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月 28 日,江蘇徐州一大媽因闖紅燈和橫穿馬路被交警攔下。面對交警執法,大媽態度囂張,多次爆出雷語——— " 我有心臟病,再說犯病 ";" 不差錢,明天繼續闖 ";" 我教育孩子和孫子去偷、去闖紅燈,見警察就罵 " ( 據 7 月 30 日《都市快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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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實話,我不太相信一個正常人會說出這樣的荒唐話。說 " 我有心臟病,再說就范 ",這還是比較正常的威脅 ; 而說 " 不差錢,明天繼續闖 ",這就有點不可理喻瞭 ; 當她說出 " 我教育孩子和孫子去偷、去闖紅燈,見警察就罵 " 這樣的話時,基本上就處於精神不正常狀態瞭。
其實想想我們平時說話,也可能會進入不正常狀態,兩個人爭吵,然後話趕話讓其中一方騎虎難下,不經過大腦的狠話往往也就脫口而出瞭。比如兩口子吵架,吵著吵著就宣佈要離婚,有的一怒之下還真就離瞭,然後悔之晚矣。所以我更傾向於相信這位大媽是在放狠話,這些話並沒有經過大腦。估計她第二天不敢來闖紅燈。
但萬一她就是那麼個渾人,真就言出必行瞭,我們又該如何是好呢 ? 或者幹脆拋開這位大媽不談,面對各種 " 中國式過馬路 ",就沒有什麼辦法懲罰嗎 ? 交警方面其實沒少想辦法,比如說高清攝像頭拍下闖紅燈者,在大屏幕上曝光 ; 再比如說前兩天,抓住闖紅燈的就罰他喊一百遍 " 我不再闖紅燈 "。但這些辦法的效果好像也不是那麼明顯,而且還被人指責損害瞭行人的尊嚴。
也有網友評價說,闖紅燈屢教不改,主要原因還是罰的太輕。根據規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 行人、乘車人、非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 "。最多五十元的罰款,碰著不差錢的可不就不在乎嗎 ? 給你一百塊錢,我來來回回地走,你奈我何 ? 類似的尷尬也曾經發生在文物保護問題上,我國法律規定,破壞古建築最高處罰 50 萬元。對那些拆瞭古建築蓋樓的房地產商來說,50 萬元的罰款,毛毛雨啊,罰款拿去,樓繼續蓋。
難道就不能提高處罰力度嗎 ? 這個就需要從長計議瞭。要知道,法律的處罰有一個罪責相當原則,也就是對違法者的處罰力度要和他犯下的罪行相當。不能說偷瞭個錢包就把手給剁瞭,這就變成酷刑瞭。那麼在闖紅燈這件事上,機動車闖紅燈的處罰力度就比較高,因為會給他人帶來巨大風險。而行人闖紅燈,風險主要是自己承擔,對行人的處罰力度,也就是五十元以下的水平瞭。
其實法律並非沒有考慮到這個問題,把罰款額度設置成一個區間,就是考慮到初犯和慣犯的差別,比如行人闖紅燈罰款, 初犯就可以警告,再犯就可以罰款, 屢教不改的話,就可以按照罰款金額的上限處罰。不過我覺得,隨著經濟水平的提高,我們是時候提升處罰額度的上限瞭,隻有處罰力度讓違法者感到疼痛,法律法規才能起到震懾作用。
解決問題除瞭嚴刑峻法之外,當然還包括技術性手段,比如說行人過馬路問題,很多先進的紅綠燈上都會設置按鈕,行人可以按動按鈕,當有足夠多的行人按過按鈕之後,紅燈就會變成綠燈。這不也是人數足夠多就過馬路嗎 ? 和我們的 " 中國式過馬路 " 的區別就在於多瞭一道程序。而就是這道程序,劃分瞭合法和非法之間的界限。
最近在看一本關於北歐的書。來自英國的作者一次在丹麥橫穿馬路,旁邊等紅燈的行人對他怒目而視,認為他不守交通規則。但作者左瞧右看,馬路上一輛車都沒有,丹麥人對規矩的遵守已經到瞭迂腐的地步瞭。但這種迂腐還有個好聽的名字,叫做文明。
本報評論員 牛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