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女做引產手術,術後得知孩子還活著卻被送人

07-28

哪個母親能想到,自己到醫院引產下來的孩子,會被護士救活送人!得到真相後孩子生母不但討不回孩子,找當地衛生局、計生委和公安局也均碰壁。

· 奇案 · 女子到醫院引產

男嬰被護士救活後送人

2013 年 4 月,傢在內蒙古赤峰、剛滿 18 歲的女孩麗麗(化名),發現自己懷孕瞭。因為年幼無知,直到 2013 年 11 月 5 日,她已經懷孕 35 周多後,才在哥哥的陪同下,到赤峰生殖健康專科醫院產科做引產手術。麗麗引產很順利,出院清單上還寫明有 20 元處理死嬰的費用。

但實際情況並非如此,這個被引產的孩子,居然被救活瞭。

產房護士梁曉華供述稱,引產手術前,她給麗麗做瞭內診。根據經驗判斷,她覺得引產的孩子有活下來的可能,因為她做實習護士時見過大月份引產的孩子活產的例子。

麗麗進產房前,梁曉華給表哥溫某打電話,說如果他想要個孩子,就到赤峰來,溫某問她是男孩還是女孩,她說還沒生下來,不知道。溫某事後交代," 我和妻子結婚多年沒有小孩,一直想抱個孩子,也和表妹提過。"

當天中午 12 點,梁曉華配合兩位醫生給麗麗做引產手術。麗麗引產下一個男嬰,膚色蒼白、沒有呼吸、沒有生命反射,醫生認為嬰兒已經死亡。梁曉華把孩子裝進塑料袋,放在儲藏間專門存放醫療垃圾的袋子裡。

後來,梁曉華聽見有孩子的哭聲,就把孩子從塑料袋拿出來搶救。她親自給孩子吸痰、吸氧,結紮臍帶,還給孩子喝瞭些葡萄糖水,在儲藏間找瞭一件其他產婦落下的嬰兒服給孩子穿上,放在產房的嬰兒輻射臺上,孩子一會兒就睡著瞭。

溫某得知男嬰被救活,立馬和妻子劉某乘車趕到赤峰。梁曉華稱,表哥要給她錢,她沒要。下午 4 點,梁曉華把表哥表嫂領到產房,將男嬰抱走。

醫院的清潔工張某證實,"醫療垃圾死嬰的處理本應護士裝在垃圾袋後通知我去取,由我在交接表上簽字。但一般都是護士替我簽。當天,梁曉華沒有通知我去取死嬰。"

· 過程 · 警方不立案孩子要不回

母親找媒體曝光

事後麗麗感慨,如果不是一位有正義感的村民報案,她可能一輩子都不知道自己的孩子還活在世上。兩天後,赤峰市阿魯科爾沁旗公安局雙勝派出所接到群眾舉報,稱當地居民溫某傢有一名來歷不明兒童。

公安局經過調查,確定瞭孩子的來源和生母情況,同時請赤峰市紅山區分局協助調查。引產後的第三天,麗麗接到阿魯科爾沁旗警方通知,她引產的孩子還活著,現在在阿魯科爾沁旗。

11 月 10 日,麗麗應警方要求,和哥哥、母親一起到 300 多公裡外的阿魯科爾沁旗公安局,配合警方做瞭筆錄,並做瞭 DNA 親子鑒定。

引產下來的孩子居然被拐走瞭,麗麗和傢人去醫院討說法。但到瞭醫院,醫院院長堅持稱孩子不是被拐走的,而是被一名護士抱走的,送給親戚瞭。筆錄錄完後,警方沒再給麗麗答復。他們去公安局問,辦案警官隻透露,孩子在當地一個鎮上。

麗麗說,這時她發現警官的態度有瞭明顯的變化,之後再打電話發短信,警官都不回復瞭。麗麗隻好和傢人找赤峰市衛生局、赤峰市計生委,還到赤峰生殖健康專科醫院所在的紅山區公安分局刑警大隊報案。麗麗說,單位之間相互推諉,公安局不予立案。

紅山區公安分局刑警大隊副大隊長張某受指派負責協查此案,並掌握瞭男嬰被拐的事實情況。12 月 18 日上午,他和法制大隊副大隊長張某某商議,決定不予立案。當日下午,張某向分管刑警大隊的副局長石某匯報,石某同意不予立案。

