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暴走團“讓路”為啥行不通?

08-30

現代快報首席評論員 伍裡川

青島 " 限行給暴走團讓路 " 一事持續發酵,最新消息是,相關路段人行道打通,臨時限行措施解除。

" 讓路令 " 如一道閃電一樣啪啪,然後秒滅,壯觀而悲涼。這個時候,就怕人數多一點的暴走團還沒走完一趟呢,逗我玩呢?

" 讓路令 " 想當然地推出,吃癟不奇怪。

奇怪的是,交警方面最初還理直氣壯地認為 " 於法有據 "。

△此前限行路段示意圖。齊魯網 圖

我夥呆!那你接著幹就是,幹嗎撤瞭?

看看所謂的 " 於法有據 "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體情況,可以對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采取疏導、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眾性活動、大范圍施工等情況,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與公眾的道路交通活動直接有關的決定,應當提前向社會公告。

學習法律好榜樣,法律告訴我們,限行當然是可以的,但是拜托,暴走是大型群眾性活動嗎?要說暴走是大型群眾性活動,那咱能和你舉一夜的例子,要聽不?

按照這個邏輯,拔河群眾、廣場舞大媽也能排到馬路上去你信不?特別是麻將軍團!那是要大型有大型,要群眾性有群眾性。

真這樣的話,不就亂瞭嗎?

別忘瞭,《道路交通安全法》還有第六十一條:行人應在人行道內行走,沒有人行道的靠路邊行走。

各行其道,不壞規矩,才能有良好的交通生態。

誰也不是要和暴走團過不去。暴走多好啊,甩脂肪,練體能,順帶把躲在路邊的小流氓都嚇跑瞭。

但是馬路不是健身房,馬路也不是暴走團的後花園。

馬路好比是公器,人人可以依法享有,但就是不能獨占。

你每天傍晚 6:30 就不讓車輛通行,暴走團倒是開心瞭,可是私傢車主能不委屈嗎?這可是晚高峰時段。咋想的?

當然,交警心系群眾健身,出發點是好的。

近來,暴走團成為一個非常顯著的 " 標簽 ",一大原因是矛盾和事故頻發。特別是今年 7 月,山東臨沂女司機撞上機動車道晨練暴走團,釀成一死兩傷。關於責任的判定引起強烈爭議。

為暴走團的安全和場地問題操心,並非沒必要。

但無論如何,化解爭議和矛盾,隻能依法辦事。隻要法律沒有修改,暴走團就不能成群結隊上馬路暴走。

缺場地,絕不能成為在馬路上開口子的理由——好像這年頭誰不缺場地似的,踢球缺不?投籃缺不?廣場舞缺不?

廣場舞大媽為瞭爭場地打瞭多少架你不是不知道!

暴走的最終目的是和這個世界和解,而不是決裂。執法或管理的最終目的是關切所有的合法權利,而不是 " 討好 " 哪一方。

所有的 " 嘗試 " 都不可以超越法律的框架,否則朝令夕改、拍疼腦袋的諷刺劇就必然上演。

(編輯 張愛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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