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寧晚報 /ZAKER 南寧 記者 鄭芳 通訊員 梁秋雲 趙高超
戀愛時
南寧女子何某覺得任何言語
都不能表達自己的愛意
不時會發微信紅包給男友朱某
還附上曖昧語言
短短兩個月其通過微信發紅包、轉賬及現金的方式給朱某共 16113.89 元
分手後!!!
她認為這些都是借款要男友償還
日前,邕寧區法院審結這起戀人間的民間借貸糾紛,對其中的 8304 元認定為借款,對一些含有特別含義的轉款和微信紅包不予認定為借款。
何某與朱某剛認識 1 個月便陷入熱戀,今年 2 月至 3 月間,何某微信轉賬 16 筆共 12137.89 元給朱某,金額在 4 元至 1000 元之間,其中 1 筆為 520 元、1 筆為 1314 元、1 筆為 999.99 元並附言 " 小王子生日快樂 "、1 筆為 999.90 元並附言 " 嫖你 "。此外,何某並向朱某發送微信紅包 10 個共 477 元,金額在 3 元至 52 元之間,部分紅包附言 " 拿去吃飯 " 等。不過交往才短短兩個月兩人便鬧矛盾分手。同年 4、5 月期間,何某多次在微信聊天中催促朱某還款,朱某承諾立寫借條、7 日內還款等,最終朱某都食言瞭。
今年 5 月,何某將朱某訴至邕寧區法院,認為她通過微信轉賬和發紅包共計 12137.89 元是借給朱某的,另外她還借瞭 2000 元現金及代朱某買手機支出借款 1499 元,故要求朱某償還借款 16113.89 元並支付利息。
而朱某則認為,何某通過微信轉賬 520、1314 元、999.90 元等並附言,是表示愛意,也是何某給其過生日需共同宴請親朋好友的支出,還有一些款項是何某想買禮物給他並以微信方式來支付。戀愛期間,何某轉給他錢都是雙方一起消費的。
【法院審理】
邕寧法院經審理認為,何某陸續向朱某微信轉賬,部分金額比較特殊,如 999.99 元、1314 元、520 元、999.90 元並有特殊含義附言,這些金額並不是一般借款習慣上的整數,根據生活經驗和借貸習慣,可以推知何某上述轉款的真實意思表示是祝福或者愛慕或贈與性質,而非朋友間借款。
而何某其他微信轉賬給朱某的 3800 元、1000 元、900 元等款項中沒有附言用途,且兩人微信聊天中,朱某亦承諾部分還款和立寫借條給何某,說明朱某對何某向其出借瞭部分款項亦是認可的。此外的其他現金款項因何某沒有證據,法院不予認定。
綜上,法院判令朱某償還給何某借款本金 8304 元並支付利息。