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冒充古玩行傢 179 元假玉賣出 1.2 萬高價

07-29

2017 年 7 月 29 日,合肥市瑤海區人民法院傳來消息,在裕豐花市西門口擺地攤、冒充古玩行傢行騙的朱氏三兄弟分別獲刑。據瞭解,三兄弟曾將價值 179 元的假玉賣給 6 旬大爺,收瞭大爺錢財共計近 1.2 萬元。

2016 年 8 月,朱氏三兄弟共謀以賣假玉的方式騙錢,並約定分贓比例。

同年 9 月 4 日 10 時許,老大在合肥市瑤海區裕豐花市西門口擺地攤裝作收購古玩、玉器,老二、老三冒充賣玉的並將隨身攜帶的仿玉高價賣給老大以引人註意。

當時已 66 歲的大爺袁某上前觀看,老大遂以身上錢不夠要去取錢為由,先離開,此時老二、老三對被害人袁某稱他們趕時間,願意以低點的價格賣給袁某,被害人袁某表示同意,並將 1000 元現金及手上戴著的一個重約 31.25 克的金戒指(經鑒定價值人民幣 10781 元)交給老二,老二將一塊獅形章、一個虎紋方牌、一個觀音擺件,一個手鐲共計 4 塊仿玉制品(經鑒定共計價值人民幣 179 元)賣給被害人袁某。

隨後老二、老三逃離現場,騙得的金戒指銷贓後及贓款 1000 元被三人分贓並揮霍。

2016 年 10 月 17 日,老大、老二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12 月 29 日老三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案發後,朱氏三兄弟賠償被害人袁某經濟損失人民幣 12000 元,被害人袁某對三人表示諒解。

瑤海法院經審理認為,朱氏三兄弟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被害人財物,共計價值人民幣 11781 元,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應予支持。在共同犯罪中,朱氏三兄弟相互配合,均積極主動實施詐騙,所起作用相當,不宜區分主從犯,應按各參與犯罪的具體作用處罰。老三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屬自首,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老大、老二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審中自願認罪,可從輕處罰。三人系初犯,並已賠償瞭被害人損失並取得被害人諒解,又可酌情從輕處罰。但朱氏三兄弟詐騙老年人財物,可酌情從嚴懲處。

據此,三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緩刑一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有期徒刑十一個月,緩刑一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三千元。

瑤海法院法官提醒,喜歡古玩的市民不要隨便輕信路邊攤,購買前應多瞭解古玩方面的知識,購買時請選擇專業古玩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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