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煙被勸猝死案終審改判 法官詳解為何勸阻者無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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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鄭州市的醫生楊某因在小區電梯裡勸一名老人不要抽煙 , 引發爭執 , 老人因此情緒激動突發心臟病離世。傢屬田某某將勸阻者楊某告上法庭 , 要求賠償 40 萬餘元。一審法院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認為 , 楊某的行為與老人死亡沒有必然的因果關系 , 在判決中酌定楊某向老人傢屬補償 1.5 萬元 , 老人傢屬不服提起上訴。

1 月 23 日 , 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 , 撤銷金水區法院一審判決 , 駁回死者傢屬田某某的訴訟請求。

一審勸煙者酌定賠償 1.5 萬元

2017 年 5 月 2 日 9 時 24 分 , 段某某與楊某先後進入鄭州市金水區天驕華庭 2 期小區 5 號樓 1 單元電梯內 , 因段某某在電梯內吸煙 , 楊某進行勸阻 , 二人因此發生言語爭執。段某某與楊某走出電梯後 , 仍有言語爭執 , 雙方被物業工作人員勸阻後 , 楊某離開。段某某同物業工作人員進入物業公司辦公室 , 後段某某心臟病發作猝死。

段某某去世後 , 其傢人當天就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調查認為 , 段某某的死亡並非刑事案件 , 建議雙方協商解決。楊某認為自己沒有過錯 , 對此不能接受。

田某某在丈夫段某某死後 , 將楊某訴至法院 , 要求其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撫慰金、醫療費共計 40 餘萬元。

2017 年 9 月 4 日 , 金水區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法院認為 , 段某某在電梯內抽煙導致雙方發生語言爭執 , 老人猝死 , 這個結果是楊某未能預料到的 , 楊某的行為與老人死亡沒有必然的因果關系 , 但老人確實是在與楊某發生言語爭執後猝死 , 依照侵權責任法規定 , 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過錯的 , 可以根據實際情況 , 由雙方分擔損失。根據公平原則 , 法院酌定楊某向老人傢屬補償 1.5 萬元。

田某某不服一審判決 , 認為一審法院適用公平原則錯誤 , 事實上楊某存在過錯 , 楊某的行為與段某某的死亡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 根據侵權責任法相關規定 , 應當承擔一般侵權責任 , 因此上訴至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二審勸阻者屬於正當勸阻行為

2017 年 11 月 1 日 , 此案二審在鄭州市中院駐經濟技術開發區綜合審判庭開庭 , 雙方辯論圍繞楊某的勸阻是否與段某某的死亡有因果關系展開。庭審後 , 未當庭宣判。

鄭州市中院經審理查明 , 段某某有心臟病史 ,2007 年做過心臟搭橋手術。根據金水區天驕華庭小區監控視頻顯示內容 , 事件發生過程中 , 段某某情緒較為激動 , 並隨著時間的推移情緒激動程度不斷升級;楊某在整個過程中 , 情緒相對比較冷靜、克制;二人隻有語言交流 , 無拉扯行為 , 無肢體沖突。經核算 , 三段監控視頻中顯示出楊某與段某某接觸時長不足 5 分鐘。

鄭州市中院認為 , 楊某勸阻段某某在電梯內吸煙的行為未超出必要限度 , 屬於正當勸阻行為。在勸阻段某某吸煙的過程中 , 楊某保持理性 , 平和勸阻 , 其與段某某之間也沒有發生肢體沖突和拉扯行為 , 也沒有證據證明楊某對段某某進行過呵斥或有其他不當行為。楊某沒有侵害段某某生命權的故意或過失 , 其勸阻段某某吸煙行為本身不會造成段某某死亡的結果。段某某自身患有心臟疾病 , 在未能控制自身情緒的情況下 , 發作心臟疾病不幸死亡。雖然從時間上看 , 楊某勸阻段某某吸煙行為與段某某死亡的後果是先後發生的 , 但兩者之間並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因此 , 楊某不應承擔侵權責任。

因此 , 一審判決適用公平原則判決楊某補償田某某 1.5 萬元 , 屬於適用法律錯誤。一審判決後 , 楊某沒有上訴。

鄭州市中院認為 , 一審判決損害瞭社會公共利益。因為保護生態環境、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及公序良俗是民法的基本原則 , 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是民法的立法宗旨 , 司法裁判對保護生態環境、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應當依法予以支持和鼓勵 , 以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鄭州市有關規定 , 市區各類公共交通工具、電梯間等公共場所禁止吸煙 , 公民有權制止在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的吸煙者吸煙。該規定的目的是減少煙霧對環境和身體的侵害 , 保護公共環境 , 保障公民身體健康 , 促進文明、衛生城市建設 , 鼓勵公民自覺制止不當吸煙行為 , 維護社會公共利益。

本案中 , 楊某對段某某在電梯內吸煙予以勸阻合法正當 , 是自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的行為 , 一審判決判令楊某分擔損失 , 讓正當行使勸阻吸煙權利的公民承擔補償責任 , 將會挫傷公民依法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積極性 , 既是對社會公共利益的損害 , 也與民法的立法宗旨相悖 , 不利於促進社會文明 , 不利於引導公眾共同創造良好的公共環境。一審判決判令楊某補償田某某 1.5 萬元錯誤 , 二審法院依法予以糾正。

合法正當行為理應支持

針對楊某為何不應承擔侵權責任、二審法院直接改判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等問題 , 鄭州市中院相關負責人接受《法制日報》記者采訪時回應說 , 合法正當行為理應支持。

這位負責人說 , 楊某勸阻段某某吸煙行為本身不會造成段某某死亡的結果。段某某自身患有心臟疾病 , 在未能控制自身情緒的情況下 , 發作心臟疾病不幸死亡。雖然從時間上看 , 楊某勸阻段某某吸煙行為與段某某死亡的後果是先後發生的 , 但兩者之間並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楊某沒有侵害段某某生命權的故意或過失。楊某此前不認識段某某 , 也不知道段某某有心臟病史並做過心臟搭橋手術 , 其勸阻段某某吸煙是履行公民應盡的社會責任 , 不存在加害段某某的故意 , 而且楊某在得知段某某突發心臟疾病後 , 及時發揮專業技能對段某某積極施救。楊某對段某某的死亡無法預見 , 也不存在疏忽或懈怠 , 沒有過錯。

這位負責人還說 , 本案作出一審判決後 , 楊某未上訴 , 但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 , 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 人民法院依法應予直接改判。本案中 , 楊某對段某某在電梯內吸煙予以勸阻合法正當 , 是自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的行為 , 一審判決判令楊某分擔損失 , 讓正當行使勸阻吸煙權利的公民承擔補償責任 , 將會挫傷公民依法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積極性 , 既是對社會公共利益的損害 , 也與民法的立法宗旨相悖 , 不利於促進社會文明 , 不利於引導公眾共同創造良好的公共環境。因此 , 二審法院依法直接改判。

" 每一起社會公眾高度關註的熱點案件 , 都是一堂全民共享的法治公開課 , 本案要告訴大傢的是 , 遵守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序良俗 , 是每個公民的義務 , 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 , 是每個公民的責任 , 對這種合法正當行為 , 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和保護 , 司法審判永遠是社會正能量的守護者。" 這位負責人說。

(編輯 魏如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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