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生砍人被鑒定為精神病人 法院 : 強制醫療

10-29

近日,北京法院審結瞭兩起精神病人殺人的案件,今年 4 月,一男子在北京中醫藥大學男生公寓內砍人,該男子涉嫌故意殺人罪,後男子被鑒定為不負刑責的精神病人。5 月,一名男子持刀將傢中保姆殺死,該男子亦為精神病人。最終法院決定對這兩人采取強制醫療措施。根據新刑事訴訟法,隻有法院有權力決定對涉案精神病人采取強制醫療,涉案精神病人必須同時滿足實施瞭暴力行為,其病情經鑒定不負刑責,有繼續危害社會的可能這三種條件,才能夠被采取強制醫療措施。

精神病人被采取強制醫療

朝陽區法院近日審理瞭一起申請強制醫療的案件,22 歲的被申請人徐醒(化名),因涉嫌犯故意殺人罪於 2017 年 4 月被刑事拘留,後被鑒定為無刑事責任能力,同年 8 月被采取臨時保護性約束措施。

檢方稱,被告人徐醒於 2017 年 4 月 13 日 3 時許,在北京中醫藥大學男生公寓 544 號宿舍,持菜刀砍切 22 歲的男子張某某頭部、頸部,造成張某某頭面部多發皮裂傷,並致顱骨骨折,所受傷害構成輕傷一級。檢方認為徐醒故意殺人,嚴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經法定程序鑒定為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有繼續危害社會的可能,提請法院對徐醒強制醫療。

通州區法院近日也審結瞭一起此類案件。2017 年 5 月 6 日 10 時許,38 歲的羅猛(化名)在本市通州區梨園鎮傢中,無故持菜刀多次砍傢中保姆頸部等部位,致保姆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經鑒定,羅猛患精神分裂癥,實施違法行為時受精神疾病影響,辨認及控制能力喪失,評為無刑事責任能力。檢方向法院申請對羅猛實施強制醫療。

法院認為,二人雖經法定程序鑒定依法不負刑事責任,但其精神疾病尚在治療期,仍具有繼續危害社會的可能性,均符合強制醫療的條件,最終決定對被申請人強制醫療。

強制醫療決定由法院作出

刑法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傢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

如果公安機關發現精神病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應當寫出強制醫療意見書,移送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的或者在審查起訴過程中發現的精神病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檢察院應當向法院提出強制醫療申請。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發現被告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可以作出強制醫療的決定,公安機關則負責執行。

強制醫療需要滿足三條件

決定對犯罪的精神病人強制醫療,該精神病人要滿足三個條件,一是精神病人實施瞭暴力行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嚴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第二是經法定程序鑒定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第三是有繼續危害社會的可能。

這三項條件必須同時滿足,才能被強制醫療。其中關於有繼續危害社會可能這一條件,法官會根據對精神病人的瞭解和根據醫院的診斷進行判斷。

強制醫療決定做出前,公安機關會對被申請人采取臨時的保護性約束措施,在醫院對其進行看護。強制醫療程序啟動後,申請人會被送入固定醫院,與社會隔離,治療的費用由國傢承擔。精神病人一旦病情好轉,公安機關向法院提出解除強制醫療的申請,法院將對申請進行審查,並做出是否解除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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