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生在廣州打工過節沒 3 倍工資 把老板告瞭

07-30

有法官認為:學生小剛和酒樓建立的並非勞動關系 , 雇主隻需支付相應的勞動報酬即可

大學生打工可以享受加班工資嗎 ? 實習期滿入職公司還是實習關系 ? 寒暑假期間 , 課程相對靈活的大學生們有瞭更多空閑時間參加社會實踐 , 不少大學生會利用假期打工賺錢 , 勤工儉學的同時積累工作經驗。不過 , 作為尚未完全踏足社會的學生 , 大學生們在讀期間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時 , 也應對雙方關系有較為準確的認識 , 同時應註意保留相應的證據 , 並維護好自身的合法權益。

■新快報記者 黃瓊 通訊員 鄒海媚 潘文傑

案例 1

大學生應聘鐘點工沒有加班工資 ?

剛滿 20 歲的小剛 ( 化名 ) 是海南某政法學院法律系的一名大二學生。今年 1 月學校放寒假後 , 小剛不想太早回老傢 , 打算來廣州打工賺點生活費再回去 , 於是找到一傢海鮮酒傢應聘當服務員。應聘時 , 小剛明確表示自己是在校學生 , 酒傢也同意讓其以鐘點工的形式參加工作 , 並讓小剛填寫入職表 , 表上約定一個月 2500 元全包 , 並參照公司內部正式員工額外給予報酬。

小剛在該酒樓工作瞭一個多月 , 酒樓在小剛離職時支付瞭 3736 元作為勞動報酬。小剛覺得報酬太少 , 認為自己在法定工作日和休息天均加班 , 平時也有延長工作小時 , 報酬不應這麼少。而酒樓方面則認為基本工資 2500 元 , 多出的 1236 元是加班費用。

酒樓 : 他隻是鐘點工的形式

作為法律專業的學生 , 小剛認為這種算法不合理 , 按照他的算法加班費用遠不止這個數。很快小剛便學以致用拿起瞭法律的武器 : 他按照法律規定先提起仲裁 , 再起訴至法院 , 請求法院確認雙方在 2017 年 1 月 16 日至 2017 年 2 月 19 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 , 酒樓支付春節三倍加班工資、3 周的節假日雙倍工資以及每天延長加班 2 小時的加班工資。

對此 , 酒樓辯稱雙方不存在勞動關系 , 小剛隻是以鐘點工形式上班 , 酒樓也按照約定支付月薪 , 並給瞭加班報酬 , 故不同意小剛的請求。目前該案還在進一步審理中。

●法官說法

越秀區法院有專業法官指出 , 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一條規定 :" 一、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 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 , 勞動關系成立。 ( 一 )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 ( 二 ) 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 , 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 , 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 ( 三 ) 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由此看來 , 在讀大學生雖然有空餘時間打零工 , 但是從實際情況來說 , 不具備與用人單位建立長期勞動關系的條件。本案中 , 小剛在寒假期間到酒樓應聘鐘點工 , 酒樓也確認其鐘點工的身份 , 雙方沒有簽訂勞動合同 , 隻是在入職申請表上約定待遇等事項。從勞動者的角度分析 , 小剛沒有與酒樓建立長期勞動關系的主觀意圖 , 從用人單位的角度而言 , 酒樓也沒有意向招小剛為單位員工 , 接受酒樓管理。

因此 , 小剛和酒樓建立的並非勞動關系 , 應為勞務關系。如果認定為勞務關系 , 則酒樓隻需要支付小剛相應的勞務報酬即可 , 無需按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支付加班工資等。值得註意的是 , 該案的最終處理結果應以判決為準。

案例 2

實習期滿留在實習單位是什麼關系 ?

2013 年初夏 , 大四學生小瑩 ( 化名 ) 按照學校教學安排自行找到一傢網絡信息公司實習 , 並與該公司簽訂瞭《實習協議書》, 約定實習期為兩個月。小瑩在實習單位勤奮好學 , 工作態度積極主動 , 實習期滿後繼續留在公司工作。但沒想到好景不長 , 雙方後來產生糾紛 , 小瑩在收到公司發的最後一個月工資後便被通知不用再上班 , 其申請公司開具離職證明的請求也遭拒絕。

小瑩認為作為正式員工突然被 " 炒 ", 雖然心中不快 , 但既然要走 , 自己應該能獲得相應的經濟補償 , 而不僅僅隻是最後一個月的工資而已。

於是小瑩申請勞動仲裁委確認雙方存在勞動關系 , 要求公司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與經濟補償金 , 並補開離職證明。仲裁裁決基本支持瞭小瑩的訴訟請求 , 但是公司不服起訴至法院 , 訴稱小瑩一直未向其司告知畢業的事實 , 也未向其司提交畢業證等資料 , 雙方簽訂的是《實習生續簽協議》, 並未簽訂勞動協議 , 故此認定雙方為實習關系 , 非勞動關系 , 認為不應支持小瑩的訴請。

對此 , 一審法院經審理後 , 認為小瑩與信息公司存在勞動關系 , 遂判令信息公司向小瑩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並出具離職證明。信息公司不服一審判決 , 向中院上訴 , 二審法院為雙方主持調解 , 最終該案以雙方調解結案。

●法官說法

" 實習 " 指未畢業的在校學生以實習為目的 , 到企業參加實踐 , 鞏固課堂知識。一般認為 , 單位可以和實習生簽訂實習協議 , 約定實習工作內容、報酬等 , 此時雙方成立實習關系 , 並非真正意義上的勞動關系 , 相關權利義務應按實習協議約定來行使和履行。

本案中 , 小瑩先以實習生的身份入職信息公司 , 繼而留在該公司工作 , 其系以與該公司建立長期勞動關系為目的繼續在該公司工作 , 公司也有意通過實習期考察小瑩的表現進而將其招聘為公司員工 , 雙方均以建立勞動關系為目標。實習期滿後 , 小瑩留在公司任職並領取工資 , 遵守公司規章制度 , 雙方符合勞動關系成立的條件 , 公司應與小瑩簽訂勞動合同。另外 , 在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為勞動者出具離職證明 , 是用人單位的義務。

因此 , 公司應按勞動合同法規定支付小瑩雙倍工資差額 , 並為小瑩出具離職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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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三角勞動爭議案件 占全省總數 95%

記者從昨日廣東省律協勞動委舉辦的 "2017 勝倫人力資源法律高峰論壇 " 上獲悉 , 近年來 , 勞動者的訴求已經從以往的單純追討工資或加班費的單一訴求 , 向同時主張工資、經濟補償、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多種訴求發展。

據介紹 , 廣東是全國經濟活動最活躍和勞資矛盾最突出的地區之一 , 自 2008 年至今 , 全省每年勞動爭議案件均在 30 萬宗左右 , 案件總數、涉案人數和涉案金額均居全國首位。2016 年 , 廣東省共受理勞動爭議案件 26 萬宗 , 涉及勞動者 52.8 萬人 , 案件總量占全國的 14.7%, 居全國首位。

2016 年 , 珠三角的廣州、深圳、佛山、珠海、江門等 9 個市勞動爭議案件共 24.8 萬件 , 占全省案件總量的 95%, 其中 , 深圳、東莞和廣州三市的案件量分別為 6.5 萬件、6.2 萬件和 4.1 萬件 , 居全省前三位 , 三市案件總量占全省案件總量的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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