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妻子在與異性交往過程中有失當之處,這讓夫妻感情的破裂,丈夫起訴離婚。
年幼的女兒被判給母親;而處理共同住房問題時,因為妻子的行為失當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因此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法院判令女方適當少分。
沈陽一對夫妻於 2010 年 2 月登記結婚,並育有一個女孩。婚後初期夫妻感情尚可,後因女方在與異性交往過程中有失當之處,導致夫妻感情破裂,所以男方要求離婚。
一審法院認為,婚姻關系的存續應以夫妻感情為基礎。現男方要求與女方離婚,女方亦表示同意離婚,足證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考慮婚生女孩年幼,從有利於子女成長角度出發,由女方撫養為宜,酌定男方每月給付子女撫養費 800 元。
而關於共同住房問題,考慮女方行為失當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因此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對女方適當予以少分。涉訴房屋歸男方所有為宜,剩餘銀行貸款由男方負責償還。男方應給付女方房屋折價款,考慮女方行為失當程度,酌定男方給付女方房屋折價款 8 萬元。
法院一審認定:準予男女雙方離婚;婚生女孩由女方撫養,男方每月支付撫養費 800 元,至子女十八周歲止;產權所有人登記為男方、女方共有的私有房屋一處歸男方所有,該房屋剩餘貸款由男方償還;男方一次性給付女方房屋折價款 80000 元。
宣判後,女方提出上訴,請求依法改判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維持一審法院上述三項判決內容。
遼沈晚報 · ZAKER 沈陽 主任記者楊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