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在上班期間請假一小時外出,但事後卻被公司以其請假外出一小時期間出入公司未打卡為由解除瞭勞動關系。公司的這一做法,讓該員工非常不滿。於是,該員工一紙訴狀將公司告上法庭。近日,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依法審結瞭這宗勞動合同糾紛案件,法院一審判令被告小欖某公司賠償原告江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 97500 元。
原告:請假外出未打卡遭解雇
據原告江某介紹,其從 2003 年 7 月 1 日起在被告小欖某公司處工作,在鉆房部門任職鉆房操作員,一直工作至 2016 年 6 月 13 日被解除勞動關系時止,一年的月平均工資為 3750 元。
"2016 年 6 月 12 日,我因突發疾病向公司請假,獲公司批準外出休息 1 個小時 ( 從 2016 年 6 月 12 日上午九時至上午十時 ) 以飲水和買藥治療。" 江某在法庭上表示,就是因為這一次請假,他被公司無故解雇。2016 年 6 月 13 日,小欖某公司以江某 2016 年 6 月 12 日請假外出一小時期間出入公司處未打卡為由違法解除瞭與江某的勞動關系。
江某稱,其於 2016 年 6 月 13 日下午上班時即被被告公司的保安禁止進入公司內上班,並拿考勤記錄及事件報告要其簽名才給離開。這時江某才得知,自己被禁止上班的原因是,請假期間外出工廠沒有刷卡考勤。
" 公司沒有證據證明我出入公司時是故意不刷卡。" 江某稱,自己作為員工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時,僅請假一小時休息治療,並為瞭工作按時返回到工作崗位,且刷卡機本身也可能存在故障刷卡不成功,刷卡機亦無大聲提示刷卡不成功要求重刷的功能,相關管理人員也未及時提醒因生病身體虛弱的原告或協助其打卡。
原告江某認為,原告上班時間生病,請假休息一個小時的請假條上交給被告公司並獲批準,請假條被告公司有存檔留底兩份用於核對原告的考勤記錄,結算原告的工資,無證據證明被告公司會因原告漏打一次卡遭受重大損失,故原告的情節輕微,並未達到雙方勞動合同和員工手冊中的因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
為此,江某一紙訴狀將公司告上法庭。請求裁決小欖某公司支付其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 97500 元。
被告:員工虛報工時騙取工資
被告小欖某公司辯稱,原告江某嚴重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被告公司員工眾多,必須依靠規章制度管理,其中對考勤管理及工資計算全憑考勤記錄作為依據。
" 虛報工時在公司中屬於嚴重違反勞動紀律的行為。正因如此,公司在員工手冊第四章第六項第 6.4 條中明確規定:員工在工作時間內因公事需要出廠者,必須提出申請,經有效審批後方可出廠。" 被告小欖某公司稱,員工因私事出廠者,一律填寫請假單,同時出入必須刷卡。制定該請假制度的目的是約束員工遵守考勤紀律,杜絕員工虛報工時騙取工資。原告已經簽收瞭被告公司的員工手冊,且原告在職時間較長,清楚知道上述規定,其每天上下班均考勤刷卡並習以為常。但原告以私事需要休息一小時為由請假,於 2016 年 6 月 12 日上午九時至十時外出,卻故意在出廠時不刷卡,入廠時不刷卡,請假外出期間的考勤記錄顯示原告為正常上班,事後又不向被告公司報告,明顯是故意隱瞞請假騙取工資,嚴重違反瞭被告公司的規章制度。
被告小欖某公司還辯稱,原告請假時沒有提出患病請假,也沒有病態征兆,根本不存在所謂的 " 體弱病痛手腳無力 " 的事實。原告親筆填寫的員工請假單上,事由欄也填休息兩字,沒有隻字提及患病或身體不舒服。所以,被告小欖某公司認為,原告嚴重違反被告公司的規章制度,公司根據法律及公司規章制度的規定,解除與原告的勞動合同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原告提出的訴訟主張依法不成立,應予駁回。
法院判決:出廠行為並不存在隱瞞欺騙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為,雖然江某於 2016 年 6 月 12 日九時至十時離廠一小時未打卡是事實,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江某已經履行瞭相應的請假手續,並將請假手續交給保安審核後方才出廠,其出廠行為並不存在隱瞞欺騙行為,且其出廠一小時未打卡的行為情節輕微,不屬於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的情形,不足以達到無償解雇的條件。
綜上,法院認定被告公司違法解除與江某的勞動合同,依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小欖某公司應支付江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 97500 元 ( 3750 元 / 月 ×13 個月 ×2 倍 ) 。
來源:南方都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