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志超奸殺案十大疑問 法學泰鬥:不合常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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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志超舊照

封面新聞記者 代睿

日前,封面新聞記者從多個渠道獲悉,山東張志超案已被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再審。最高法院在再審決定書中稱,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不清,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

2005 年 2 月,時年不滿 16 歲的山東臨沭縣高一學生張志超被警方拘留,他被認定為一起校園奸殺案的兇手,受害者是同校女生高某。

入獄 5 年後,張志超提出申訴,否認當年強奸案是其所為,並稱其在審訊階段受到警方刑訊逼供。此後,該案申訴先後被山東省各級法院駁回。

記者瞭解到,張志超案此前曾被多傢媒體報道,數位法學專傢曾對此案進行分析論證,認為案情不合常理,證據鏈條存在明顯漏洞。

疑問之一:張志超有作案時間嗎?

在張志超的代理律師李遜看來,張志超並不具備作案時間。根據四名學生的證人證言顯示,張志超在案發當天 6 點 15 分參加瞭升國旗,6 點 20 開始圍繞教學樓跑操後,與一名同學一起抱著同學的棉衣上樓,6 點 35 上課的時候,又到教室上課。

判決書顯示,張志超是在 6 點 20 分在廁所門口遇到被害人並實施犯罪。根據時間計算,張志超需要在 15 分鐘內完成與被害人相遇、將被害人劫持到洗刷間內、采取捂嘴掐脖子等手段將被害人強奸,並致其窒息死亡,去 300 米以外的小賣部買鎖將廁所門鎖起來等一系列動作。

李遜現場作過實驗,正常人不可能在幾分鐘之內跑出 300 米買鎖,再跑回來鎖門。因此,他認為張志超根本不具備作案時間。

另外,張志超的母親馬玉萍曾找到十年前學校小賣部的承包人,這位承包人證實,當時每天早晨 7 時 10 分小賣部才開門,因此 6 點 30 分左右買鎖的小賣部其實並沒開門。

疑問之二:洗刷間是第一犯罪現場嗎?

在判決書中,法院認定發現屍體的洗刷間即為案發第一現場。根據律師現場調查,從該教學樓建成起這部分地面一直都鋪有地磚,這使得被害人牛仔褲膝蓋等處出現較多泥沙無法解釋,因為與地磚摩擦隻可能在衣服上留下污漬或者與地磚摩擦衣服會磨損,而不可能出現現場照片顯示的被害人衣物上較重的 " 泥沙 "。

此外,判決書中還顯示,次日張志超再次進入洗刷間奸屍並將屍體多處割破。對此,我國法學泰鬥、中國政法大學原校長陳光中在論證該案時曾指出," 第一次強奸,第二次又回來奸屍,這是一個 16 歲的小孩啊,按照我們平常的生活經驗,這種現象非常反常,明顯超出瞭正常的生活經驗和合理的邏輯之內。"

疑問之三:屍體上的玻璃碎片是怎麼來的?

記者註意到,受害者的屍檢結果曾顯示,屍體前額有玻璃碎片,但現場被沒有發現被撞碎的大塊玻璃,根據張志超的有罪供述和判決書認定的事實,也沒有頭部撞擊玻璃的情節。

李遜律師就此提出質疑,洗刷間很可能不是第一犯罪現場。

疑問之四:張志超為何前後口供嚴重不一致?

李遜通過閱卷發現,張志超在公安機關曾先後就此作出供述,但口供前後明顯不一致。例如,張志超在第一次供述是稱受害人穿的是小薄襖,但記不清顏色瞭;第二次供述時稱是紅色小薄襖;第五次供述則詳細描述為 " 紅色小薄襖、淺藍色牛仔褲 "。

對於作案過程,張志超在前後幾次筆錄中對於是否進行插入式性交做出瞭不一致的供述。李遜認為,這是因為在第一次供述時,屍檢報告還未做出,後來屍檢報告未能發現受害人被性侵的證據,因此張志超後期的供述則表示未成功進行性行為。

疑問之五:證人證言為何充滿矛盾?

