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 褫奪 4 議員資格 " ——辱國者,法必嚴懲!)
2016 年 10 月,在香港特區新一屆立法會大會首次大會上,梁國雄、劉小麗、羅冠聰及姚松炎 4 名議員在新一屆立法會議員宣誓褻瀆誓詞。特區政府在全國人大釋法後入稟法院要求撤銷 4 人議員資格。7 月 14 日下午,主審法官區慶祥頒下書面判決,上述議員全部敗訴,被取消議席。
如果回放當初的一幕,4 人宣誓時的表現,的確 " 不真誠 " 和 " 不莊嚴 "。比如,劉小麗用瞭 13 分鐘時間以龜速宣誓;姚松炎增加以及修改誓詞內容;羅冠聰則以反問音調讀出中華人民共和國;梁國雄高舉黃傘,宣誓後又撕毀代表全國人大常委會 2014 年的 "831 決議 " 道具等。
這些不合時宜的舉止,折射出他們對立法機構、對香港立法、對國傢權威的輕慢與無視,由此也引發瞭諸多港人的極度憤慨,在抗議時幹脆拉出要求對上述議員 " 嚴肅懲辦 "、" 褫奪資格 " 的橫幅。但是,憤怒畢竟是憤怒,在香港這塊講求法治的土地上,最好的解決之道仍是法律。
作為憲法性文件的《香港基本法》,第 104 條規定立法會議員在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盡管該條款相對抽象,但從立法精神看,已包含 " 約束行為 " 之意。2016 年 11 月 7 日,針對 104 條,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專門解釋,更為審理此類案件提供瞭有力的法律依據。
根據人大常委會的釋法,候任立法會議員在上任前,必須按法律規定的形式及內容恰當及有效地作出立法會誓言,體現 " 真誠和莊重 "。再看 4 議員在之前宣誓時的種種表現,顯然並不具備法定的形式和內容要件,不符合《宣誓及聲明條例》,更與 " 真誠與莊重 " 原則相去甚遠,而無論拒絕宣誓,還是無效宣誓的後果,都應 " 喪失就任該條所列相應公職的資格 "。
再從法定程序上看,褫奪上述議員資格,也是 " 無懈可擊 "。此前,香港特區政府律政司代表前行政長官梁振英及律政司司長袁國強入稟高等法院,就 4 名議員的立法會就任宣誓提出司法復核,要求法庭裁定上述人員宣誓時的表現,屬於 " 拒絕宣誓 ",要求法院頒令有關議席懸空。而高等法院則運用審判權,依法完成瞭 " 臨門一腳 "。
香港法院具有歷史形成的法律權威,獨立、中立的地位,與黨派政治保持一定距離,賦予瞭其判決以更強的公正性,也更容易得到港人的內心信服。
" 小河彎彎向南流,流到香江去看一看;東方之珠,我的愛人,你的風采是否浪漫依然…… " 法治是香港的最寶貴財富,依法立港、依法興港、依法護港,這片美麗的動感之都,才會有更光明的未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