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月 25 日,蕪湖鏡湖區法院公開審理一件特殊的案件,96 戶居民共 176 人成為被告,這案件的起因是,“一塊從天而降的紅磚” ……
事情追溯到去年的 10 月 4 日
蕪湖綠地伊頓公館商業街
發生瞭一起高空墜物致人死亡事件
當時,經救護人員確認,被砸男子已無生命體征,不幸死亡。法醫趕到後,對現場進行勘察,在確認是空中墜物致人死亡後,案件移交轄區刑警大隊展開調查。事發樓棟為小區 28 號樓,樓下是一排門面房,樓上住人。出事地點位於 28 號樓一單元門前,除去一樓以外還有 32 層,共 96 戶。
事發後,警察蜀黍一直在尋找
“扔磚頭的神秘人”
警方還特意發佈瞭“懸賞通告”
民警在物業的配合下,花費數月時間,逐戶進行調查,但一直無法認定肇事者是哪戶居民 ……
由於至今沒有找到肇事者,今年 3 月,受害人傢屬通過法律援助中心向蕪湖鏡湖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緊鄰案發地的居民樓所有業主(除一樓外)及小區物業和置業公司共同擔責給予賠償。7 月 25 日,該案在鏡湖區法院公開開庭審理。
“一個人的性命就這樣沒有瞭,我們心裡到現在都不服。”死者傢屬表示,他們現在感覺找到肇事者已經是很困難瞭,於是在法律援助律師的建議下,決定通過訴訟來索要賠償、主張自己的合法權益。
律師:為啥全樓人都成瞭“被告”?
事件過去 9 個多月,原告代理律師李律師表示,根據 2010 年 7 月 1 日實施的《侵權責任法》第 87 條規定,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據此,同一幢樓裡的業主,如果不能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那麼將共同為受害人的損失“買單”。
此外,《侵權責任法》還規定,建築物、構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李律師說,即將開庭的這起民事訴訟案件,所有被告都要提交證明自己不在現場的證據。
記者聯系上幾名小區業主,他們在痛恨高空拋物的同時,也感覺有些委屈,“明明不是我做的,卻可能要擔責,希望早點找到真正的肇事者。”
索賠 52 萬 被告大多辯解與自己無關
7 月 25 日上午,此案在蕪湖鏡湖區法院開庭。經法院核實,該案共有 176 名被告,包括 174 名業主和物業、開發商 2 個單位。
由於人數眾多,法官光是宣讀核實 176 名被告信息就花瞭 1 個多小時,而 176 名被告部分沒有到庭,部分當事人以及代理人到席就坐。起訴書顯示,傢屬要求上述被告共同承擔賠償 52 萬餘元。
原告陳述並舉證後,多名被告開始舉證試圖說明此事與自己無關。
記者在現場聽到,有被告稱自己房屋是毛坯房,不會有紅磚;有被告稱自己房屋在另一側,就算是拋物也不會砸到這一側的死者;有被告稱當時屋內沒有人 …… 物業公司則辯解,他們之前曾多次就高空拋物進行提醒宣傳,盡到瞭管理義務;開發商則表示,雖然有幾傢未完成過戶,但房屋已經出售,因此他們不能算是“業主”瞭。
庭審一直進行到下午,被告舉證仍未結束,26 日該案還將繼續審理。李律師表示,被告的舉證很多未能排除“不可能性”,“比如你說你傢裡沒有紅磚,那你怎麼證明你不會從外面撿一塊帶回去再扔?”李律師稱,不過最終如何定責還需要法院裁判。
親們,看到瞭嗎?
高空墜物,侵權人全責
找不到侵權人則全樓擔責
不要小看“高空拋物”的危害
曾有網友歸納瞭七種最危險的高空拋物,煙頭,花盆、菜刀、啤酒瓶、磚石、爆竹、晾衣桿。
央視新聞曾專門針對高空拋物做瞭一個實驗
根據實驗測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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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枚重 30 克的雞蛋
從四樓拋下,會將人頭頂砸出一個包
從 18 樓拋下,能砸破人的頭骨
而從 30 樓拋下,沖擊力足以致人死亡!
可想而知一塊從高空墜下的磚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