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傢五口乘地鐵趕飛機,遭遇瞭地鐵通信故障,多坐一站後又返回耽誤瞭時間,錯過航班造成損失。事後,當事人童女士將湖北武漢地鐵運營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地鐵公司)告上法庭,索賠改簽費及其他損失共計千餘元。3 月 1 日,礄口區法院一審宣判,認為被告不構成違約,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自稱因地鐵故障誤機
女乘客狀告地鐵公司
41 歲的童女士說,2017 年 7 月 25 日上午 7 時 28 分,她傢五口人從武漢地鐵 3 號線後湖大道進站,欲前往范湖站轉 2 號線到天河機場,乘 9 時 50 分飛機到廣東旅遊。行至菱角湖站時,地鐵出現問題,廣播未播報站名;到范湖站後車未停,到瞭下一站雲飛路時,又報站為范湖。她們在雲飛路下車後,欲搭反向車回范湖,不料等待約十分鐘也未見地鐵駛來,工作人員稱反向車也出現瞭故障。
考慮到時間緊迫,他們於 8 時 10 分出站,跑向范湖站,8 時 30 分換乘到 2 號線,9 時 20 分到達機楊。但此時已停止登機,他們隻好改簽 11 時 30 分的航班,花瞭改簽費 675 元。" 這插曲搞得我們旅行都不愉快,回武漢後找地鐵公司交涉過,也沒有結果。" 童女士說。
2017 年 10 月 9 日,童女士將地鐵公司告上瞭法庭,要求被告向其支付改簽費 675 元、地鐵換乘多支出的費用 3.2 元、誤工費等 500 元,以及本案的訴訟費。
被告辯稱有通信故障
但運行在合理時間內
2017 年 11 月 29 日,此案在礄口區法院開庭。地鐵公司代理人辯稱,原告搭乘的第一段路線是 3 號線後湖大道至范湖站,該段盡管受到通信故障影響,但運行時間仍然保持在半小時以內,屬於合理時間。第二段路線是 2 號線范湖至天河機場,運行時間在 50 分鐘左右,也屬於合理時間。因此,被告均在合理時間將原告運送到目的地,不存在違約。
另外,原告當天搭乘的地鐵行駛至范湖站時正常開門,語音播報系統也正常,不存在到站未停的情況。原告自己到站未及時下車,而是坐過站到瞭雲飛路。
該代理人同時指出,原告沒有選擇正確的搭乘路線,當天若能選擇後湖大道 - 宏圖大道 - 天河機場,僅有 7 站,但其選擇的路線共有 19 站。原告沒有合理安排時間,路線選擇錯誤,應自行承擔誤機責任。
法院認為被告未違約
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認為,當天地鐵 3 號線確因信號設備故障,調整大小交路運行,但現有證據並不能證明該次列車未在范湖站停站和報站、沒有反向列車回到范湖站,也不能證明地鐵故障與原告誤機具備因果關系。即使原告陳述屬實,被告的義務在於盡最大努力合理迅速地將乘客安全運送到目的地,而被告並未向乘客承諾到達的具體時刻。故被告不構成違約,遂判決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主審法官介紹,乘客誤機後告航空公司索賠的案例較多,但告地鐵延誤行程的,該案是全國第一例。
一審宣判後,童女士提出上訴。她稱,地鐵作為城市最重要的交通工具之一,因其快速便捷,成為很多人出行的第一選擇。索賠並不是打官司的最終目的,她想通過此舉督促地鐵公司更好地規范運營,服務大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