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散步看見大狗被嚇倒在地 索賠 4 萬

07-28

52 歲的陳女士 ( 化名 ) 晚上在小區散步 , 遇見牽狗散步的張先生 , 陳女士見狗一驚 , 不慎摔倒在地 , 傷勢不輕。隨後 , 陳女士要求狗主人承擔賠償責任。

而張先生 ( 化名 ) 認為自己牽繩遛狗 , 狗也沒傷人 , 陳女士受傷與自身的無關。

雙方爭執不下 , 陳女士一紙訴狀到海寧法院要求賠償 , 這到底賠不賠 ?

陳女士 ,52 歲 , 長春人。她回憶道 ,2015 年 9 月 8 號晚上 , 她在小區散步時 , 突然看見迎面而來的一隻大狗 , 陳女士一時驚訝慌張 , 往後躲閃 , 一個踉蹌摔倒在地 , 這一摔導致陳女士右橈骨小頭骨折。

此後 , 陳女士多次前往醫院治療 , 花費大量的時間錢財。故陳女士起訴至法院 , 請求判令狗主人賠償她經濟損失 4 萬餘元。

狗主人覺得委屈 , 他答辯道 , 自己牽繩遛狗 , 自傢的狗狗也未亂吠。原告摔倒受傷不是狗的行為導致的 , 希望法庭能夠駁回訴訟請求。

7 月 24 日 , 海寧法院開庭審理該案。承辦法官根據雙方當事人的陳述及證據 , 一審認定的事實是這樣的。那天天色已暗 , 小區路燈不明亮 , 張先生所養的是一隻阿拉斯加犬 , 站高近半米 , 毛色黑白 , 在當時昏暗的環境下確實不易察覺該犬 , 距離近時亦確造成驚嚇。

由於沒有證據證明寵物狗與原告之間產生沖撞、撲咬等直接接觸 , 所以原告受傷是被寵物狗嚇到後 , 避讓行為處置不當造成的。被告張先生應對原告所受傷害承擔 50% 的賠償責任。故判令被告張先生賠償原告損失 1 萬 3 千餘元。

法官提醒 , 飼養寵物造成他人損害的 , 動物飼養者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 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 , 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現在正處夏日高溫時段 , 飼養者應看護好所養寵物 , 以免對他人造成傷害 , 自己也將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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