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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個月大男童因發燒咳嗽被送到醫院治療,醫院診斷孩子患瞭肺炎,由於住院治療後病情未見好轉,傢屬提醒醫生孩子是否患瞭腦炎,但沒有得到醫生足夠的重視,最終孩子因急性化膿性中耳炎繼發化膿性腦膜腦炎,急性呼吸窘迫呼吸綜合癥及膿毒血癥致全身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日前,法院判決醫院賠償孩子父母 62 萬元。
醫院漏診致男童死亡
2016 年 4 月 12 日 16 時許,張先生 19 個月大的兒子樂樂因發燒咳嗽被送往瓦房店第三醫院有限責任公司(下稱瓦房店三院),醫生診斷樂樂患瞭支氣管肺炎、支原體感染。樂樂住院治療一段時間後,病情未見好轉,期間樂樂父母多次提醒醫生孩子是否患瞭腦炎,並要求轉院治療,但沒有引起對方足夠重視。
由於病情持續惡化,2016 年 4 月 17 日,傢人將樂樂轉院至大連市兒童醫院,經診斷樂樂為化膿性腦膜腦炎、膿毒血癥,經過三天搶救,樂樂最終於 2016 年 4 月 20 日死亡。死亡原因為因急性化膿性中耳炎繼發化膿性腦膜腦炎,急性呼吸窘迫呼吸綜合癥及膿毒血癥致全身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2017 年 6 月 5 日,華夏物鑒中心作出司法鑒定意見書,瓦房店三院對化膿性中耳炎等疾病的漏診漏治一定程度上延誤瞭疾病的及時治療,存在過錯行為,該過錯行為與死亡的損害後果之間存在一定的因果關系,醫療過錯行為的參與度以同等作用為宜。
法院判醫院承擔大部分責任
樂樂父母認為瓦房店三院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於是將其起訴至法院,要求賠償醫療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合計 67 萬餘元。
一審法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公民、法人因過錯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樂樂因發燒咳嗽被送往瓦房店三院,作為醫院應當及時準確治療,瓦房店三院對化膿性中耳炎等疾病的漏診漏治一定程度上延誤瞭疾病的及時治療,存在過錯行為,該過錯行為與死亡的損害後果之間存在一定的因果關系,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樂樂的死亡,使父母永遠失去瞭他們之間的天倫之樂,對其造成的精神痛苦是深重而久遠的,瓦房店三院應賠償樂樂父母精神損失。
法院認為,雖然鑒定意見醫療過錯行為的參與度以同等作用為宜,但考慮治療過程瓦房店三院的過錯程度及患者死亡的嚴重後果,瓦房店三院應承擔大部分責任,按 65% 左右賠償為宜。
一審法院判決,瓦房店三院給付樂樂父母賠償款 62 萬元。
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一審判決後,瓦房店三院提起上訴,理由為,司法鑒定的鑒定意見為醫院在樂樂的診療過程中存在醫療過錯行為,該過錯行為與樂樂死亡的損害後果之間存在一定的因果關系,醫療過錯程度的參與度以同等作用為宜。而一審法院在沒有其他證據否定鑒定意見的情況下增大上訴人責任比例,判決上訴人承擔主要責任欠缺事實依據。
二審法院認為,在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中,司法鑒定意見對醫療機構在醫療事故中因果關系參與度的判定條件和標準與民事責任中對過錯程度、因果關系的判定條件和標準不同。司法鑒定的鑒定意見是從醫學角度對醫療機構責任比例的認定,而人民法院對民事責任比例認定應結合案件實際情況,綜合考慮醫療機構在診療活動中是否盡到瞭相應的註意義務、醫療過錯的表現、導致的後果嚴重程度等,依法作出綜合評判。
本案中,通過對比瓦房店三院與大連市兒童醫院對患者作出的不同診斷及最終對死亡原因的確定,可以得出瓦房店三院對案涉患者存在的漏診行為過錯明顯,考慮患者年齡較小,在針對之前診斷住院用藥仍出現反復高燒及患者傢屬提出是否存在其他病因的情況下,醫院並未盡到充分的註意義務及采取其他相應的診治行為,最終導致患者在轉入大連市兒童醫院時病情惡化已無法控制,並產生瞭死亡的嚴重後果。
說明瓦房店三院在本次診治行為過程中醫療過錯明顯,產生的後果嚴重,給患者傢屬帶來難以彌補的損失。一審參考案涉司法鑒定意見確定的因果關系的參與度,結合案件實際情況確定的責任比例正確,法院予以維持。
日前,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 "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 的終審判決。
半島晨報、海力網記者佟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