在張志超案的定罪證據中,最為重要的證據來自同校的王緒波和楊同振。法院判決書認定的證言顯示,王緒波稱,大約 6 點 23 分,他在宿舍裡聽到有女孩尖叫 " 你要幹什麼,救命 ",隨後,他和楊同振先後跑出宿舍,並看到洗刷間門口站著兩個人。

按照王緒波的說法,其中的一個人是張志超,另一個人戴著眼鏡。王緒波問張志超在幹什麼,對方回答說沒幹什麼,王緒波又往洗刷間門裡看瞭一下,當時天黑,沒看見什麼。

然而,李遜通過該案卷宗發現,楊同振、王緒波在 1 月 17 日和 1 月 18 日的證言完全沒有提到看到張志超,但突然在 2 月 11 日晚上的詢問中指控張志超。此外,根據另一名證人李某的證言,1 月 10 日案發當天,與楊同振、王緒波同屋的李某並沒有說聽到瞭尖叫,其他宿舍的同學中也沒有任何提到此事的證言。

疑問之六:現場為何沒有提取到任何身體物質?

本案極為吊詭的是,作為一起強奸案,警方在被害人屍體上沒有提取到張志超脫落的細胞、毛發、指紋、精液等身體特征。

對此,陳光中質疑說,如果是強奸案,起碼在受害者身上接觸時間相當長,然而卻沒有任何留下來的身體接觸上的液體,這是很可疑的。

李遜也認為,既然受害人是被奸殺的,張志超與其必然有激烈的身體接觸,受害人一定會反抗。但張志超一個不滿十六歲的少年,臨時起意作案,警方居然無法從現場提取到他的任何身體物質,令人匪夷所思。

疑問之七:套屍體的編制袋子是從哪來的?

張志超案判決書顯示,警方在受害者屍體上發現一個白色塑料編織袋,該編織袋整個套在受害者上半身。

按照張志超的供述及判決書認定的事實,這個編織袋是張志超在奸殺高某的第二天下午又進去奸屍並切割屍體時帶到作案現場的。

張志超在供述中曾稱這個編制袋是從同學李某那裡偷來的,但李某卻對警方否認自己有這個編織袋。

這個白色編織袋上有 "ORTOFIN""GENOVA/ITALY" 等字樣,經臨沂海關及臨沂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確認,這個塑料編織袋是裝柳編等工藝品出口的袋子。"ORTOFIN" 是商標名,"GENOVA/ITALY" 即意大利熱那亞。據此,警方又深入臨沂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和臨沭、河東 70 餘傢柳編經營單位,歷時近一個月調查走訪,也未能查出該編織袋的來源。

疑問之八:唯一物證木棍能否證明張志超有罪?

封面新聞記者註意到,張志超判決書中提及的唯一一個物證,是一根小木條。根據張志超的供述,他曾把這根木條插入受害者肛門。

李遜表示,如果這跟小木棒真的被插入被害人肛門,那麼上面自然會遺留被害人身體物質。然而偵查人員卻即沒有提取物質與被害人進行 DNA 對比,確定這是否為作案工具,也沒有提取指紋與張志超進行比對判斷他是否為作案人。李遜認為,在這種情況下,難以證明這根小木棒與案件事實有任何關系。

疑問之九:作案工具為何不翼而飛?

在判決書中,檢方指控張志超用隨身攜帶的鉛筆刀將受害人劫持至洗刷間內。按照張志超的有罪供述,他將舊鎖撞壞換上新鎖鎖好木門後,將挾持高媛的綠色鉛筆刀和舊鎖仍在校園西北角廁所南側雙杠附近的大垃圾坑裡,新鎖的鑰匙扔到教學樓後小賣店前南側的第一個垃圾桶裡去瞭,另一把鑰匙扔到校園西北角廁所內從西往東數第二個尿痛裡去瞭,包精液的衛生紙仍進瞭大糞坑,第二天下午再次去奸屍並切割屍體的紅色鉛筆刀帶回教室時間不長就沒有瞭。

據此,警方對上述地點進行瞭反復細致搜索,以上物品無一尋獲。將張志超提及的垃圾堆、垃圾坑、垃圾桶用手指一寸一寸地分類查找,歷時三日,始終一無所獲。

疑問之十:如果張志超是被冤枉的,那麼本案真兇是誰?

與導致聶樹斌案和呼格吉勒圖案最終平反的 " 真兇出現 " 不一樣,張志超案在審判之後就已經結案,此後並無 " 真兇出現 "。這意味著,如果張志超是無辜的,那麼作案者另有其人。真兇到底是誰,也許需要警方再一次啟動調查,還原整個案件的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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