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在沈陽卡遭異地盜刷 他咋追回 6 千多的?

11-21

沈陽男子林先生在銀行申領瞭一張工資卡,卻被人在香港盜刷走 6000 餘元。林先生認為銀行存在過錯,將銀行起訴到瞭法院要求賠償損失。經審理,法院最終支持瞭林先生的訴訟請求。11 月 20 日,皇姑區人民法院介紹,林先生維權之所以能成功,與他案發後的一系列行為有極大關系。

銀行卡遭盜刷,儲戶起訴銀行

林先生是一傢公司的員工,公司給員工們統一辦理瞭銀行儲蓄卡,用於發放工資。今年 4 月 9 日 20 時許,正在傢中準備睡覺的林先生相繼收到五條手機短信,顯示其名下的這張銀行卡在香港被盜刷 6444 元。

第二天一大早,林先生就跑到銀行櫃臺反映銀行卡被盜刷的情況,並將卡中的 68 元現金取瞭出來,打印瞭銀行流水記錄。隨後,林先生當著銀行工作人員的面向公安機關報瞭警。該案立案後,由於線索有限一直沒有偵破。

林先生說,銀行卡一直都在自己手裡,從來沒有借給別人,而且自己也沒有去過香港,不存在使用過失等問題。銀行對儲戶信息有安全保障義務,銀行在自己銀行卡被盜刷的過程中明顯存在過錯,應當對損失負擔賠償責任。隨後,林先生將銀行起訴到皇姑區人民法院要求銀行承擔賠償責任,賠償經濟損失 6000 餘元。

銀行挺委屈說什麼也不願賠

對此,銀行也是一臉的委屈,不同意賠償。銀行認為一方面林先生無法證明本人與銀行卡是否存在分離現象,另一方面也無法證明交易當天本人是否在交易所在地香港。同時,該筆交易屬於卡密相符情形,屬於正常交易。目前沒有足夠證據證明林先生銀行卡上的該筆交易是被盜刷。

另外,林先生的銀行卡是工資卡,系批量開卡,由單位統一辦理,當時被告與原告單位約定持卡人應遵守儲蓄卡領用合約。該合約中載明:凡使用密碼進行交易的,銀行均視為持卡人所為。因密碼保管或者使用不當而導致的損失,由持卡人本人承擔。

銀行存缺陷應承擔賠償責任

皇姑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林先生在銀行辦理並使用借記卡,雙方即成立儲蓄存款合同關系,銀行就負有保護林先生賬戶內資金安全的義務,林先生將款項存入被告處,即取得本息償付請求權。

根據庭審中查明,林先生及銀行均認可林先生所持有的借記卡內存款 6444.83 元在香港 ATM 機中取款。根據《商業銀行法》規定,銀行作為借記卡的發行及技術、設備和操作平臺的提供者,理應承擔對銀行的識別義務。現林先生身處沈陽 , 而其所有的儲蓄卡卻在香港被盜刷,主要原因在於銀行提供的交易系統本身存在著不能識別偽卡的缺陷。據此,應由銀行承擔違約責任。

關於銀行提出林先生無法證明人與銀行卡是否存在分離現象,因密碼保管或者使用不當而導致的損失應由林先生承擔的抗辯,因借記卡在前一日 22 時許被盜刷後 , 林先生第二日上午即到被告處以借記卡取款,並於同日報警,據此,銀行未能證明林先生存在人、卡分離現象,同時銀行也不能證明林先生存在因密碼保管或者使用不當,故對銀行該抗辯理由不予采信。最終,法院判決銀行賠償林先生損失 6000 餘元。

法官提醒:遭盜刷應立即辦凍結報警

法官提醒廣大市民,在使用銀行卡的時候應小心謹慎,輸入密碼時應該註意對密碼的保護,特別是在網絡購買交易時,一定要先核實網站真偽,然後再進行操作。同時如果發生盜刷銀行卡的情況,不要慌張,第一時間去銀行櫃臺說明情況,辦理凍結或取出存款,同時應馬上報警,留存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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