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情侶戀愛期間,女方先後以開設餐館、炒股為由向男方借款總計 42.2 萬元。分手後,男方要求返還,但女方認為該款項是兩人戀愛的共同支出以及男方對其的贈與,不同意還。
鬧上法院後,男方提供微信記錄證明是借款。近日,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男方未有明確的贈與意思表示,且微信用詞表明為借貸關系,為此判決女方須償還 422000 元及利息。
戀愛期間女子借款 42 萬元 分手後男子索要遭拒
早在 2014 年 4 月,37 歲的男子榮某(化名)在一次朋友聚會上認識瞭 29 歲的秦某(化名),兩人逐漸發展為戀人關系。
這年 12 月,秦某稱與他人合夥投資開設餐館,向榮某借款 10 萬元。2015 年 5 月至 7 月期間,秦某以借款炒股為名分次向榮某借款共 22.2 萬元。2016 年 1 月,秦某再以股市被套需補倉為由,向榮某借款 10 萬元。前前後後,秦某共向榮某借款達到 42.2 萬元。
其後,榮某與秦某感情逐漸疏遠,爭吵不斷,導致分手。分手後,榮某多次向秦某催討所借款項,但秦某認為該款項是兩人戀愛的共同支出以及榮某對秦某的贈與,不同意返還。雙方由此產生爭議,後來,榮某一紙訴狀將秦某告上法庭,要求秦某歸還借款 42.2 萬元及相關利息。
女子堅稱是男方自願給的 男子拿出微信記錄作證
法院開庭時,對 42.2 萬元是否為借款,榮某和秦某各執一詞。
秦某確認她收到瞭榮某給付的 42.2 萬元,但認為該款項並不屬於借款。秦某說,自己有穩定的工作和較高的收入來源,沒有必要向原告借款,並且雙方沒有簽訂任何借款合同,榮某的銀行轉賬憑證也沒有附言備註就是借款。該款事實上是用於兩人在戀愛期間的共同消費支出及秦某為榮某支付的消費支出,另還有一部分是榮某對秦某的贈與,是榮某基於戀愛關系自願給付的,因此請求法院駁回榮某的全部訴求。
榮某則堅稱 42.2 萬元都是借款,為此,他提供瞭兩人過往的微信聊天記錄進行證明。
聊天記錄顯示,秦某曾有以下聊天內容:
" 我現在沒錢還你,回去也隻能先給你打欠條,還有什麼都一次說瞭吧 "; " 已經還瞭 6666 其他的會盡快還你 ";" 都給你,反正是你的錢 "。
法院:微信用詞表明為借貸關系
對於這 42.2 萬元到底為借款還是贈與?
廣州市天河區法院審理認為:
首先,原告向被告轉賬 10 萬元、7 萬元、5 萬元等大額資金,不符合一般的消費支出,並且,被告在微信中也使用瞭 " 沒錢還你 "、" 打欠條 "、" 是你的錢 " 等詞匯,表明雙方為借貸關系。
其次,贈與法律行為的成立取決於贈與人同意,並無需受贈人給付對價的情形下單方面無償交付贈與物,因此贈與的意思表示應當明確,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交付財產的行為本身並不能當然推定有贈與的意思表示。
本案中,原告在向被告交付款項時並沒有明確贈與的意思表示,且被告也未提供證據證明原告有贈與的意思表示,故法院對被告辯稱 42.2 萬元屬於贈與的抗辯理由不予采信。
法院判決被告於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償還貸款本金 422000 元及利息。
贈與人明確表示贈與且受贈與人接受 , 贈與行為才合法有效
審理本案的天河區法院金融庭法官趙心晶表示,本案主要爭議焦點為涉案的 42.2 萬元款項到底是屬於民間借貸關系,還是贈與法律關系。
我國法律對贈與行為的認定較為嚴格,贈與人必須明確表示出贈與的意思表示,且受贈與人表示接受贈與,才能認定贈與行為的合法有效。
本案中,榮某並沒有明確表示出涉案金額為贈與,秦某也沒有證據證明榮某有贈與的意思表示。另根據兩人微信聊天記錄的內容,秦某使用瞭 " 沒錢還 "、" 打欠條 " 等字眼,說明其知道涉案金額是需要償還給榮某的,所以法院沒有采信秦某關於涉案金額為贈與的抗辯,而是認定為借貸關系。
如何防范男女戀愛分手後因經濟產生糾紛?
趙心晶建議:愛情需要理性,如果戀人之間不是有贈與財產的打算,涉及經濟往來的,一定不能怕 " 落不下面子 ",要說清楚錢款的性質,並最好留有憑證,比如借據、字條等,以免日後產生不必要的誤會和無法舉證的問題。以本案為例,榮某借款給秦某沒有任何字據,如果不是微信聊天記錄,可能判決就是另一種結果瞭。
(編輯 范文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