之後,張某安排人員制作呈請不予立案報告,以沒有犯罪事實呈請不予立案。19 日上午,張某等人向麗麗送達不予立案決定書。

麗麗申請行政復議,張某某接待並受理。12 月 25 日,張某某向法制大隊長劉某匯報,劉某確認不予立案。劉某向分管領導郭某匯報,郭某提議上局長辦公會討論。12 月 26 日,紅山區分局局長梁某,紀委書記郭某,劉某、張某某參加研究,會上作出維持原不予立案決定的復議意見。

麗麗在接到復議決定後感到不能接受,投訴到央視《焦點訪談》。2014 年 1 月 6 日晚,《焦點訪談》作出報道。

· 判決 · 護士被判拐騙兒童罪

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輿論開始發酵。1 月 8 日,護士梁曉華因涉嫌拐騙兒童罪被赤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後被公訴至赤峰市紅山區法院。麗麗提出附帶民事訴訟,要求梁曉華賠償醫療費 2 萬元,交通費、律師費 8 萬元,精神撫慰金 20 萬元,撫養費、教育費 80 萬元,共 110 萬元。

法院一審認為,梁曉華身為醫療機構的工作人員,采取隱瞞事實真相的手段,在監護人不知情的情況下,私自將引產存活的嬰兒送與溫某撫養,使嬰兒脫離監護人的監護,這種行為侵犯瞭麗麗與引產嬰兒的親子關系和引產嬰兒的合法權益,已構成拐騙兒童罪。

法院以拐騙兒童罪判處梁曉華有期徒刑 2 年,但不承擔對麗麗的民事賠償責任,理由是這不屬於因梁曉華拐騙兒童的犯罪行為造成的直接損失。

宣判後,梁曉華和麗麗均不服,分別上訴。梁曉華的上訴理由是,她的行為不構成拐騙兒童罪,請求改判無罪。

2014 年 10 月 26 日,內蒙古自治區赤峰市中級法院維持原判。

產科主任醫院院長被判失職罪

免予刑事處罰

赤峰生殖健康專科醫院的三名醫院領導也被追究瞭刑事責任。2017 年 5 月 25 日,赤峰市中級法院判決四人構成國有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但免予刑事處罰。

法院認為,郭某身為專科醫院產科副主任,分管產房工作;江某身為專科醫院產科主任,負責產科全面工作,對產房死嬰、死胎移交工作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高某身為專科醫院副院長兼任總務科科長,對後勤死嬰、死胎收集工作疏於管理;鄭某身為專科醫院院長,負責全院工作,未履行管理職責,致使死嬰、死胎交接管理漏洞長期存在,致梁曉華利用該管理漏洞拐騙瞭引產後成活的嬰兒。

梁曉華拐騙兒童事件被媒體曝光後,在社會上造成惡劣影響,損害瞭國有事業單位的聲譽,四人的行為都構成國有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

四公安領導構成玩忽職守罪

免予刑事處罰

2014 年 2 月 14 日,赤峰市紅山區公安分局刑警大隊副大隊長張某、赤峰市紅山區公安局法制大隊副大隊長張某某、赤峰市紅山區公安分局法制大隊大隊長劉某、赤峰市紅山區公安分局副局長石某,因涉嫌玩忽職守罪被查,公訴至敖漢旗法院。

法院一審認為,四人身為公安機關工作人員,在查辦、審核案件過程中,未認真研究相關法律規定,未正確履行職責,對應當立即立案偵查的案件,草率地作出不予立案的決定;在明知阿旗公安機關對麗麗的報案已先期受理的情況下,未及時進行溝通並移送相關材料,導致對案件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均未立案。

四人均為國傢機關工作人員,所以四人的行為都已構成玩忽職守罪。考慮本案有集體決策行為,責任比較分散,四人也不是決策者,犯罪主觀惡性較小,犯罪情節輕微,法院判四人均犯玩忽職守罪,但免予刑事處罰。

四被告人均不服,分別上訴。

2017 年 5 月 25 日,赤峰市中級法院終審維持原判。

最終:護士梁曉華被內蒙古赤峰市中級法院以拐騙兒童罪判刑 2 年。赤峰市紅山區公安分局副局長石某等 4 名公安領導被判玩忽職守罪,赤峰生殖健康專科醫院鄭某等 3 名醫院領導被判國有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但均免予刑事處罰。

(編輯 高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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