴力制服對方的迫切性,更何況女的手上還抱著孩子。在美國警方根本不會這樣對待手無寸鐵的婦女和兒童(不然請舉出反例),如果在美國發生這樣的事,受害者會獲得政府的巨額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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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小孩在場,警察該怎麼執法?

針對上海“絆摔抱娃女子涉事民警被停職調查”事件,美國華裔法律學者、長島律師 kevin 在微博發文分析,在孩子面前對父母進行執法,可能會給孩子造成精神創傷,留下終身陰影。因此美國司法部在涉及上述逮捕時,為瞭保護父母和孩子的尊嚴,將可能給孩子帶來的潛在精神損傷減至最低,要求警察必須遵循:

避免用用武器指著孩子(Avoid pointing a weapon at a child;)

避免當著孩子對面給父母戴手銬(Avoid cuffing the parents in front of their children;)

在逮捕父母時,要落實臨時照顧孩子的人。(Ensure someone will look after the child once the parent is taken away)

美國警察執法規定如此之細,相信出乎不少國人意外。通常,在中國媒體上,經常出現“美國 XX 州警察射殺路人引起抗議(圖)…… ”之類的新聞,中國民眾對美國警察的印象,多來自此類新聞。在中國發生警民沖突的時候,往往有人評論說,“這要在美國早就給斃瞭。”那實際情況是不是如此呢?事實上,美國警方針對犯罪嫌疑人,有一整套嚴格依法的處理流程,“早給斃瞭”這種事情,發生概率並不高。

蓋洛普民調(2016 年 10 月)發現,76% 的美國民眾表示,對當地警察懷有崇高的敬意,比去年同期上漲瞭 12 個百分點。

不管如何,六七成的美國民眾對警察持有崇高敬意,看來和我們在簡體中文傳媒上看到的情況很不一樣。關於美國警察的報道,國內媒體多集中於種族歧視、不當執法、虐待等方面。

不過,美國警察雖然有較高的滿意度,並不是說美國警察都很有個體魅力或者該群體的職業素養有多高,而是美國有一整套逐步完善的讓警察不得不保持克制的涉警法律法規。

影視劇中,一手持警官證,一手持槍往往是美國警察的標配,在面對嫌疑人時,掏槍的情況並不多,但一定會首先會出示證件,亮明身份。

如果在紐約,警方如果要盤查“嫌疑人”,一是要出示證件亮明身份,二是如果確定瞭盤查對象無任何嫌疑,則要給其一張卡片,上面寫明警察的名字、工號、被攔住盤查的原因,甚至包括對警察進行投訴的渠道和方式。

在美國,警察對嫌疑人出示警官證之後,隨後就是實施抓捕瞭。警察執法時所采取的行動暴力程度是有著嚴格規范和流程的。你的反抗越劇烈,警察的行為就越暴力。但無論如何,暴力的限度就是讓目標停止反抗,執行警察的指令,同時防止目標掏槍造成傷亡。

以美國有些州的警察武力使用規定為例,程度從低到高,警察可以根據被執法對象的行為選擇的武力包括:

顯示權威(高喊“我是警察”、大聲命令嫌疑人、掏出警械或武器,甚至拔槍指著嫌疑人);

肢體接觸(用手抓住嫌疑人的手腕或肩膀、用手銬將其銬住);肢體攻擊(用格鬥技巧扣住嫌疑人的脖子、將嫌疑人摁倒在地、用拳頭或肘部擊打嫌疑人身體);

物理攻擊(使用非致命性的警械制服嫌疑人,比如用辣椒水噴霧器或警棍、泰瑟槍攻擊嫌疑人的面部等);

致命攻擊(使用致命性武器向嫌疑人開火,比如用手槍或霰彈槍對準嫌疑人射擊)。

這個規則的核心,就是無論嫌疑人是否真的已經犯罪,或者不管說犯下的罪行輕重,隻看你是否違抗瞭現場警察的處置,以及對警察、對其他周邊的人的威脅程度高低,警察就有權決定使用什麼程度的武力來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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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美國警察動輒開槍,可能是刻意的誤解

防止警察暴力執法,又能在沖突中還警察清白,如何做到?近年美國嘗試為街頭執法的警察,配戴小型攝像機。加州的小城裡亞托(Rialto)市於 2012 年 2 月開始試點,結果鼓舞人心。一年時間內,投訴警察次數,下降 88%;警察使用暴力次數,下降 60%。警察在行動時,被要求告訴對方,你已經開始被錄像。此時此刻,警察變得文明,市民變得禮貌。

2014 年 12 月,紐約市長宣佈,紐約市將加速步伐,為所有街頭執法的警察配備攝像機。市長認為,攝像機不僅可以從根本上增強警民魚水關系,而且可以佐證警察的清白。紐約警察局長佈拉頓說,紐約已經為 20000 名警察配備瞭攝像機。

那些指責美國警方動輒掏槍的某些中國媒體,往往刻意忽視一個非常非常重要的背景:在美國,持槍是受憲法第二修正案保護的基本公民權利,任何沒有重罪記錄的成年美國公民以及美國綠卡持有者,均可以持槍。由於聯邦沒有對槍械等級做出規定,通常依據各州的管理細則執行。

在美國大多數州,隻要通過“即時犯罪前科系統”檢查沒有問題的人,可以立即買槍且不需要註冊登記,也沒有數量限制。換句話說,政府也不知道誰有槍,有幾條槍。在槍支法律較嚴的州(如加州、紐約州等)需要考槍牌,有等待期,數量限制等。美國 50 個州中有 48 個州允許隱匿持槍。通常,槍支攜帶也沒有什麼地域規定。

明白這個背景,我們就知道,美國警察在面對犯罪嫌疑人的時候,其職業風險是非常高的。也就是說,美國警察在大街上面對的犯罪嫌疑人,很可能有槍。那麼警察在巡邏或者發生可疑情況是,持警官證及持槍,一方面表明身份,一方面保護現場其他人,同時也是保護自己。假如美國的民眾不被允許持槍(這其實並不符合美國的立國原則,純假設),那麼警察拿警棍就夠用瞭。

所以,那些說“在美國早就斃瞭”的中國評論員,有意忽視瞭這個背景。假如民眾沒有槍,警察完全沒有理由使用過度暴力去制止犯罪或者中止犯罪。如果犯罪嫌疑人沒有任何抵抗行為或者沒有抵抗能力(比如一個人對五個人執法者),那麼過度暴力更不應該發生。尤其是,吃飽飯去機場接個人就飛來橫禍這種情況,更是天方夜譚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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