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交警回應“限行給暴走團讓路”爭議:於法有據

08-27

[ 摘要 ] 8 月 25 日,青島 " 對幾條道路限行給暴走團讓路 ",該政策一發出引發爭議," 這樣的做法是否合規?有暴走團活動,就應該讓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讓出自己的路權嗎?" 對此青島交警表示:制定這樣的規定,主要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條,於法有據。

青島交警在為 " 暴走團 " 限行的路段執勤

道路限行後 " 暴走團 " 上路瞭

8 月 25 日晚上 6 點半,青島交警市南大隊的多位民警來到瞭青島市八大峽廣場東側的幾條馬路路口,在這裡擺放起瞭禁止通行的標識。從當晚開始,青島交警市南大隊每天都將對這幾條道路進行分時段封閉,禁止機動車行駛,而供市民和幾個 " 暴走團 " 步行,這樣的舉措是否合適,引發社會激烈討論。

青島交警市南大隊膠州灣隧道中隊中隊長紀尚松昨日表示,之所以實施將部分道路進行分時段封閉,供 " 暴走團 " 等活動,是經過瞭多次調研所決定的。

闖限行車主或被罰

49 歲的青島市民王海鵬就住在八大峽廣場附近的小區裡,王海鵬告訴北青報記者,八大峽廣場附近主要以居民區和機關企業為主,居住環境挺好。每到晚上,大傢就會聚集在八大峽廣場活動。

" 從前年開始,陸續出現瞭‘暴走團’,其實就是健步走團隊,或者叫徒步隊。大傢一開始就在八大峽廣場附近活動。" 王海鵬說," 但是八大峽廣場有一個問題,就是主要的區域都是綠化帶,種的花草,而四周供步行路段比較窄,後來‘暴走’的隊員多瞭,就走不開瞭。另外還有廣場舞的活動隊,‘暴走團’活動的時候經常會和他們活動的區域沖突,所以後來‘暴走團’就把活動區域轉移到附近的幾條馬路上去瞭。"

經常在這附近參與 " 暴走 " 的青島市民楊先生說,他們選擇的都是車比較少的路段,不過還是不能避免遇到機動車,一般情況下隊伍都會主動避讓," 我今年 30 多歲,就住在這附近,下班吃完飯過來走一走,大傢喊喊口號,還可以交交朋友,感覺是一種很好的鍛煉方式。" 他說。

北青報記者瞭解到,該區域的分時段限行措施實施後,交警在限行時段會在路口設崗,提醒過往車輛繞行。目前對闖限行路段車輛以教育為主,3 天後將對違法車輛給予處罰。

封閉道路為臨海 " 斷頭路 " 車流少

青島交警市南大隊膠州灣隧道中隊中隊長紀尚松表示,之所以實施將八大峽廣場附近的部分道路進行分時段封閉,供 " 暴走團 " 等活動,是經過瞭多次調研所決定的。

" 我們在八大峽社區走訪時,一些社區工作人員及居民和我們反映,晚上他們活動時會選擇附近一條很少有機動車通行的道路進行。雖然說車很少,但是畢竟還是有車輛偶爾通過的,還是存在安全隱患。" 紀尚松說。

該中隊民警告訴北青報記者,八大峽附近道路平時車流量較少。他們曾經進行過統計,晚上 6 點半到 9 點鐘的時間段內," 暴走團 " 經常活動的道路上大概隻有大約 30 輛車經過,而且該路段沒有公交車道。

" 這附近各條道路之間的距離都比較近,隻封閉一條,機動車駕駛員還可以從別的道路通行,實際影響不大。" 交警表示," 所以我們最終做出瞭每晚臨時封閉道路供‘暴走團’活動的決定。"

北青報記者調查後發現,八大峽廣場位於青島市區西部,南側是大海,交警分時段封閉的幾條道路都是臨海的 " 斷頭路 "。

" 這樣的措施肯定不會在交通要道實施,我們選擇這幾條路也是暫時的措施,以後一旦發現市民行車需求發生變化,也會及時調整。我們是沿海城市,所以存在這樣的道路,有可能別的地方無法復制。" 青島交警市南大隊一位民警說。

" 為暴走團讓路 " 引發爭議

北青報記者瞭解到,這次青島交警分別在巫峽路劉傢峽路路口、西陵峽路劉傢峽路路口、瞿塘峽路巫峽路路口、西陵峽路西陵峽三路路口安裝瞭禁令標志牌,分時段進行道路封閉,涵蓋的路段總共約 500 米。

參加 " 暴走 " 的市民楊先生說,每晚在該路段附近參加 " 暴走 " 的市民大概有千人左右,對大部分參加 " 暴走 " 的人來說,這樣的措施肯定是一個好消息。" 我們以前‘暴走’集合的時間是晚上 6 點,但是現在改成瞭晚上 6 點半,因為道路從 6 點半左右開始封閉,等臨時封閉之後再走更安全。" 他說," 這裡的機動車道本身使用率就不高,分時段開辟出來供徒步的市民使用,其實也是一種對公共資源的合理利用 "。

北青報記者瞭解到,青島市從五年前左右開始出現 " 暴走團 ",目前已有多支隊伍。但很多隊伍是在體育場等地進行活動,八大峽廣場附近的 " 暴走團 " 是受條件限制,才會在馬路上 " 暴走 " 的。

不過,這樣的政策也遭到瞭部分青島市民的質疑," 道路封閉我會選擇其他路段走,隻多出個幾百米,但是這樣的做法是不是合規呢?因為有‘暴走團’活動,就應該讓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讓出自己的路權嗎?"

青島交警表示於法有據

青島交警市南大隊膠州灣隧道中隊的工作人員在接受北青報記者采訪時表示,他們制定這樣的規定,主要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條,該條內容為 "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體情況,可以對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采取疏導、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眾性活動、大范圍施工等情況,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與公眾的道路交通活動直接有關的決定,應當提前向社會公告。"

該中隊交警同時表示,做出這樣的決定以前,他們還需要向上級部門報備,獲得批準後才開始具體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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