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共享經濟帶動下,共享汽車的身影也出現在北京。今年 5 月,小包(化名)利用一輛共享汽車車窗沒有完全關嚴的機會,打開車門,並通過割斷車鑰匙鋼絲、刮掉二維碼的方式,將這輛共享汽車非法占有,供自己使用。8 日上午,此案在朝陽法院溫榆河法庭審理,小包當庭否認盜竊罪的指控,但其辯解無法自圓其說,庭審結束時小包又表示認罪。公訴人員建議對其量刑 3 到 4 年。此案並未當庭宣判。
將共享汽車據為己有 被控盜竊罪
小包今年 1 月才年滿 18 歲。公訴方指控,他於 2017 年 5 月 10 日中午在朝陽區望京保利國際廣場附近,以刮除二維碼、割走車鑰匙的方式,將經營共享汽車服務的某公司投放的 smart 機動車一輛竊走。經鑒定,被盜車輛價值為 7.8 萬元。小包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竊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應以盜竊罪追究刑事責任。
據悉,被盜的共享汽車是一輛奔馳 SMART,該車輛車身塗有二維碼,以及共享汽車公司的標識,為瞭防止駕車人拿走車鑰匙,經營方用鋼絲將車鑰匙拴在方向盤附近位置。如果有人想要使用這輛共享單車,需要先下載該公司 APP 並註冊,隨後用手機刷二維碼打開車門並用車鑰匙啟動汽車。使用完畢後關上車門並在 APP 上付費。
共享汽車公司員工發現並報警
小包案發前系望京附近一傢物業的保安,他在公安機關供述,5 月 10 日案發當天,一輛京牌的奔馳 SMART 共享汽車停靠在保利國際廣場附近,車身外部貼有二維碼。小包發現,該車雖然已經為歸還狀態,但汽車副駕駛位置車窗露著半扇的空間。小包起瞭歪心思,他把手通過車窗伸入車內,將副駕駛車門打開。在車內,小包看到車鑰匙在鑰匙孔內插著,便順手啟動汽車,開至京密路一處空地隱藏。
為瞭達到自己獨占這輛車的目的,小包還摳掉車身上的二維碼及共享汽車公司標識,用刀割斷車內拴鑰匙的黑色鋼絲,將鑰匙裝在自己身上,並鎖好車門。
小包本人並沒有駕駛證,他在案發當晚開車在附近轉瞭一圈,5 月 11 日又開車前往歡樂谷。5 月 12 日,小包開著這輛車行駛約 30 公裡,來到香山公園附近找朋友玩。5 月 13 日早晨,他又駕車返回望京,準備將車繼續藏在空地處,小包在準備鎖車時被共享汽車公司兩名員工圍住,兩人隨即報警。
兩名員工稱,公司近來通過 GPS 定位發現,一輛奔馳 SMART 共享汽車一直處於非營運狀態,但該車這幾天總是在移動,公司懷疑該車被盜,隨即對車輛進行查找。5 月 13 日,員工根據 GPS 定位在望京地區發現汽車,並將小包扣住。當時他們發現,車輛的二維碼和公司標識都被破壞。這輛用於共享的車輛系從一傢租車行租來,如果車輛不能找回,就要由公司承擔責任。
公訴機關建議量刑 3 到 4 年
8 日上午,此案在朝陽法院溫榆河法庭開庭審理,此案適用簡易程序。然而,小包在庭審之初推翻瞭自己在公安機關的供述,否認自己犯有盜竊罪,法院依法將簡易程序轉為普通程序審理。
小包表示,自己當時看到這輛車礙事,便想挪走這輛車。由於他當時正在考駕照,便起瞭 " 開著玩玩 " 的心思,拿這輛車練練手,他本意並非盜竊。" 二維碼不是我刮走的 ",小包還表示自己在使用車輛的這幾天中,二維碼不知被何人所刮掉,此事與他無關。
小包辯解說,因為自己並非想據為己有,因此想著給車主留紙條或信息,告知車主他會將車輛返還,但還沒有留下信息,便被抓獲。但小包對於為何駕車 3 天都未留信息、信息留在哪兒、給誰留、怎麼留等問題不能自圓其說。庭審最後階段,小包又表示認罪。公訴機關表示,建議對小包量刑 3 到 4 年。
本案公訴機關檢察官表示,將共享自行車據為己有和將共享汽車據為己有,從性質上而言是一致的。目前北京市盜竊罪的量刑起點是財物價值 2000 元以上,本案中的共享汽車價值近 8 萬元,按照法律規定,盜竊財物 6 萬元以上便可以處於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編輯 王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